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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法家思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战国时期法家思想1.基础理论:性恶论。法家反对奴隶主阶级所谓“用中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采用刑罚所致之害须超过违法所获之利的重刑主张,接近一般预防的思想理念。同时法家思想以抽象的性恶论为依据,把法律特别是刑的作用夸大到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地认为只要加重刑罚,就可以以刑去刑,这是一种不切社会实际的幻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思想

1.基础理论:性恶论。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趋逸避恶,好逸恶劳,必须劫之以法[1]。韩非子也说人的关系都是互市,“甚至于父母之于子,君上之于臣民,主人之于庸客”无不如此[2]。性非善恶,人为趋利。在这种思想基础上,不能相信教化作用,只能运用法制来强制人们,并且通过法律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适用论:壹刑。反对明德慎罚的法律观,主张一断于法,法令应成为人们言行的惟一准则。一断于法,不赦不宥。商鞅提出:“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3]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4]

3.法律效力论:不赦不宥。反对刑、礼有等差,主张刑无等级,一断于法,不赦不宥,“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5]。从前的功劳与善德不影响法律的执行,“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6]

4.犯罪预防论:重刑。行刑重轻,以刑去刑。法家反对奴隶主阶级所谓“用中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采用刑罚所致之害须超过违法所获之利的重刑主张,接近一般预防的思想理念。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7]。韩非子则认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8]

法家的思想理论,对奴隶制时代的主流法律思想,有极鲜明的针对性和批判性,反映新兴地主阶级建立统一秩序的功利心理,对封建统一秩序的形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法家思想以抽象的性恶论为依据,把法律特别是刑的作用夸大到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地认为只要加重刑罚,就可以以刑去刑,这是一种不切社会实际的幻想。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旨》中把法家思想概括为“严而少恩,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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