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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交保费了,怎么办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3 忘记交保费了,怎么办?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王某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金不能给付。王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便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王某申请复效时只是多收了保费,并没再要求王某说明脱保期间的健康状况,应视为自动放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2.13 忘记交保费了,怎么办?

本节的案例涉及人身保险的复效问题。什么是复效呢?复效是指对于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内经投保方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恢复合同效力的行为。按期缴纳保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投保人如果没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缴费,其后果将导致保单中止。在保单失效后,如果投保人主动提出继续缴纳保险费的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同意他补缴失效期间保费及利息,并继续缴费续保,这种使失效保单恢复效力的做法便称为“复效”。

王某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交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王某同时指定儿子王平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已开始缴纳保费。但2000年5月后,王某便停止了交费。2001年10月,在拖欠保费长达1年零5个月后,王某就此期间拖欠的保费申请补交,保险公司并未要求王某说明脱保期间的健康状况,只是要求王某多交一部分保费,便为王某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2002年3月,被保险人王某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受益人王平持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自脱保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王某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王某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金不能给付。

王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便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所签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给付王平简易人身保险金4040元,案件诉讼费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保单的复效,我国保险法有专门的规定,即超过规定期限60日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这60日的期限,在保险法上叫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还没有缴纳逾期的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依然存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赔。但是,过了60日投保人还未缴纳逾期的保费,保险合同效力就中止了,这时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赔。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还可以恢复,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复效。

不过,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还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便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在这个时候,保单就彻底终止了。所以,保单的“中止”并非保单的“终止”,两者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大不相同。在保单中止期间,虽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付责任,但在一定的时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后的合同并不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保单的中止可以看做是保单的“休眠”。而终止,则是双方彻底解除原来的保险合同,再也无法恢复合同效力了。

从保险实务看,投保人申请复效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包括:(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法定期限,即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2)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性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4)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这是因为从技术角度看,复效无异于重新投保。显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的确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按规定重新体检。如果体检结果表明,被保险人存在死亡或患重疾的风险,会综合考虑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如超过一定界限,但在某些条件下尚可承保的,被保险人会被要求增加保费。如果结果表示不再符合核保条件,保险公司仍会拒绝保单复效。

在本案中,投保人王某显然不能满足上述第(2)项条件,所以从原则上不应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为什么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判决呢?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王某申请复效时只是多收了保费,并没再要求王某说明脱保期间的健康状况,应视为自动放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所以可以认为复效合同有效。

那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否就同新订立一份合同一样呢?也不尽然,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特别是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制,则只有通过保险复效的办法,才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58条 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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