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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恶臭熏人,邻居怎么办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4 养猪场恶臭熏人,邻居怎么办?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18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环保局还应当结合污染现状依据法定职权给予李某一定金额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畜禽养殖的饲养人有法律义务防止饲养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周围居民区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3.4 养猪场恶臭熏人,邻居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一些轻微的臭味譬如汗臭味一般都可以忍受,但对一些恶臭气体譬如家禽粪便的臭味不仅不能忍受,严重的还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畜禽养殖是一条致富的好门路,我国许多地方畜禽养殖业发展很快,每年都有成千上万家饲养场建成。这些建在居民区、村舍旁、小河边的饲养场,其粪便和恶臭气体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生活环境。面对畜禽养殖产生的恶臭,周围居民该怎么办呢?

某市有一养猪专业户李某在城郊一块地开办了一个养猪场。为了省事,上千头猪排放的粪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养猪场旁边的一个水塘里。水塘对面是一片居民区,每到夏天来临,水塘便臭气熏天,虫蝇乱飞,给旁边居民区的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避免恶臭,小区居民们夏天都把门窗关得严严实实,即使这样,还是能闻到臭味。居民为此怨声载道,急于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2001年5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防治畜禽养殖造成的恶臭污染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办法》第13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办法》第15条规定:“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18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例中,居民可以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求当地环保局责令养猪场停止违法排放猪粪便的行为,限期改正。环保局还应当结合污染现状依据法定职权给予李某一定金额的罚款。

除此之外,畜禽养殖产生恶臭还属于大气污染的一种,受《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将“恶臭污染物”定义为“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可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的“恶臭气体”当然包括畜禽饲养场排放的恶臭气体。

根据这一规定,畜禽养殖的饲养人有法律义务防止饲养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周围居民区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如果畜禽饲养场的经营人不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恶臭气体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本案例中养猪场产生恶臭气体为例,周围居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一是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之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控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居民们可以请求当地环保局或其他对恶臭有管理职权的部门对养猪场的排污行为进行查处。相关部门查证后对符合第56条第1项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恶臭气体,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对养猪厂的经营者处以罚款。

二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关于“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请求畜禽饲养人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畜禽饲养中产生的恶臭是否造成本条中规定的“大气污染危害”,按道理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看其排放的恶臭气体是否超过了适用该居民区的恶臭标准。

但是,由于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只列了10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而未包括恶臭气体,因此便无法以此标准确定危害程度。当然,如果有的地方法规对此制定了补充标准的话,可以以地方标准确定危害程度。如果地方标准也没有规定,可以以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8月6日发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为根据,看其排放的恶臭气体是否超过了恶臭排放标准。一般说来,在居民区的污染源,只要超标排放污染物,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

另外,是否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不光是恶臭是否超标的问题,还有一个居民的感觉衡量标准,比方说闻到畜禽粪便的臭味就想吐、恶心,导致吃不下饭,当然也就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例中的居民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猪场排除恶臭,受到损失的居民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是受害的居民也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要求养猪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0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13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第1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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