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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液氨泄漏,该找谁负责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 运输途中液氨泄漏,该找谁负责?张某驾驶拖拉机途经A村时,液氨大量泄漏,造成村民钟某等多人中毒,附近村民追上与张某发生纠纷,以致当日无法继续运输。钟某住院治疗16天,医生诊断为急性气体吸入性中毒。根据该条规定,卖方蔡某将液氨交给承运人张某之时,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

3.2 运输途中液氨泄漏,该找谁负责?

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今时今日,当遭受环境污染损害时,大多数受害人都会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加害人”毫无疑问就是制造环境污染的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加害人却不是这么容易辨认的,例如在下面这则案例中,环境污染事故是在液氨瓶运输的途中发生的,那么由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究竟是应该向实际承运人要求赔偿呢?还是应该向液氨的所有权人要求赔偿呢?若向后者请求赔偿,是应该向货物的卖方主张权利还是向买方主张权利呢?看完这则案例你就会得到答案。

赵某通过电话向蔡某购买其出售的液氨,双方约定货运到后场地费、运费、货款一并付清。液氨瓶交付给张某承运。张某驾驶拖拉机途经A村时,液氨大量泄漏,造成村民钟某等多人中毒,附近村民追上与张某发生纠纷,以致当日无法继续运输。次日,张某将液氨瓶送至目的地,赵某经查验,发现重量不足,后与蔡某达成减少货款500元的协议,赵某实际支付货款1040元。钟某住院治疗16天,医生诊断为急性气体吸入性中毒。其后,钟某以赵某、蔡某、张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损失。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三被告均无异议,但都认为自己不是环境污染的责任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他人承担。三人的理由分别是:(1)被告赵某辩称:其与被告蔡某之间的液氨买卖合同,口头约定货运到目的地后付款,液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当时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蔡某承担。(2)被告蔡某辩称:液氨瓶交付被告张某运输后,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赵某承担。(3)被告张某辩称:承运过程中,由于阀门松动发生液氨泄漏,造成原告损害属实,责任应由买卖双方承担。

(案例来源:中国网络法律站点,http://www.chinaweblaw.com/news/c8p216.html)

在上面的这个案例中,三被告各执一词,均不承认自己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却认为三被告都应该为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钟某而言,这飞来横祸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呢?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由液氨的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液氨买卖双方“货运到后场地费、运费、货款一并付清”的约定,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因液氨泄漏协议减少货款500元的事实,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液氨所有权尚未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蔡某承担。同时由于本案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成立。因此判决由被告蔡某一人赔偿原告钟某的损失。我们认为,法院的认定似有不妥。在这个案例中要弄清谁是侵权责任人就要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谁是环境污染的致害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只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作出概括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未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主体问题。但一般认为,环境污染的致害人是指实际控制污染源客体的人,包括客体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但也不排除那些具体操作污染源客体的人。但有一点为各国法律及判例认同,即污染源客体的所有权人肯定是致害人或致害人之一。因而在本案中致害人一定包括液氨的所有权人。

第二个问题:在泄漏事件发生时,谁是液氨的所有权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另作约定也没有法律另作规定,因而即以交货的时间为卖方所有权转移至买方的时间。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交货的时间地点,“货运到后场地费、运费、货款一并付清”只是对买方付款时间的约定,因而,交货地点的认定要依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根据该条规定,卖方蔡某将液氨交给承运人张某之时,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虽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即使卖方蔡某自愿补偿买方在运输途中所遇之风险,也不影响买方赵某成为液氨泄漏之时的真正所有权人。所以,赵某理应为其所有的液氨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问题:被告赵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共同故意或过失,或者无共同故意、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本案中,卖方蔡某、买方赵某以及司机张某三人显然不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他们三者的行为也并未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他们三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数个行为,这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液氨泄漏的结果。卖方蔡某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买方赵某没有尽到义务查看对方的资质及承运人张某的资格,承运人张某无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法院在这一点的认定上也有欠妥之处。

总之,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环境权在受到侵害之时,在积极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同时,最好能咨询有关专业人士,这样有利于明确被诉主体、降低诉讼成本,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62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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