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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上所建房屋算不算违法建筑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5 河道上所建房屋算不算违法建筑?陈某不服,向市水利水电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水利水电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后陈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县水利水电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县水利水电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陈某建在河道内的房屋。

2.5 河道上所建房屋算不算违法建筑?

近年来违法建筑引发了多起伤亡事故,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拆违”更成为一个高频词。在有些靠近河道的地区,人们为了扩大建筑面积,经常占用河道建房。那么,这些河道上所建的房屋算不算违法建筑?当拆不当拆呢?

某县某村村民陈某经与村民协商并经村民委员会签具意见同意其在流经该镇的河道边建房一间。县城建部门审定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县国土部门批准审核又签发了《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陈某得到批准后动工建房,房屋建成后共三层,其中一层楼伸入河道内,占去河道近1/3。房屋建成后不久,该县水利水电局向陈某下达了《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陈某的房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了“排除非法建在河道内的房屋”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市水利水电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水利水电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后陈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县水利水电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县水利水电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陈某建在河道内的房屋。

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一般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照此规定,本案中陈某建房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理应为合法建筑,为何最终落得一个违法建筑的下场呢?这是有原因的,关键在于陈某所建房屋属于河道范围内的建筑。

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河道上建房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水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所以在河道边建房,应当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联系本案,陈某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河道上修建房屋且占用河道近1/3,显然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水利水电局向陈某下达《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排除非法建在河道内的房屋”的决定是正确的。并且随后水利水电局在陈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违法建筑进行强行拆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县规划部门在陈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向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越权行为。由于县规划局的越权审批而导致了陈某的违法建房行为,县规划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陈某予以赔偿。陈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县规划局主张权利,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39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40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65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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