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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宗教信仰自由概述西方从中世纪的宗教纷争中不断提出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的理念,最后在宪法上确立了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为西方社会多元宗教并存奠定了宪法和社会基础。美国联邦法院在判例中宣称,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信仰自由并不包括做不道德或犯罪行为的权利,即便是宗教教义许可此种行为时也不能受到保护。

一、宗教信仰自由概述

西方从中世纪的宗教纷争中不断提出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的理念,最后在宪法上确立了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为西方社会多元宗教并存奠定了宪法和社会基础。在外延上,宗教自由是良心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宗教自由是良心自由的必然要求。没有在宪法上规定良心自由的国家,其良心自由的保障主要是通过宗教自由条款的扩大解释来实现的。

英国1215年的《自由宪章》虽有“英国教会应享自由”的规定,但普遍认为最早在法律上将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权利加以确认的是1786年美国的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它规定:“任何人均有依其良心所命,自由的信仰宗教之平等的权利。”当今世界,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是各国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国际性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经成为普世性的人权:

《德国基本法》第4条规定: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一、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二、保证宗教活动妨碍;三、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武装服事战争勤务,其细则由联邦法律定之。

《日本国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受侵犯。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在美国也被视为保护良心自由的条款,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日本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教授指出,思想、良心自由的不可侵犯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无论国民报有何种国家观、世界观、人生观,只要其存于内心的领域,就绝对的自由,国家权力不得基于内心的思想而科以不利,或者禁止国民抱有特定的思想。纵然是否定民主主义的思想,只要停留在内心自由的层次,就应该理解为不得受到处罚。”“第二层涵义指的是无论国民抱有何种思想,都不允许国家权力强制迫使其表白,也就是说,有关思想的沉默自由式受到保障的。国家权力对个人内心所抱有的思想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窥探也是不被允许的。”[70]

一般而言,宗教是指由于确信超自然的、超人类的本质的存在,而产生的敬畏崇拜的心情与行为。宗教信仰是指对神或佛之类超越的绝对者归服、皈依的内心活动乃至状态。宗教自由是指人基于自己的信仰,相信、接收、传播宗教教义,进行礼拜、祈祷等任何的宗教活动,或者以任何的行为参加庆典、仪式等活动的自由。

为保障宗教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禁止设立国教,禁止对宗教团体给予财政援助,禁止国家及其机关干涉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宗教团体行使政治权力。纵观各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1.宗教与国家分离。宗教信仰基本上属于个人精神生活问题,一方面,作为世俗政权的国家,对所有的宗教及宗教信仰者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将某一宗教确定为国教(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国教,如埃及的1971年宪法,阿尔及利亚的1976年宪法),并加以特别保护;也不得利用某种宗教来达到政治上的目的,特别是给国家权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者及宗教团体也不得利用国家权力来扩大其势力和影响,更不能从国家接受政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力。

2.宗教与政治和法律相分离,公民无论信仰与否以及信仰何种宗教都不影响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更不能据此而使公民受到政治或法律上的差别对待。据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查的要求(菲律宾1987年宪法);民事上及公务上权利义务,民事及公务权利之享受及就任公职之认许,不附以宗教上的条件或限制(德国魏玛宪法);任何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而遭受迫害,剥夺其权利或免除其民事责任义务;出于宗教原因拒服兵役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葡萄牙1982年宪法);专为一宗教团体的教学费用所设的税目,不得强迫不属于该团体的人缴纳(瑞士宪法)。

3.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宗教信仰不能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公立学校不应设立宗教课程,不得强迫学生进行宗教活动;国家及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

宗教信仰自由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侵犯国家及公民的权利;不得为不道德和犯罪行为。美国联邦法院在判例中宣称,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信仰自由并不包括做不道德或犯罪行为的权利,即便是宗教教义许可此种行为时也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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