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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理论根据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环境权的理论根据1.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有关公民要求保护环境以及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根据是什么的大讨论中,密执根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论”,其基本主张是: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环境要素,在受到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应该成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

三、环境权的理论根据

1.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有关公民要求保护环境以及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根据是什么的大讨论中,密执根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论”,其基本主张是:人类生活所需要的环境要素,在受到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应该成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为了合理支配和利用这些“公共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滥用委托权。首先在宪法上规定公共信托的是宾夕法尼亚州,该州宪法第27节规定:“宾夕法尼亚的公共天然资源是包括未来世代在内的人类共同财产。作为这些资源的受托者,为了上述人的利益,州政府应当将其予以保护和维持。”

2.动物权利论

这种理论主张,其他有生命的物种享有与人类平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了证明动物能够与人平等,英国的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在《动物解放》一书中采取历史主义方法,考察人类争取和实现平等的历程,认为女人不能与男人平等,源于男人的性别歧视;黑人不能与白人平等,源于白人的种族歧视。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动物不能与人平等,源于人类的物种歧视。从宇宙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个体的价值都不高于另一个个体的价值。延伸到动物的身上,要求我们考虑在考虑他者的利益时,不应该着眼于他们是何许生物或者有何种能力。根据平等原则,对当事者利益有所考虑这个基本条件,必须施用于每个对象,无论是黑人、白人、男女或者人与非人。[59]

3.代际公平理论

所谓代际公平,是指在环境问题上衡平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Herman E.Daly的话说就是“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发展不能使未来遭到贫困”。[60]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已经触及了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的利益关系问题,如序言中规定,“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的一个紧迫目标……”,“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着全体人民和他们的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的魏伊丝教授指出:“作为一个物种,我们和当今世代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世代的成员一道,共同拥有地球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在任何特定时期,各世代人既是未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同时也是地球所有成果的受益人。这既赋予了我们保护地球的义务,同时给予我们某些利用地球的权利。”[61]为此,我们既不能采取保护主义的模式,即当代人什么也不消费,为未来世代保存全部的资源,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同样的水平。这样做,对当代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能采取富裕模式,认为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未来世代富裕的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就此而言,代际公平是建立在所有世代间应该建立起“伙伴关系”的基础上的。

【注释】

[1]韩德培、李龙:《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9页。

[2][日]乔本公亘:《宪法原论》,日本有斐阁1959年版,第238~239页。

[3]该案案情引自胡建淼:《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页。

[4]最判昭和四二、五、二四民集第21卷5号1043页。见[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35页。

[5]最高昭和二三年二○五号,同年九月二九日大法庭判,刑集二卷一○号一二三五页。转引自《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台湾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84年版,第205~208页。

[6]韩德培、李龙:《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页。

[7][日]高田敏:《生存权保障规定的法性质》,公法26号,1964年版,第95页。

[8]参见韩德培、李龙:《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9]从医学的观点看,怀孕3个月以内的胎儿,生命正在形成过程中,应当允许妇女自由决定是否堕胎;怀孕5~6个月期间,胎儿已形成为完整的生命,有独立存活的可能,堕胎不仅是对胎儿生命的终止,而且对孕妇的健康也有不利的影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方可堕胎。怀孕6个月以上,胎儿已有强烈的生命现象特征,堕胎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极大。因此,只有在不堕胎将很有可能产生畸形儿或必然损害到妇女自身的安全时,才能堕胎。

[10]参见陈英淙:《生命权与生命保护》,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62页。

[11]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12][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册),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4~115页。

[13]2001年11月7日《北京青年报》。

[14]Cases Civil Liberties,pp.113-114.

[15]Michael Eburn,United States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 to Die,Vol.3 J.Law&Medicine 308(May 1996),p.308.

[16]Michael Eburn,Further Decision on the Right to Die,Vol.4 J.Law&Medicine,15(Aug,1996),p.15.

[17]Norman L.Cantor,A Patient's Decision to Decline Lifesaving Medical Treatment,Rutgers L.Rev.26(1971),p.242;Edward M.Scher,Legal Aspects of Euthanasia,Albany L. Rev.36(1972),pp.80-81。转引自邝承华:《澳大利亚安乐死法律之探讨——病患“权利”之行使?医疗行为之规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4期。

[18]Mark Sayers,Euthanasia:at the Intersection of Jurisprudence and the Criminal Law,op.cit.,note 15,p.84.转引自同上邝文。

[19]邝承华:《澳大利亚安乐死法律之探讨——病患“权利”之行使?医疗行为之规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4期。

[20]参见李震山:《从生命权与自决权之关系论生前遗嘱与安宁照护之法律问题》,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2期。

[21]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94页。

[22]王锴:《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2期。下载自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3324.

[2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8~50页。

[24]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3~14页。

[25]陈清秀:《宪法上人性尊严》,载《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9页。

[26]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719~720页。

[27]周志宏:《学术自由与科技研究应用之法律规范》,载《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544页。

[28]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8页;转引自Vgl.Klein,Tragweite der Generalklauxln der Bonner Grundgesetzes,VVdStRL 8,86ff,及K.Stem.Menschenwurde als Wurzel daer Menschen.und Grund in:Festschrift fur H.U. Scupin zurn 80 Geburtstag 1983,S627.ff.

[29]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7页。

[30]转引自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8页。

[31]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

[32]该案,原告申请Peep-Show(窥视秀)方面的营业许可,被主管机关根据营业秩序法拒绝,因而提起诉讼。BVerwGE64,274,278ff.

[33]转引自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373页。

[34]转引自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76页。

[35][日]芦部信禧编:《宪法Ⅱ人权Ⅰ》,日本有斐阁1978年版,第133页。

[36][日]宫泽俊义著:《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页。

[37][日]芦部信禧:《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序,第7页。

[38]台湾“司法院”秘书处:《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台湾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84年版,第31页。

[39]台湾“司法院”秘书处:《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第一辑),台湾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71年版,第30~46页。

[40]台湾“司法院”秘书处:《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台湾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84年版,第205~208页。

[41]参见Michael J.Meyer and William A,Parent(eds),The Constitution of Rights:Human Dignity and American Value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2,pp.212-220。

[42]参见王涛:《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性尊严理论初探》,中国宪政网:www.calaw.cn/ asp/showdetail.a3p?id=12038&mykindname=宪法学研究&typeid=57:发布时间2007-11-21

[43]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44]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4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46][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197页。

[47]参见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48]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49]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50]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51]张梓台、吴卫星等:《环境与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2]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第83页。

[53][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代际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298页。

[54]吴伟兴:《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55]参见吴伟兴:《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56]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9~10页。

[57]参见[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202页。

[58]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270页。

[59][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孟降森、钱永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60][美]赫尔曼·E.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诸大建、胡圣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61][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代际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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