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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人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第一代人权瓦萨克教授将第一代人权称为“自由权利”,以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特别是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为代表,主要包括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据此而言,第一代人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第一代人权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原则的内在要求和体现。

一、第一代人权

瓦萨克教授将第一代人权称为“自由权利”,以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特别是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为代表,主要包括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它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遵循的是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的观念,主张人权与生俱来,先于国家而存在,将个人作为原子式的存在,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构成分子。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应居于平等的地位。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目的,而不应当作为手段被利用。

就产生的社会基础而言,第一代人权一方面是对专制制度下的等级、特权的否定。在专制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由于所居等级的不同而享有相应的特权,根本不可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个人在无法独立而居于主体性地位的情形下,当然也不可能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更不可能拥有自己的财产。而造成人与人之间不平等以及等级、特权存在的,是国家实行的专制制度,对人权进行践踏和侵犯的主要力量来自于国家权力。由此可见,第一代人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专制制度下不能享有的,恰恰是第一代人权加以肯定和保障的。据此而言,第一代人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胜利成果。

另一方面,第一代人权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原则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双方必须承认对方对其商品的所有及其意志为前提,也就是市场主体必须以独立的人格而且是平等地参与到交换的过程中,而不能凭借暴力或特权,强迫或无偿地占有对方的产品。第一代人权之所以以自由权为核心,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的内在要求作出的回应,是要为自由竞争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宪法、法律对第一代人权的确认与保障,也就具有了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保护的性质。

18、19世纪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自由放任主义为圭臬,主张国家应当是警察国家,国家的职能是“守夜人”式的,主要的任务是维持社会治安,为自由竞争创造宽松的环境,而不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谓“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就非常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为此,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被称为“消极性的权利”,表示这些权利的实现无须国家通过积极的作为提供帮助,只要消极地不去侵犯,就可以使之达成。同时,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被认为具有的主要是“防御权”功能,防御的就是国家权力的侵犯,以对抗国家权力为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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