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美各国比较法教育论

欧美各国比较法教育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美各国比较法教育论同日本相比,其他各国特别是欧、美各国关于比较法教育不断有所论述。尤其在美国,所见关于比较法教育的论著极多。其理由依作者个人揣度,无非是欧、美各国比较法出现较晚,有必要在法学教育中为比较法争取一席之地,故比较法教育论终至盛极一时。

一、欧美各国比较法教育论

同日本相比,其他各国特别是欧、美各国关于比较法教育不断有所论述。尤其在美国,所见关于比较法教育的论著极多。美国对一般法学教育就极为关心,因而,比较法教育论也是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来加以讨论的。

比较法教育论,直到现在还经常作为国际学会中的一个专题提交讨论。举其要者,简介如下:

1.早在1900年比较法国际会议第一部“一般理论与方法”论题中,作为第二个问题,已经提出了“比较法与法律教育”,由埃斯梅(A.Esmein)作了报告。他在报告中,把比较法分为“比较立法”与“固有意义的比较法”两个部分;指出比较法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后者,并进而论证了比较法教育在实定法各领域中的必要性,认为比较法同基础课程相比,应列为高级课程等。

伦伯特(Lambert)接受这一观点,他在报告中详细论述了“比较法的教育”问题,特别是关于比较民法的教育,认为为了(甲)实现世界共通法的社会利益,以及(乙)为了学生的利益,更有必要。而且,对学生来说“凡是历史学及经济学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却可由比较民法来完成”。他从这一观点出发,强调比较民法必须同经济学及历史学,特别是同私法史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报告说明了比较法作为基础法学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比较法同法制史的相互结合的关系。对照今天法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现状,确使人深感兴味(3)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国际会议的召开,颇为频繁。先是1950年7月,在伦敦联合召开的比较法国际委员会及国际法学家协会联席会议上,英国比较法学者汉姆逊(Hamson)作了关于“比较法与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中主要论述了英美比较法教育的实际,特别是对大陆学生教授英美法所存在的问题。此外,在大会所提出的报告中,还发表了戴维德(David)的报告,报告中关于比较法教育问题是采取法国传统的看法,强调比较法是一般基础教育之一环。

3.1956年9月,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的法学国际协会大会上,德国兹威格特(Zweigert)(4)与法国埃逊曼(Eisenmann)提出了论“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的报告。这一报告虽然是关于一般法学教育的问题,但在会上,根据西班牙卡尼扎雷斯(Sola Cani-Zaves)的提议,关于大学教育中比较法的任务,作出了如下的决议。

“法学国际协会第一次比较法会议提出如下建议:

(a)希望所有国家在法学研究的各个阶段,把比较法学和比较法方法,作为教育的对象(尽可能列为必修课程)。

(b)在未设比较法单独讲座的大学,希望设置讲座。

(c)对外国人尚未开设国内法入门课程者,希望设置这类课程。”

4.1969年8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比较法国际学术会议上,也提出了“现代社会中的比较法及其教育”这一专题。由比利时的格罗(De Groo),瑞士的纽迈耶(Neumayer),加拿大的克尔比(Kerby),美国的戴诺(Dainow)、意大利的卡佩雷蒂(Cappelletti),分别作了报告,并进行了讨论。其中纽迈耶的报告内容特别详细,对比较法教育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彻底的论述,最后由苏斯曼(Sussmann,渥太华大学教授)写出了大会讨论的总结,大会结论是通过了一项提案,要求今后应把比较法教育作为一个实际的问题来看待。

5.1971年1月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邀请联邦德国学者兹威格特(Zweigert)参加“今后三十年比较法教育”学术讨论会,与美国有代表性的比较法学者,聚会一堂,共同探讨。先由弗里斯(De Vries)与兹威格特作了序论报告,然后,有施莱辛格(Schlesinger)、梅伦(Voll Mehren)与格雷(Grey)三人,就比较法的基础课程(以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比较为中心)的意义,分别进行了论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施莱辛格的报告是出于乐观情调,而梅伦与格雷的报告则多少表现了悲观情调。顺便提一句,会上关于地区性法律的研究,有哈查德(Hazard)关于民主德国,柯恩(Cohen)关于中国,史蒂文斯(Stevens)关于日本(5),卡尔斯特(Karst)与罗逊(Rosenn)关于拉丁美洲及席勒(Schiller)关于非洲等各国法律,分别作了报告和论述。

6.最后,1974年8—9月,在德黑兰召开的比较法国际学会第十一届大会上,也提出了“法学教育中比较法的重要性”作为专题之一,与会各国代表均就此提出了报告。

以上所述,虽不过管窥欧、美比较法教育之一斑,但仅就这些来看,也足以证明事实上比较法教育论这一问题已受到重视,议论甚多。其理由依作者个人揣度,无非是欧、美各国比较法出现较晚,有必要在法学教育中为比较法争取一席之地,故比较法教育论终至盛极一时。

与此相比,在日本关于比较法教育问题,比之其他各国,或如前述,比之其他法学部门,可说是几乎没有讨论过(当然,在日本各个比较法学家通过自己的讲授及课堂讨论,对比较法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表示极为关心,并为其改善作出了种种努力,而且也收到很大效果,这一事实是无可否认的)。我认为这主要应从过去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历史中,去寻找其原因。

以下我们来看看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历史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