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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比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5.1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是国家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是为了预防人们因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而失去生活来源,面临生存危机而设立的社会保险。

15.1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是为了预防人们因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而失去生活来源,面临生存危机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步入老年是人生必经之路,由此便决定了该制度的独特地位和重要性,它往往被列为五大社会保险之首,是社会保险乃至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管理体制等方面。

15.1.1 养老保险概述

1.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也称老年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的特征

养老保险除了具有强制性与社会性这些社会保险的共性外,还具有独特性:

(1)养老保险具有共济性。养老保险社会覆盖面广、影响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2)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经济权利属性。养老保险保护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社会报酬的人,保障其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对于在职的劳动者而言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后,才享受养老的现实权利。只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但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因以国家为最后责任人而具有可预期性。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承担公民养老的主要责任,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基金为物质基础,以国家为最后责任人,因此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1]政府是养老保障管理主体,甚至部分国家还是养老保障的供应主体。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和监督政策的实施;制定相关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以建立稳定的财务和金融体制;监督公共和私营经办机构。

15.1.2 养老保险的类型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类型,可概括为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1.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该类型养老保险将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2.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又分为两种:

一种类型是福利国家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消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该制度缺陷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为了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又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由前苏联首创,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采用。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少。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类型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

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15.1.3 我国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2]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15.1.4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内容

1.覆盖范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未参保集体企业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4.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1)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

(2)筹资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2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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