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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第二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的情况报告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于1977年召开,有4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第二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于今年9月7日至12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共有59个国家的百余名代表参加。许多国家驻荷兰的使节出席了大会的开幕式。有的代表是向大会作关于本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教育或其它问题的报告。

关于参加第二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的情况报告

国际法律科学中心(又译国际法学中心)是一个与联合国有联系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其宗旨在于增强各国法律工作者的联系,交流学术观点,促进世界法律科学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该中心建立于1972年,会址设于荷兰海牙,秘书长是著名法学家M·A·马穆博士。据说目前有63个国家与该中心有联系。该中心每年召开一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第一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于1977年召开,有4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第二届国际法律科学大会于今年9月7日至12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共有59个国家的百余名代表参加。大会成员除该中心的正式成员、学生成员外,还邀请有政府代表、国际组织代表、法律院校的学者代表参加。我国出席这届大会代表三人即:武汉大学法律系韩德培教授兼系主任、北大法律系龚祥瑞教授和罗豪才讲师。三人都是以所在大学的代表名义出席的,韩教授为团长。我国代表受到大会的热烈欢迎。大会秘书长马穆博士在大会上郑重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伟大国家,在维持世界和平和推动世界进步事业中曾做出伟大贡献,本届大会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我们深感荣幸。”大会名誉成员、阿姆斯特丹市副市长在接见我们的时候特别热情地说道:“我特别热烈地欢迎来自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韩德培教授应邀参加大会指导委员会相当于大会主席团,参加会议的领导工作。龚教授也应邀在开幕式上致词。

这届大会的召开受到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与支持,联合国副秘书长、法律顾问伊里克·萨伊教授出任大会名誉主席,因其夫人忽然患病不能到会,因而给大会发来一份很长的贺电。荷兰女王、一些政府和国际组织也给大会发来贺电贺信。许多国家驻荷兰的使节出席了大会的开幕式。荷兰自由大学法律系代主任代表校方到会讲话并设酒会招待与会代表。在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应阿姆斯特丹副市长的邀请出席在斯特迪利克文化宫举办的招待会,会后还观看了该市民族乐队化装表演的民族迎宾传统节目“祝君愉快”。

这届大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法律科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大会议事规则把讨论实际问题视为会议的主要原则,认为来自实践的经验是法律科学的本质组成部分,是科学规范的根据,强调要研究和讨论现实问题。大会安排讨论了许多专题,例如法律的形成;各种利益与法律制定;政府执行机关;政策与法律规则;公私行政;司法机关;法律职业;法律变化过程——执行与不执行;辩护;法律援助;通过法律作用的人文交往;社会的法律工作与社会基础结构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他一般性问题等。代表向大会提交的论文和报告有60余篇,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基本上都属于上述专题范围。在每个专题讨论中,一般是先宣读或介绍论文提要,后进行大会评论。各个代表可以提出问题,由宣读者作答。各种不同学术观点,会上都可以摆出来讨论。有的代表是向大会作关于本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教育或其它问题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不进行大会评论。除了在会上讨论以外,在会下还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找有关报告人进行交谈和交换资料。我国学者韩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报告,对我国建国后30多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经过情况,特别是林彪和“四人帮”垮台后我国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作了比较全面的和实事求是的介绍。龚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新中国的最新立法》的报告,对我国新制定的几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和特点,作了扼要的介绍。对我国学者的发言,与会代表反映很好,有不少代表同我国学者握手,表示赞赏,并向我们索取讲稿、资料。

由于大会是在荷兰自由大学礼堂举行的,因而使我们有机会接触大学的师生,观看他们的一些教学活动,参观他们的图书资料室和某些设备。在大会结束后,韩教授赴海牙参观海牙国际法学院,而龚教授与罗豪才同志则应邀赴瑞典考察他们的议会司法专员制度,从事学术交流。我们三人先后于9月17日、22日回到北京。

收获与体会。由于教育部事先的正确指示和我驻荷兰使馆同志的关怀与支持,使我们在会议活动中能够顺利进行,从而取得了许多收获,也有一些体会。

一、我们感到资本主义国家有数百年的统治与管理经验,法制比较完备,法学也比较发达,而且这些年来国外的法律科学、法律制度与法律教育有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值得我们重视。我们注意到许多学者在法学的研究中,思路比较广阔;他们对新出现的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比较敏感,敢于标新立异;我们也注意到许多学者很重视积累资料;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等。在接触中,我们还感到国外大学法律系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图书设备等方面,也都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其中有些可供我们借鉴。鉴于时间关系,我们对上述问题均未作深入的考察。因此,我们建议今后应争取多参加法学方面的国际会议。参加的人数可适当多一些。这次会议,美国派了8位,印度派了11位,印尼派了6位。尼伯尔这样的小国还派了4位,而且他们老中青都有。我们特别建议教育部明年能派法律教育考察团,赴欧美进行考察。我国驻荷兰、瑞典使馆的一些同志,也有这方面的意见,认为我们应加强对国外法律的考察与研究,这有助于改变我们法学的落后面貌。

二、我们感到国外法学界普遍对我国的法学、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很不了解。有的人认为我们是一个没有或很少有成文法的习惯法国家。由于我们过去法制不健全,对外宣传介绍的工作做得很少,国外学者能得到的有关我国法学法制的资料极为有限。有的学者反映,中国是一个大国,缺乏中国的情况,进行比较法学的研究是一个缺陷。有的说中国文化悠久,在法学上一定有许多值得学习的东西,只是得不到,很遗憾。特别是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这种渴望的心情尤其迫切。确实,尽管在法学、法制上我们还有其落后的一面,但仍然有很多可贵的经验。过去我们一度闭关自锁、拒不与人往来的局面应该彻底地打破。这种局面如不打破,结果可能会让一些不一定很了解中国法律的人四处大讲所谓中国现在的法律。为此,我们建议,今后在法律方面,应加强对外宣传和介绍。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派一些有条件的学者到国外去讲学,多做一些学术交流工作。

三、本着多听、多看、多交朋友的原则,在这次国际会议中,我们结识了许多学者,其中有些学者热切地希望中国学者能参加他们所在的有关政治法律的国际组织的活动。如拉丁美洲宪法协会主席S·M·罗查达博士就希望我国学者能参加明年将在南斯拉夫召开的国际宪法学术会议。国际政治学会、议会司法专员制度协会等也都希望能有中国代表参加。

198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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