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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形式法律推理研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命题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主要表现为根据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命题,推导出具体案件裁决,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一种演绎推理模式。三段论演绎推理可以保障法律推论中同样法律事实受到相同处理,保障法的安定性,以及“以最可靠的方法来审查推论各环节的准确性”。

法律适用中的形式法律推理研究

王 坤[1]

前  言

法律推理完全以一种形式推理的面孔表现出来,在形式法律推理看来,法律不具有真假之分,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工具性的科学,首先应考虑到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应用效力,如果不顾及他的应用效力,就不仅谈不上使之发展,而且还会使得它由于远离人们思维实际而丧失其生命力。所以法律逻辑本身就应该将其和实践相结合,其关注的核心问题应是法律推理。因此,法律推理的研究对法律逻辑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法律推理中有关形式法律推理的应用更是重中之重,使我们直接实现法治目标,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应有的题中之意。

一、形式法律推理的概述

形式推理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虽然它通常表现的是判断形式但是它总是以某个法律概念为中心而展开的,法律推理的小前提虽然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但这样的认定包括简单的断定,总得有认定的理由或根据,由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案件在事实方面总是生动、具体的,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而得出的结论的演绎推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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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前提“F”是构建法律推理的基础,也是连接大前提“R”而得出的结论的中介,他要能够成立,并且在推理中起到连接法律规定而得出结论的作用,至少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F”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断定,他要能被确认为真,必须通过证据事实证明。

第二,“F”确认的案件事实,不是任意抓取的案件事实,而是与法律规定相关的,能连接“R”的案件事实。

其次,“R”部分是得出判决、判处结论的大前提,是证明结论正当性、合理性的法律依据。

何为演绎推理模式?当我们看到某案的判决书,书写着:依据本法第几条……本院认为……本院查明……这便是此种推理模式,它是我们在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即在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而展开的思维活动或智力活动,他必须以确认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前提,而要获得这两个前提必须运用一系列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方法,在此我们先对推理过程中的形式推理做简单的分析研究。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的确定涉及许多逻辑思维和活动,逻辑规律的充分性使我们依据上述的公式得到的结论有了更合理、更得力的依据。英国哲学家赖尔认为:“论证只有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的时候,他们才会像武器一样有效。”

二、形式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形式法律推理存在的合理性: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缺乏法精神,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看到形式推理在贯彻法精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实现立法旨意。其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断案依据是制定法,法官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主要是发现合适的法律并将其应用于个别案例中,他所处的位置是严格的遵循法律的规定,并非制定法律。其二按照我国要实现法治的伟大奋斗目标,虽然形式法律推理尽管简单、机械,却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其三批判形式法律推理的基础是建立在疑难复杂案件上,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一些典型案例,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典型案例在我们生活中仅仅是少数,很大一部分是简单的案例其四尽管法理学已经回应了法律推理中的某些问题,但是并不表明实质推理是英美的基本现实,虽波斯纳夸大了法律形式推理但是客观上也对社会现实进行了一些合理的描述“形式主义在联邦最高法院也在下级联邦法院中重新兴起”,美国的法律工作人员中存在这一种将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不是社会政策工具的观念。最后,形式推理中的以程序正义为意图,摒弃人的主观性和擅意,它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凭借理性和逻辑断案,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比较低,专业水准和个人偏好等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形式法律推理可以避免滥用职权,造成冤假错案。

纯粹主义法学对形式法律推理的存在合理性也起到了一定的学说上辅证作用,其典型代表人物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的是实在法,作为一种理论,它只关心其主题事项的精确主义。它努力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它应当是什么”?它将道德和和事实排除在研究范围外,此外还对社会学和心理学予以排除,他们认为自然法的理论脱离了实在法规范领域而使其陷入了一种伦理学——政治学假定的领域中,凯尔森始终坚信“道德的不可知”,如果人们能够知道自然法所宣称的自然正义,那么实在法存在就成为多余简直是毫无意义的,它旨在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分析法律规范的等级体系,该规范摆脱了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认为恶法亦法。所以在认为现存法律可以为一切问题提供答案的基础上,主张依靠现存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不考虑法律是否是正义的法。从侧面也论证了形式法律推理虽然形式上具有公式性,但是他却贯彻执行了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法律的实现。

(二)形式法律推理存在的必要性:形式法律推理按照确定的法律规则和确认的案件事实严格适用法律的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模式,这种推理模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命题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主要表现为根据一般性的法律规范命题,推导出具体案件裁决,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一种演绎推理模式。人们偏爱三段论这种思维方式,是因为这种镶嵌在我们大脑中的思维规则有以下功能:其一,合法性、合理性与客观性功能。人们相信通过三段论可以推导出法律的正确答案。“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为人熟知,因此,渴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三段论推理依据系列前提和逻辑联系,得出了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所以,三段论经常被视为具有合理性特征。三段论演绎推理可以保障法律推论中同样法律事实受到相同处理,保障法的安定性,以及“以最可靠的方法来审查推论各环节的准确性”。所以,就像波斯纳所说,虽然对三段论有些批判,但是,“多数法律问题却还是以三段论方式解决的”。其二,确定性功能。三段论推理有助于建立一种逻辑一致的命题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可预测性,并且会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三段论推理是“必然得出”的保证。其三,正当性功能。三段论推理形式曾被人们广泛地质疑,因为推理不能解决推理中的所有争端。但其合理性在于,三段论推理模式为法庭提供了一个证明他们做了什么的理想的机制,用一种客观和直观的方式展示其判决是与法律规定一致的,而不是从法官自身的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的,这也是上级法院检测下级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一种依据,从而保证了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其四,对未来案件解决的指引功能。三段论为法官、诉讼当事人等提供了一个导引,尤其当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的件案决判使能可供提理律法推理的大前提被应用于其他案件时,案例法的权威性就会增长,三段论就会为未来相似坚实的基础。司法判决采用三段论的形式意在给判决赋予权威性(有效性)特征,并者和当事人服从法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其裁判的过程是一个严密的演绎推理过程,从外部表现来看即一个形式论证的过程,因为法官在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且无漏洞时必须严格的像一台复印机一样,使真正的法律能够在个案上具体再现。它的重要行是不用质疑的,运用逻辑演绎方式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论证是被实践所证实的,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将其一般规定和纷繁复杂的社会众像联系起来依靠这种手段是确实有效的,已经公布于众的成文法律能够被最广泛的公众所了解并予以实行,而形式推理对于贯彻法律适用上的这种法律平等,防止司法专横,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重要的保证。

在简单案件中,司法者直接援用立法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在那些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简单案件中,当案件事实确认后,司法者如果能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寻找出确定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或法律目的作为大前提,就可用运用三段论的审判格进行判决。正如博登海默说的:“法官有责任按照某一明显应适用于一个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则来审判该案件……法官要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如果有一条法规规定对政府官员行贿受贿加以惩罚,而且已经确定某一个人(政府官员)已具有了这种行贿受贿之行为,那么法官或陪审团应当得出三段论逻辑所要求的必然结论,还应当制止用偏见或其他无关的考虑来解决该案件。”

三、形式法律推理的价值

在审理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的过程中,获取法律大前提集中地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断案所依据的法律大前提是从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直接援引出来的法律规范命题。而任何法律规范命题都是服从于当初制定此法律规范的立法者的意图,是一种应然的状态,而“应该怎样”说到底都是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对一定利益集团的某种需要的肯定,这种肯定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如果行为人破坏了这种稳定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就应当收到司法者的依据法律以恢复社会正义而实施严厉制裁,由此可见,“立法不过是一定价值判断的记录”,此过程中法官所要做到的是“寻找和发现法律”,仅仅依靠逻辑便可解决实践问题。

法律推理的这种形式推理过程本身有它的存在价值,它将“合法”的价值观念蕴含其中,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将法律与形式逻辑相结合而生,法律就是一种经理性以主观意志表现出来的一种代表人民利益的思想意志,但是形式逻辑便是这种意志的行事规则,我们依靠这种方式保证思维活动的稳定性、确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固定化有机结合便形成了稳定的法律秩序,而我们恰恰是以来法律秩序将人类各种形形色色的关系纳入法律的合法轨道,“合法”意味着一种立法时我们要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使我们确保有合乎正义的法律来遵守,其次我们的司法过程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官在执行其职务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不允许任何的“法官造法”现象。

波普尔在《逻辑演算和算术演算为什么可以应用于实在》中说,逻辑定理就像公路规章或象棋规则一样,我们的思维必须遵守他们,不能违反他们。因为三段论推理的应用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特别突出,所以很多法理学家将形式推理基本就限定在这个推理中。在以“法治”为标志的现代社会中我们要保证社会实体正义,首先应该从程序正义上予以保证,实质正义是无懈可击的程序正义的一种意料之中的派生物或副产品。

四、形式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缺失

虽然形式推理确实有其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保证程序上和实质上的正义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它的缺陷,在我们刚刚起步的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必须坚持并且将其不断的完善,使其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飞速的变化,社会现象也日新月异的发生着变化,每天都会发生新的问题,而法律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及稳定性,以有利于社会公众方便了解并将其作为生活准则,用其规范我们的生活,指导我们的行为,为我们提供行为模式不能轻易发生改动,并且由于其有严格的制定程序,改变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必然使法律存在法律漏洞,表现出僵硬性,甚至与社会现实脱节,成为一部没有生命没有意义的写在纸上的无用的法。

博登海默也指出:“形式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只具有相对有限的作用。当一条制定法规则或法官制定的规则—其含义明确或为一个早先的权威性解释所阐明对审判该案件的法院具有拘束力时,它就具有演绎推理工具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当法院在解释法规的语词、承认其命令具有某些例外、扩大或限制某一法官制定的规则的适用范围或废弃这种规则等方面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时,三段论逻辑方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就不具有多大作用了。”

形式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大前提是不确定的,即使法律看起来规定非常具体,但是我们在选择其适用的规范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种类繁多,难免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此时我们就要面临选择,而这仅仅依靠逻辑方法和规律是不能够完成的,需要司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发现最适合的法律,此外法律规定的语言有时是不明确的法官解释法律,对字面意思进行扩展或限制解释时也要借助相关的法理予以进行。其次小前提也是不确定的,我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并非直接将法律和相关事实加以连接从而得到结论,而是要将案件的事实进行去粗取精找到与案件最密切相关最关键的事实,再根据事实去发现应该依据的法律规范,此后再将法律规范和相关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做出公正的判决,仅仅依靠逻辑推理是不能够得出符合法律意旨的价值判断。所以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并不是很游泳的模板,它的功能仅仅表明某个推理过程无误,而不是确立这一过程的结果的正确。它就像数学一样,所探讨的是概念间的关系而不是概念与事实的对应关系,法律制度不能不关心经验真理的问题。其次,形式推理缺乏说理的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正如哲学家佩雷尔曼指出:“法官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并不像一台机器一样运作,而是一个拥有价值选择的个人,更多时候是自由而不专断的作出裁决。因此法官最终的判决决定了对一方当事人观点的偏好,法官需要建立相关的事实以支持它。”这不是三段论所能获取的。

五、法律适用中对形式法律推理的弥补

我们如何在法律的局限性和有效性之间进行平衡,使其在法律保证稳定性的基础上发挥着最大的调整功效,更广泛的对社会现实进行调节,以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便使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立法为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能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律,因此,可能出现法律漏洞,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过于抽象,含糊不清时严格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理可能显失公正,违背了立法者的旨意。因此在适用法律时,是指法律推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适用中必须坚持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以实质法律推理为辅。

(一)实质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征

实质法律推理是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而进行的推理,他必须涉及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做出价值判断,从而拒绝“恶法”之适用,其追求的是实质法治,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其实质即依据对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为基础的价值判断

实质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实质性而非形式上的,通过实质法律推理得到的结论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实质推理的结论缺乏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实质法律推理的常见形式

实质法律推理是根据法律基本规则、公共政策、习惯以及行业规范、法理或学说进行的一种推理,它主要是为法官依据法律审理案件时提供一种具有极大说服力的价值判断,以弥补法律的不完善和空白,使法律能够与社会现实相联系。

(三)实质法律推理的价值

在此简单列举一例,前不久南京发生的轰动全国的“组织同性卖淫案”,如仅依靠形式逻辑推理犯罪分子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同性卖淫”,而司法机关在参考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上,借鉴以往的司法经验,对犯罪者做出了有罪判决,这就是实质法律推理在形式法律推理存在缺失下对其所进行的弥补。

实质法律推理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理”,它是以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辩证推理,往往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指的是符合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发展民主、保证人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另外,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实质性推理所蕴含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的重要。只有根据社会现实的要求,不断地用价值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

法律逻辑注重实质法律推理并不是说完全脱离形式法律推理,而是在形式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定或案件本身实质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做出价值选择,在适用法律逻辑进行推理的活动中,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经常交叉使用,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密不可分。严格地运用形式逻辑的进行推理既可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审判”的原则,也可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无疑是达到法治所必需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严格地运用形式法律推理根据法律外部的世界和一定的价值理由,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为基础做出价值判断与选择。

结  语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不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更不是单纯的逻辑推演活动,而是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综合运用,并且在遵循形式有效的前提下,注重实质的合理性。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在一些法律领域和部门越来越注重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时特别是在疑难案件货法律本身规定相互交叉或相互矛盾时;或者依法律规定运用形式法律推理适用法律明显违背法律精神或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时,法官必须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法律精神、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法律部、国家政策,当前情势、社会公共道德和秩序等因素,对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逻辑在发展过程中将越来越注重形式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综合运用,并且尤为注重实质法律推理在解决疑难案件与存在法律漏洞时作出判决时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做出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套用形式逻辑已有的理论作出判决和裁定。因此,正确合理运用形式逻辑推理基础上的实质法律推理符合时代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弥补了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维护了法制统一,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法律逻辑的发展。

实质法律推理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法律逻辑发展的一种趋势,客观事物纷繁复杂,千奇百怪,而且社会情形日新月异,新事物不断出现,法官只有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凭借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权利,做出价值判断和取舍,才能做出更加合理、妥当的处理结果。弥补法律的疏漏,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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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注释】

[1]王坤,男,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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