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外贸易法》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最直接地规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依据。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外贸易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仅仅是跨出了第一步,尚有很多空白之处急需填补,例如:《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只是列举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三种具体行为,但是这三种行为显然没有穷尽滥用行为的可能性。

二、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根据TRIPS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专门就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所做的规定,主要可见于第三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对外贸易法》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最直接地规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依据。相对于之前那些仅与这个问题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言,第三十条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步:

首先,第三十条主要是根据TRIPS协定第40条的规定所制定的,第三十条中所列的三种滥用行为类型也是和TRIPS协定第40条的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因此,基本符合我国在TRIPS协定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其次,第三十条针对的对象是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覆盖面较为广泛,突破了其他相关立法中主体范围狭隘的局限性,如《专利法》中的专利持有人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等,这使得该规定可以在一个相对更为广阔的法律领域内发生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外贸易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仅仅是跨出了第一步,尚有很多空白之处急需填补,例如:《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只是列举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三种具体行为,但是这三种行为显然没有穷尽滥用行为的可能性。根据2004年2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造成这一缺陷的原因主要是“为更好地衔接这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进行简化,只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内容作原则性规定,其他内容留待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加以规范”。另外,《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仅仅是一个笼统的原则,缺乏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细致规定,在实践中无法直接加以适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