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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男方嫖娼而被传染性病,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任某应赔偿杨某为治疗性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同时驳回杨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在本案中,任某不仅嫖娼而且还将性病传染给自己的妻子,以致夫妻感情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杨某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于女方因男方嫖娼行为而提起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要求男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例如本案中杨某因治疗而支出的医药费等,法院通常均予以支持。

53.女方因男方嫖娼而被传染性病,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22岁的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大自己三岁的任某(男),两人在第二年年初登记结婚。同年年底,女儿出生了,这为本不富裕的家庭增加了新的负担。为了改善家里的经济条件,杨某决定外出去打工。第二年,杨某带着年幼的女儿,来到南京市区找工作,经人介绍在一家私人餐厅当服务员,每天起早摸黑辛勤工作。可是在老家工作的任某,却并没有体味妻子为家付出的艰辛,反而趁着妻子不在身边勾搭上了一个“洗头妹”,隔三岔五地去光顾,成了洗头房的常客。为此,任某不仅自己挣的钱没存下几个,还把妻子每月寄来的生活费都大把大把地花在了洗头妹身上。过了一段时间,任某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发现自己染上了性病。他没敢告诉妻子,偷偷找了间私人诊所治疗,结果不仅没能治好病,还把病传染给了回家探望的杨某。得病后杨某与丈夫大吵一场,在她反复逼问下丈夫终于说出了实情。杨某对此非常伤心,在花掉了一大笔钱治病后,最终觉得这样的婚姻维持下去实在没意思。2007年6月,杨某将任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赔偿其支出的医药费并支付5万元的精神补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任某婚后多次到不良场所进行嫖娼,在感染性病后又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原告杨某被传染性病,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对此应予准许。考虑到被告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按照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原告杨某进行适当多分。任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仍与杨某同房,可见对杨某感染性病一事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杨某为此支付的医药费应依法进行赔偿。关于杨某提出的精神补偿请求,由于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任某应赔偿杨某为治疗性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同时驳回杨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案情评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共同竭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为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付出努力。然而在现实中,有时会发生一方在外面发生一夜情、与他人同居、嫖娼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这三者在本质上都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只不过在行为表现上有所区别。而所谓嫖娼,则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花钱买性”。那么,是否只要男方有嫖娼行为,女方要求离婚就一定会获得法院支持呢?对此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判断。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夫妻间仍有和好可能,则通常判决不予离婚,反之则准予离婚。而在本案中,任某不仅嫖娼而且还将性病传染给自己的妻子,以致夫妻感情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杨某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女方在提起离婚的同时也通常会要求男方进行损害赔偿,对此,《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进一步指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女方因男方嫖娼行为而提起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要求男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例如本案中杨某因治疗而支出的医药费等,法院通常均予以支持。这也符合《民法总则》中有关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须注意的是,这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应当从财产分割后属于男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中进行支付。

而对于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当获赔,法院审判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该条明确列举的四种情形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嫖娼等行为并不属于四种情形之一,因此不能获赔。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婚姻法》第46条仅列举了四种可获得赔偿的情形,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据此,男方所实施的嫖娼、一夜情、婚外恋等行为均在客观上确实给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都应依法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婚姻法》第46条视为有限列举,对于嫖娼等行为均不视为法定可以获得婚姻法上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无法获得支持。但考虑到男方因实行嫖娼行为而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着较大过错,根据《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分配时本着有利于女方的原则会适当对女方进行多分,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对女方的精神抚慰作用。本案的判决正体现了这一精神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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