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4.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达成协议后,二子分别将父母接回各自家中生活。王乙同母亲商量后,只好以母亲李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甲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因此,本案中王甲和王乙为赡养父母达成协议是合法的。因此,本案原告李某有权利要求王甲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事实上,子女间就相互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所达成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24.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江苏省镇江市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夫妇于1960年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2002年3月,当着亲戚的面,王某夫妇与儿子们达成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父亲王某由王甲赡养,而母亲李某则由王乙赡养,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达成协议后,二子分别将父母接回各自家中生活。半年后,王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王甲独自料理了父亲的后事。又过了两年,住在王乙家的母亲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胃癌而入院治疗。李某接受化疗的费用很高,王乙由于没有固定工作而收入有限,感到无法独力承担,遂与王甲协商,希望王甲也能承担一部分。王甲却认为,赡养协议有言在先,且他已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没有义务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乙同母亲商量后,只好以母亲李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甲承担一部分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尊老、敬老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要求。《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管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都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当然,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的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人时,其相互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履行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因此,本案中王甲和王乙为赡养父母达成协议是合法的。但赡养协议只是赡养人内部对各自义务的分配,其并不能免除任意赡养人对老年人所负的赡养义务。因此,本案原告李某有权利要求王甲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鉴于王甲已单独承担了赡养父亲王某的义务,法院依法判决,王甲承担母亲1/3的赡养费(医疗费)。

案情评析

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受“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不少家庭往往生有多个子女。然而,当父母年老需要子女赡养时,这些子女间常常就如何分担赡养义务而发生争议,有时甚至因为互不妥协而对老人撒手不管,反而使老人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为此,许多老人在与子女共同协商后通过签订赡养协议的方式,对子女各自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进行约定。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此类协议是有效的,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只要在事先征得老人同意,子女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自行安排好各自间的赡养分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子女间不能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擅自免除部分赡养人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况且,《婚姻法》是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之后颁行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也应当不予适用。

事实上,子女间就相互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所达成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首先,《婚姻法》第21条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并不相冲突。前者是对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的总括性规定,而后者则是对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的规定,二者间并不存在排斥关系。因此,当事人既负有依法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但同时也可以在多个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只要事先取得老人同意即可。其次,赡养的形式本身就是多样的,有些子女可能与老人共同生活以照顾其饮食起居,而另一些则负责提供相应的生活费用。另有部分老人身体较好,能够独立生活或不愿与子女一起生活,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通过各自支付一定生活费的形式履行其义务。这些形式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上的分工,而在实践中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最后,子女本身的条件各有差异,因此在赡养义务的分担上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区别对待,按照“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担。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子女间的赡养协议虽然是有效的,但该种协议只能在赡养人内部间生效,并不具有对抗老年父母的效力。也就是说,赡养协议只对子女有约束力,而对父母则没有约束力。即使存在赡养协议,父母在他们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任何一名子女提出相应的赡养要求,而该名子女不得以该要求超出赡养协议的范围作为理由予以拒绝。但是赡养协议在子女间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子女超出协议范围承担了赡养义务,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其他子女给予相应的补偿。可见,对所有的子女来说,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他们共同对父母的赡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合理区分了赡养协议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在肯定其有效的同时也明确了王甲不得以此而拒绝母亲李某的医药费支付请求,同时考虑到王甲已经履行了对父亲王某的赡养义务,因此酌情减免了一部分医药费。该项判决是较为合理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