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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性和效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和效力一、物权的特性物权的特性是指物权的本质属性,从物权的内容及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比较来看,物权的特性只有一个,即支配性,对物的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支配。物权的支配性还决定了物权产生后不因权利人的变动而受影响,其处分也无需义务人的同意,因为这种处分不会对义务人增加任何负担。此种担保物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从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决权。

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和效力

一、物权的特性

物权的特性是指物权的本质属性,从物权的内容及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比较来看,物权的特性只有一个,即支配性,对物的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支配。支配性的实质是一种独占,这种独占首先表现为法律上的独占,对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而言,这种独占还往往表现为事实上的独占。正是基于此种独占,物权才具有对世效力,因为独占意味着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积极的行为,其他人只需要容忍权利人的独占即可。独占又导致了物权的排他性,使得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从而派生出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支配性或独占性进而派生出物权之间效力的顺位及物权优先于债权,派生出物权的救济权利——物上请求权的保护。物权的支配性还决定了物权产生后不因权利人的变动而受影响,其处分也无需义务人的同意,因为这种处分不会对义务人增加任何负担。

二、物权的效力

(一)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其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和物权与物权之间,现介绍如下:

1.物权与债权之间

(1)物权优先于债权,此为原则

在债务人破产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得到鲜明体现。此时,破产人占有他人之物的,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够阻挡所有权人行使取回权,更不能就所有人的物实现其破产债权。担保物权人则处于与普通债权人不同的法律地位,他可以就担保物行使别除权,将担保物与破产财产区别开来,就担保物折价、变卖或拍卖,而就其变得价金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这一切都拜担保物权优先效力所赐。

【说明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 000万(无担保),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 000万,为生产经营,甲公司还向丁公司租赁了一套进口设备。因经营不善,甲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问:乙、丙银行的债权如何实现,丙公司可主张什么权利?

解析:乙、丙银行应申报债权,不过,由于乙银行的债权无任何担保,其只能按照普通债权依清算程序受偿。在我国目前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一般在10%左右,因此,乙银行债权的大部分将无法实现。丙银行则可以行使别除权,对甲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其变得价金优先受偿。丁公司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取回其设备,并就未清偿的租金申报债权,通过清算程序实现部分债权。

(2)债权优先于物权,此为例外规定

具体有:

①承租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如“买卖不破租赁”。

②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建设工程的买受人的债权,可对抗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2.物权与物权之间

(1)他物权与所有权之间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在此,时间因素不起作用,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不因他物权的产生后于所有权而有影响。具体而言,就物的使用、收益,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就物的变价,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变价超过被担保债权的部分归所有权人。

(2)他物权之间

①时间在先、效力优先

同一物上存在的多个他物权,这些他物权分属于不同人所有,其效力冲突采取“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即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因素在顺位确定中起决定作用。

具体有两种情形:

一是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人的登记的抵押权。

效力顺位是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同日登记的,按同一顺位依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说明案例】东方公司先以其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向某市工商银行支行借款5 000万,后又以上述财产抵押向某农业银行支行借款3 000万,借款到期后,东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工商银行支行欲行使抵押权。经查,抵押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市价7 000万,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之中,工商银行支行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其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农业银行支行的债权就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受偿,农业银行支行不能就抵押物变价实现的部分债权沦为普通债权,可以继续向东方公司求偿。

二是同一个物上存在分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

因为同属于公示物权,其效力应从权利产生的先后来判断,鉴于二者的设定均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因此,其效力也就从抵押登记的时间和质物交付的时间先后来确定。需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规定已被物权法实质性废除。

②公示的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物权

具体有三种:一是登记的地役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地役权;二是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三是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上述三种情形,优先顺位的确定不考虑时间因素。

③例外规定

一是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费用性担保物权担保的是费用性债权,为了维持标的物的价值或增加其价值,一方当事人对施加标的物材料、劳务、技术,由此转化而生的债权,即为费用性债权。此种担保物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从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决权。具体情形有:

A.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按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海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B.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债权

二是基于公共政策考量,使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如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在效力上优于留置权和抵押权。

上述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船员、航空器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债权,工人工资是用来养家糊口的,基于弱势群体保护和公共政策之考量,使其就船舶、航空器优先受偿(海商法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22条)。

类似的法律规则还出现在其他法律中,比如,在破产法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基本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司考真题】2003-38.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解析:同一动产上存在分属于不同人所有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优先,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因为均属于公示的担保物权,其效力看成立时间的先后,先成立的优先。本案中,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而优先于丙的质权受偿,一言以蔽之,受偿顺序为丁先、乙后、丙最后。故选AC。

【司考真题】2011-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二)排他的效力

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相同内容或种类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质权和留置权次之。抵押权和地役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同一块土地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抵押权,也可存在多个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

排他效力源于物权的支配性,支配性决定了以占有为成立、保有或行使物权条件的物权不能在同一时空存在于一个物上。

(三)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权利人或占有人所享有的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债权还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间有争论,本书采独立请求权说。物上请求权权利内容有三项:

1.原物返还请求权

其成立要件为:请求人享有物权;物权之标的物为他人占有;他人占有标的物属于无权占有;标的物存在。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其成立要件有:请求人享有物权;有对标的物的妨害存在;其妨害为非法。

3.妨害防止请求权

其成立要件是:请求人享有物权;有妨害标的物之危险存在;其危险如不排除会对标的物造成非法损害。

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上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按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受1年除斥期间调整。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则无上述限制。

小结

本节主要论述了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是认识物权效力的关键点,需要结合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反复理解。

司考、考研提示

物权效力属于司考、考研重点考查的区域,其题型主要以选择题为主。

模拟练习

一、选择题

1.甲、乙、丙相邻,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在房产所占用土地上划分出一块土地,供乙停车用,乙每年支付甲使用费2 000元,该合同未办理登记。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同一块土地无偿供丙停放车辆。应丙请求,二人到有关机关办理了登记。现二人均主张对该块土地的地役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单选)

A.乙优先得到土地的利用权,因其合同成立在先

B.乙优先得到土地的利用权,因其为有偿取得

C.丙优先得到土地的利用权,因其办理了登记

D.乙的地役权自丙办理登记时消灭

2.甲丢失一只玉手镯,乙拾得,在寻找遗失人期间,丙入乙家盗窃,将乙的手机、500元钱和该手镯盗走。关于玉镯的法律关系,下面表述正确的是:(多选)

A.甲在任何时候可以向丙主张归还手镯

B.乙只能在丙盗窃手镯的1年内向丙主张归还手镯

C.若丙毁坏手镯,甲乙均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D.若丙毁坏手镯,甲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3.万科公司将承建学府花园10栋楼的建造工程发包给了市第一建筑公司(简称一建公司),楼盘建造过程中,万科公司采用预售方式售房,其中1-3号楼要求全款售房,4-10号楼接受按揭贷款。楼盘建成后,万科公司仅仅支付了一半工程款给一建公司,为保护自己权益,一建公司起诉,要求对其完成的建设工程实施拍卖,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经查:为融资,万科将9-10楼抵押给银行,贷款3 000万元。1-3号楼销售已毕,4-10楼的大部分房屋已出售。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多选)

A.一建公司可对其完成的1-10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B.一建公司可对4-10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C.一建公司可对4-10楼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中已支付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房屋除外

D.对4-10号楼而言,一建公司的优先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答案:1.C;2.AD;3.CD。

二、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2.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有何不同。

3.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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