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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时间与诉讼时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章 民法上的时间与诉讼时效本章要点提示1.什么是诉讼时效?当事人不能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如果起诉,虽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七章 民法上的时间与诉讼时效

本章要点提示

1.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效果是什么?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2.诉讼时效如何进行计算?

3.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什么情形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4.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哪些情形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5.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本章知识框架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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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在比较法上称之为消灭时效,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即取得永久性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1.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间,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因此各种诉讼时效的期间均由法律规定,而无须当事人约定。

2.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能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诉讼时效必须是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相结合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

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或者说是消灭时效的客体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大体上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以债权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权为消灭时效之客体,如日本民法;第二种立法例则规定以请求权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其代表者为德国民法与瑞士债务法;第三种立法例则规定消灭时效仅适用于债权一种,我国即属于此种立法例。

在我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

1.作为支配权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都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不过这些支配权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之债)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有除斥期间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均由除斥期间之调整。

3.抗辩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4.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三项物上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停止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未授权给个人或者单位经营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法律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何种效力各国也有所不同。大体上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实体权利消灭的立法例,即时效完成后适用时效之实体权利即归于消灭,日本民法采此主义;第二种立法例是诉权消灭主义,即消灭时效完成后,诉讼上实现其权利之权能即诉权归于消灭,权利之本身依然无恙,如依此说,则消灭时效完成后成为无诉讼之权利,即所谓自然债务;第三种立法主义为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消灭时效完成后仅仅是义务人一方取得了抗辩权,若义务人不行使其抗辩权,则权利人之权利仍得实现,德国民法采此种立法例。

在我国,诉讼时效经过之法律后果经历了一个历史性转变,即由胜诉权消灭的立法主义转变为抗辩权发生主义,即向德国立法例进行了转变。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法院实务一直采纳胜诉权消灭说,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诉讼时效的适用必须经债务人主张,若债务人不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而且也不得向债务人释明诉讼时效,此时必须判决债权人胜诉。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期间经过后该种民事权利即归于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是一定期间经过后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在这一点上两者相同,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如下之差异:

1.适用对象上的区别: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以债权性请求权为其主要适用对象,物上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则主要适用于撤销权等形成权,此外某些支配权、请求权也有除斥期间。

2.效力不同: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经过后仅产生债务人抗辩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

3.是否可以中止及中断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但诉讼时效除了最长诉讼时效外均可发生中止和中断。

4.起算点不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一般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算,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凡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的期间就一定是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就是从知道有撤销权之日起算,但该期间仍然是除斥期间;同样《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该期间仍然是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其期间长于或者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有两种: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另一种是长期诉讼时效。

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种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而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而且也不发生中止和中断的问题。换言之,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20年,权利人再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均不予以保护。

例如甲于1984年4月1日侵害了乙的房屋所有权,乙直到2004年3月1日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此时该权利仍然只能保护到2004年4月1日,因为过了2004年4月1日就超过了20年的时间。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如何认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则因债权的发生原因有所不同。

(一)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人请求债务人并且给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是若债务人在履行宽限期届满之前明确表明不予履行的则从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

3.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二)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加害人确定且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其他侵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确定,但不知道加害人的,从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四)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概念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制度。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如发生在最后的6个月之前,只要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则从该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起诉讼时效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

诉讼时效中止是由于出现了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因此凡是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都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存在,可以认定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

4.义务人限制了权利人的自由。

5.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

(三)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也就是将该事由持续的时间从诉讼时效中扣除掉,扣除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八、诉讼时效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待该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因此只能有两者情况,即:

1.权利人行使权利

(1)权利人起诉。

(2)权利人实施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行为。具体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破产、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

(3)权利人于诉讼外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承诺履行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九、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

模拟练习

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4.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09年卷三第5题)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6.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第52题)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1.AD;2.D;3.A;4.ACD;5.D;6.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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