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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代理法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两国代理法概述德国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有关代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此外,还有散见于商法典各处的关于代理的个别规范。我国大陆从现行立法来看,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有关代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

一、两国代理法概述

德国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有关代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其《民法典》(1896年)和《商法典》(1897年)中。《民法典》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有两处:一、第一编第三章第五节对“代理、代理权”的规定;二、第二编第七章第十节对“委任”的规定。此外,还有散见于民法典各处的关于代理的个别规范。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其中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有这么几处:一、第一编第五章对“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规定;二、第一编第七章对“代理商”的规定;三、第四编第三章对“行纪营业”的规定;四、第四编第五章对“运输代理营业”的规定。此外,还有散见于商法典各处的关于代理的个别规范。

我国大陆从现行立法来看,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有关代理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1986年)和《合同法》(1999年)中。《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作了集中规定,此外,在其他部分还有关于代理的个别规范,如第12、13、14条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一、二十二章分别规定了“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此外,《合同法》第47、48、49、50条也有关于代理的规定。

从德国和中国关于代理的立法来看,其差异主要源自立法体例的不同。德国实行民商分立,故除民法典关于“代理,代理权”、“委任”的一般规定外,又在商法典中基于商人的身份或商行为的特殊性,集中规定了特别的商事代理类型,如“经理权和代办权”、代理商”、“行纪营业”、“运输代理营业”等。而中国大陆实行民商合一,除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外,又在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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