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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院旁听质量改善法律教学效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提高法院旁听质量改善法律教学效果法学教育中,法院旁听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教学方式,它能够摆脱课堂教学的单调性,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如何提高法院旁听效果呢?2001年7月3日,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后于2001年11月3日撤诉。

第二节 提高法院旁听质量改善法律教学效果

法学教育中,法院旁听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教学方式,它能够摆脱课堂教学的单调性,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以往的法院旁听中,笔者只是单纯将学生带到法庭,一听了事。这时,发现虽然形式上学生来到法庭,但由于对案件的陌生和法学基本知识的欠缺,听得懵懵懂懂。法院旁听,成了看热闹,走过场,教学效果并不明显,还浪费了教学时间。即便如此,每学年带了新的班级的课,学生仍迫切要求老师组织法院旁听。如何提高法院旁听效果呢?恰好笔者上学年教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是一门理论和实践要求很高的主干课程,在总结以往旁听经验的基础上,笔者精心组织了一次法院旁听,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此课程的热情,不仅撰写课程论文的积极性有了提高、而且文章质量也较高。从期终考试情况来看,此届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扎实,程度优于笔者以往教授过的学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成绩,看来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非常重要。笔者对今后如何组织好法院旁听也有了理性认识:

一、要做好旁听前的基础法学知识准备

旁听,不是要学生外行看热闹,而是要内行看门道。的确,并不是所有的课程知识都与旁听有关,但课程中与旁听有关的知识必须向学生交代清楚。此外,与旁听有关的课本外的知识也须交代。由于低年级学生积累的法律知识不多,如果旁听中大量问题听不懂就会挫伤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为组织好本次旁听,笔者专门为学生设计了旁听有关的一节课。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我国三大诉讼制度进行比较,通过(见下列图表)介绍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尤其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倒置、不调解原则、合议庭审理等较为具体的行政诉讼鲜明特色,将这些知识原理向学生介绍清楚。同时,提醒学生要注意这些制度致使行政诉讼在行政庭审模式与民事、刑事行政庭审模式上会产生差异,那么差异是如何表现的呢?二是让学生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它们共同构筑了我国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由于被旁听的案子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所以有必要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衔接介绍给学生。提醒学生注意为什么此案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而行政诉讼却予以审理了呢?三是让学生了解行政审判过程,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且第一审程序中许多审理原则、程序和制度在其他审理程序中均可适用。它一般要经过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和法庭审理三个阶段。开庭审理的程序大致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那么作为学生旁听注意观察庭审进入何种阶段,这一阶段解决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这些知识介绍为旁听做了良好的知识铺垫,同时问题的提出也有助于学生带着思考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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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法官提前沟通,获得法官的支持

旁听案例的第一效应是真实,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争取法官的支持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法官会根据教师意图帮助遴选最佳案例二;是法官会与和议庭的成员和律师通气,大家都会重视旁听,在法庭上为照顾学生,在程序和语言上更加规范;三是旁听前从法官处掌握大量的信息,让学生了解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

三、旁听前,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对案件进行分析

分析过程中,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的深入的思考,同时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

开庭前,笔者与法官提前沟通对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争议的焦点已了然于胸,并介绍给学生。然后将学生组成A、B、C三组,要求他们认真查找法律依据,分别为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代理意见。

[案情]:

原告:Q药厂

被告:永泉市劳动局

第三人:刘××

1973年5月13日,第三人在国营安南坝石棉矿劳动中,因架子车翻致右侧睾丸受伤。1977年10月3日永泉地区农垦局(后改名永泉地区农垦分公司)将其调入Q药厂,Q药厂不知道刘是工伤,对其未按工伤对待。后刘××提出工伤认定问题,经永泉地区农垦局调查并于1978年12月研究,函告原告按工伤对待,原告接到永泉地区农垦局的函后,按函要求给第三人刘××报销了上访路费、住宿费,调整了工资、工种,补发了工资。第三人刘××对上述处理不满意,再次就工伤待遇问题上访。1981年11月7日,永泉农垦分公司派人与刘××赴做兰州伤情鉴定,经兰州二院对刘××的右侧睾丸伤和腰椎病诊断、鉴定,结果为刘的腰椎系青年性驼背所致,非外伤引起。1985年1月24日,永泉农垦分公司向原告发出(1985)省垦永字010号《关于刘××同志上访意见问题处理的通知》“认可刘××右侧睾丸萎缩是工伤所致,但未丧失劳动能力,可由厂里安排适当工作,若因胸椎骨科病需要休息时,凭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对待”。1986年3月5日,国营安南坝石棉矿(86)008号函,证明刘腰伤为工伤。1987年,原告将第三人开除,但每月给其发放生活救济金。2000年5月25日,第三人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睾丸伤和腰椎伤为工伤,2000年9月2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被告发出省劳社函[2000]7号《关于委托永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受伤性质认定的函》,委托其对第三人受伤性质作出认定。2000年11月7日,被告(原)以自己名义做出泉地劳字(2000)199号函,写明刘的工伤性质明确,农垦系统已明确认定了工伤,不再重复认定。2001年7月3日,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后于2001年11月3日撤诉。2001年11月15日,被告以自己名义再次作出[2001]185函,写明,“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社函[2000]7号《关于委托永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受伤性质认定的函》和永泉地区农垦局一九七八年(78)字第2号、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86)008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认定刘××同志为工伤,按工伤对待。”2002年8月27日,被告将该《函》送达给原告。

原告于2004年4月8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因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告知其不予受理。2004年4月12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永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泉地劳字[2001]185号行政确认行为。并将刘××列为第三人。

被告辩称:一是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是被委托的机关,不能成为诉讼的被告。二是原告于2002年8月27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个月,原告于2004年4月12日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工伤认定无时效限制,被告之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仅要学生了解案情,带着思考去旁听,重要的是还要告诉学生从何入手来分析问题,提出代理意见。作为行政诉讼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撤销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通过课后仔细查找资料,认真思考,学生们得出三种结论:第一种结论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裁定不予以受理。第二种结论认为,被告是受上级委托作出,说明上级就认为应该给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被告应该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三种结论是:原告的认定不符合《企业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程序,所以是违法认定予以撤销。由于已让学生提前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旁听时就会注意自己的意见和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意见有何不同,与他们相比有无差距,差距在哪里?

四、强调旁听纪律,展现学生在公众场合里的良好素养

以往,由于教师对一些细节问题和纪律强调不够,开庭后,出现了学生有失风度的事,或衣冠不整;或迟到、早退;或忘掉关机,庄严肃穆的法庭上铃声大作;或接听手机;或在法庭上吃东西甚至交头接耳;或为精彩的代理意见鼓掌等等,都是不合庭审秩序的,同时影响法院与学校的关系,损害学校的形象,乃至于影响学生的就业。所以,旁听前的纪律要特别强调。

五、旁听后,进行师生互动,及时总结归纳问题,升华旁听效果

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旁听案例时,不应当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讲解上,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注意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

首先,教师要了解学生旁听时的疑惑。例如:有的学生问:“开庭时原、被告代理人在回答代理权限不同,为什么有的回答为全权代理,有的回答为一般代理?”在对学生认真旁听发现问题的精神予以鼓励的基础上,笔者回答到:“代理权限是指代理律师行使代理权的范围。律师接受代理权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以便确定代理人哪些代理行为合同、哪些代理行为越权。委托权限有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和全权代理三种。全权委托是当事人将自己的全部诉讼权利和处分实体利益权统统交给代理人代为行使。除法定代理人根据亲权和监护权,行使未成年人和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限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所派出的本单位干部,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诉的代理人通常也被授权为全权委托。但这一种被全权委托的代理人有时也因为措手不及,不敢当家做主而在诉讼中被动。因此他们实际是不是被全权委托的,还需要慎重对待。至于律师因既无亲权,又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宜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当然不宜被全权委托。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代当事人行使一般诉讼权利,而不涉及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这里指的诉权利有,代为起诉、提出管辖异议、调查取证、法律辩论、申请执行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人,都和律师一样可以担任当事人的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当然,由于律师特殊于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技能,比其他诉讼代理人除代当事人行使一般的诉讼权利外,还有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权,代为放弃、变更、增加诉令请求权;进行和解和调解;代为反诉、代为上诉或撤回上诉;代当事人接收送达文书等,这些为特别代理。”

其次,学生就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例如有细心的同学就发现,在法庭调查中举证程序、行政审判程序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且《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的举证特点。具体步骤是:先由主审法官作指导举证发言,然后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顺序举证。先是被告就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认证的事实举证;然后是原告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举证;第三步是第三人按参加诉讼意见举证;第四步是证人出庭作证;第五步是主审法官当庭出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民事诉讼是原告先举证,审判是围绕着原告所提出请求展开。而行政诉讼先是由被告宣布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然后就其提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证据,审判是围绕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展开的,这就导致原、被告发言顺序的差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教学难点成为学生心目中简单又具体的概念。

再次,教师要对所有问题进行整合和归纳。一是解决基本知识上的困惑,二是对学生得出三种结论和原、被告代理词和答辩词中的意见进行分析。哪些是可以采信的?哪些是不能采信的?为什么?三是对法官的审理技巧、律师的代理、法庭的辩论技巧进行评议,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四是通过此案适用的法律来看,不仅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还有《劳动法》的知识;不仅适用法律、法规,还要涉及大量的司法解释。从此案来看,司法解释是解决该案的关键。例如:超过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学生和被告的代理律师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告在其送达[2001]185号函后的近十八个月后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被告于2001年11月15日做出[2001]185号函,在2002年8月27日才送达原告,函中未告知原告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和日期。所以,虽然行政复议机关因时效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而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权。通过分析,可以告诫学生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偏科,每门课程都非常重要,同时,不能拘泥于课本和部分法律条文的静态的学习,要注意司法解释对个案解决的直接影响。旁听不仅要解决学生知识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唤醒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对提高学习能力的认识上。

六、旁听的案件可作为典型案例,在今后的教学中适用,继续挖掘此案中蕴涵的法学知识,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例如: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应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概念学生很难理解,笔者就提到案中的第三人刘常铁,若原告胜诉,说明其提出的腰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样势必影响他的工伤赔偿请求。所以在这起行政确权案件中,第三人是因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原被告认为是两者之间的争议,但结果却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如介绍诉讼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滥用职权等知识上,都可以用上此案。

鉴于上述,笔者对“旁听案例教学法”有了更深的认识。这不同于日常课中的传统案例教学法,以系统阐述法学理论为主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讲解系统化的教科书,偶尔列举个别案例对原理进行辅助说明,学生则被动地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理论。而这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1)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2)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到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旁听案例教学的事前准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事后的旁听又使学生发现了自己与有经验律师的差距。

同时,笔者也感到此种教学压力很大,对教师素质要求比较高。这种教学模式所表现的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要求教师具备相当的素质。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除了应当具备准备和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之外,更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贯通、融合能力,能够始终站在相关学科研究的前沿。此外,教师还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既能及时分析和解决学生发现的新问题,也能够对学生的分析和法庭的辩论加以客观科学的评判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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