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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领域立法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水土保持领域立法概述我国是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和丘陵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受复杂的自然环境和人为活动的影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发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节 水土保持领域立法概述

我国是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和丘陵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受复杂的自然环境和人为活动的影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新中国成立初期统计,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15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整个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还有大面积的土地遭受风沙危害。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不少地方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状况,尤其是随着能源开发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由于水土流失导致坡耕地土层冲光或者变薄,土地丧失或者降低生产利用价值,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也难以挽回损失;水土流失造成淤毁水利工程,抬高河床,大大加重了洪水灾害;严重的水土流失还使生态环境恶化,导致水土严重流失区的人民生活贫困,制约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问题高度重视。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又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分为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2条。该法规定了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督的法律责任主体,对不同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同时也从多方面对水土保持的预防和治理进行了规范,如,权利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水土资源的调查与评价、水土资源保护措施、教育与宣传、研究、交流和培训等。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各省(区、市)也先后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制定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发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管理办法》。其间,国家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还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规定,出台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容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及《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围绕水土流失对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水土保持“两费”征收使用等出台了相关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 000多件,为水土保持各项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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