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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完整性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完整性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为保护国际劳工权益而努力地工作着,其成绩卓著,不同凡响。为此,国际劳工组织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备和相对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完整性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为保护国际劳工权益而努力地工作着,其成绩卓著,不同凡响。作为国际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不仅是国家政府机构职能的延续,也是得以反映国际上各种社会力量不同意见的极其理想的场所。国际劳工组织“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15)并“确定了接触人民,动员舆论从而影响政府决策的方法”,(16)以使其制定的“以劳权本位为基点和核心”(17)的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得以有效地实施,从而力求解决“任何地方的贫穷是一切地方繁荣的威胁”的问题,确保“普遍和持久和平建立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之上”。(18)

国际劳工组织存在的目的和价值,特别是国际劳工公约自身的一些特点,(19)决定了其必须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关于劳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某些规定被视为直接适用于国内法而不需要转化的,因为它们是“自我完备”的,并且明确地规定了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者是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国际劳工公约中有许多条款不是自动执行的,在国内实施时需要有补充法律或条例,这一点特别适用于那些规定‘纲领性’标准的文件。这些纲领性标准不能直接产生个人的权利,它们只包含一般的目标和政府应采取的行动纲领,这些就是‘促进性’公约”。(20)“自我完备”的劳工标准的实施需要监督,“纲领性”标准的促进实施也同样需要监督。为此,国际劳工组织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备和相对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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