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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概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概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初是随着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兴起,尤其是受1873年国际法学会在比利时的成立及其工作方法的影响,在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和荷兰法学家阿塞尔的不懈努力下而诞生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会议形式。最初的目的是通过这一会议进行统一欧洲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工作。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概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初是随着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兴起,尤其是受1873年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de droit international)在比利时的成立及其工作方法的影响,在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和荷兰法学家阿塞尔的不懈努力下而诞生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会议形式。因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性质上目前包含两种含义,其一是从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至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Statute of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从而正式确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固定的国际组织的性质为止,实际上是一种临时的国际会议,而非一个国际组织;其二是从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实际上已经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由世界上各地区几十个国家参加的,目的在于逐渐实现国际私法统一的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本书主要是从后一种意义上来使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下简称海牙会议)。海牙会议至今已有一百一十多年的历史,截止2005年10月1日有会员国65个(3),分布在五大洲,分属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不同法系。

从海牙会议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演变来看,其目的和任务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其发展阶段的不同及性质的变化而变化的。最初的目的是通过这一会议进行统一欧洲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工作。1951年后,由于其性质及会员国成分分布的变化(4),其任务也发生了变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第1条明确规定,作为国际组织的海牙会议的宗旨“在于为逐步统一国际私法规范而努力”(5),即在于将世界上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加以统一,从而形成国际范围内的、统一的国际私法规范。海牙会议使用的国际私法(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而排除了统一实体法规范,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选择问题(choice of law),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jurisdiction),以及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此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的一些问题(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包括域外送达、域外取证、承认外国公文书的效力、给予外国人获取法律保护的充分待遇和司法救助等。事实证明,海牙会议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取得的成功要比其在国际私法其他更为重要的领域取得的成功大得多。(6)

在组织基础上,海牙会议开展国际私法统一立法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大会(例会)(Session Ordinaries de la Conference,Ordinary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常设局(the Permanent Bureau,le Bureau Permanent)、国家机构(National Organs)、荷兰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the Netherlands Standing Government Committe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特别会议(Extraordinary Sessions of the Conference)和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ssion)。与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立法、交流、调查、联系工作比较紧密的机构主要有:(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大会。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制定国际文件的惯例,曾被联合国秘书长认为是“高度结构化的程序(highlystructured procedures)”的典范。(7)大会由所有会议成员国派代表参加,就海牙会议本身的一些问题,以及海牙会议统一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大会通常为期三周,会议期间采取划分专门委员会(Commissions)分别讨论研究各自的问题,并各自先拟出报告然后汇总的方法进行活动。每届大会的最后,都会形成一个最后文件(Final Act),包括每届会议上制定的条约文本、大会上所形成的一些决定,以及对会议未来工作的建议等内容。(2)常设局。常设局通常又被称为常设秘书处(the Permanent Secretariat),它是根据章程的规定,于1955年建立起来的海牙会议的一个常设性机构,地点在荷兰海牙。它由一位秘书长、一位副秘书长以及分属不同国籍的2~3位秘书组成。(8)常设局在荷兰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包括准备和组织海牙会议各届大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秘书工作。近年来,海牙会议制定出了一系列关于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公约,这些公约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要求各缔约国设立一个中央机关。为监督和保障这些公约得以正确和顺利地实施,海牙会议要求常设局与这些中央机关随时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也是二战后,海牙会议常设局工作的一个新发展。(3)特别委员会。按照章程的规定,海牙会议以及会议闭会期间,荷兰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制定公约草案,研究符合本会议目的的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并对海牙会议未来工作计划进行讨论等。近年来,它的工作领域和方法又有所突破和发展,并不仅限于上述内容,例如对海牙会议制定的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研究。海牙会议设立特别委员会制度,目的在于使该组织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问题,对其他问题可由特别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事先加以准备,或在会后继续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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