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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权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人权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抗封建君主贵族和教会神权特权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其三,人权仅是一国的内政问题。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人权并没有获得国际法的公认以及相应的保护。集体人权包括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人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从而为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人权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

人权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抗封建君主贵族和教会神权特权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天赋人权”一说。最初,人权仅指个人人权,其基本内容包括公民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等,并且这些权利是公民平等享有的。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该宣言的内容后来被载入法国宪法,而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权”的内容。

17、18世纪的人权呈现出三个特点:其一,人权的内容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很少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其二,人权观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色彩。人权虽然被宣称为“人之作为人所平等享有的权利”,但在当时的西方国家,有色人种、女性、无产者等都无法平等地享受人权保护。人权主体仅限于有一定资产的白色人种。其三,人权仅是一国的内政问题。由最早的人权思想到后来的人权入宪、入法,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这一时期的人权都只是国内法律体系的内容之一,与国际法毫无关系。总之,17、18世纪的人权受当时个人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着重于在形式上(法律上)保障个人自由,一般被称为第一代人权(又称第一世界的人权)。[1]

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劳工阶层、女性团体等弱势族群开始争取自己的权利,人权逐渐成为社会各阶层平等享有的权利。同时,人权着重于在实质上为个人自由之实现提供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人权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如工作的权利、得到合理报酬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享受社会福利和教育的权利等。这一时期的人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又称第二世界的人权)。第二代人权不同于第一代人权的另一个方面是,这一时期的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人权问题开始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协约国和参战各国签订的诸和约中,都把保护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列为专编。同时,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保护人权的公约,如1926年的《禁奴公约》、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人权并没有获得国际法的公认以及相应的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联合国主持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和决议,其他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也制定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件,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等。联合国还成立了以人权委员会为代表的诸多全球性的人权机构,以履行在世界各地保障人权的职责。同时,随着大批被压迫民族、国家的独立,人权增加了新的内容,即集体人权。第一代人权涉及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代人权涉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指个人人权,是每个公民作为个体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而集体人权则把个人放在一个集体如民族、国家之中,是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所共同享有的权利。集体人权包括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条都肯定了人民的自决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则把发展权确认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代表了“第三世界”的人权观,反映的是“二战”后第三世界国家对于全球资源重新分配的要求。所以“二战”后至今的人权被称为第三世界的人权(第三代人权)。人权发展到第三代人权后,人权问题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国际问题。它既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个人人权,也包含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人权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从而为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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