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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问题科学数据共享是一项关系国家整体科学发展战略方向、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从制度上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目前具体国情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科学数据共享参与者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将科学数据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学数据自身潜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当前深化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一节 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问题

科学数据共享是一项关系国家整体科学发展战略方向、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从制度上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目前具体国情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科学数据共享参与者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将科学数据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学数据自身潜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当前深化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管理的重要举措。鉴于我国在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领域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可靠的经验,所以,有必要对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的形成机理以及如何建立科学和有效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作一系列比较系统、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一、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现状和特点

应当说,科学数据共享是现代社会中一项最重要的科技活动。科学数据共享不同于传统的科技活动,它将科技活动中的规划、设计、生产、流通、使用、消费等各种环节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旨在实现科技成果直接服务于社会,以最简明和有效的方式转化为生产力,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要促进科学数据共享,就必须要通过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来有序地组织和安排科学数据共享的各个环节所开展的科技活动。从目前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状况来看,科学数据共享主要是依托于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来运作的,所以,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定了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的类型和特征。要进行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要研究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的状况和特征。

(一)举国办科技仍然是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主要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集中国内各种科技力量发展新中国的科技事业,尽快改变我国科技事业贫穷落后的面貌,科技事业采取了举国办科技的体制。这种体制是以中央政府成立主管科技事业的专门行政管理机构为核心,通过统一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集中国家财力、人力和物力,在重大科技事业上进行集中攻关。这种管理体制对于发展新中国的科技事业,推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活动的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两弹一星”等高科技领域的巨大成就。在科技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国家科技部为核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这种管理模式至今仍然得到保留,即国务院下面设立科技部来主管全国的科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其前身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5月。1958年11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2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央决定撤销该机构,1977年9月恢复科学技术委员会。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目前,国家科技部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起着领导、组织和管理等举足轻重的作用。绝大多数重要的科技政策的出台,许多大规模的科研工程等,从规划到实施都是在国家科技部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来开展的,许多项目不仅涉及诸多部门和领域,而且几乎动员和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科研力量和科技人员共同来参加,如由科技部组织和领导的国家“863”计划工程和“973”计划工程,可以说,基本上采取举国办科技的思路。另外,一些与航天工程有关的科研项目,如“神舟”载人航天工程,参加研究和开发的单位和部门达到10万多家。这些单位和部门参与航天工程的项目研究,完全是在举国办科技的体制下来实现各单位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的。正是因为举国办科技的科技管理体制在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这种举国办科技的体制不自觉地影响到我国科技事业管理体制的整个格局,一方面,重大的科技项目必须在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下有计划、有系统地实施;另一方面,举国办科技的管理模式也影响到一些普通科技项目的管理,集中式的管理体制有时过于冗繁,容易影响科技项目的管理效率。

(二)计划管理体制是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经济领域都实行了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但是,科技管理领域却仍然带有很强的计划管理色彩,主要表现在国家对一些重要或者重大的科技项目,仍然以计划来推动科技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而不是依赖于市场的选择或者是社会的取向。以国家科技部依据“三定”方案所具有的管理职能来说,在总共14项基本职能中有9项职能与科技计划有关。这些职能包括:1.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2.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3.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4.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5.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6.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7.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8.研究制定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9.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的开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此外,国家法律也对科技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给予了充分肯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6条也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产、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所以说,计划管理手段仍然是我国目前科技领域的主要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涉及所有的科技活动领域,也包括一些新兴的科技活动领域,如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

(三)科技活动的规划、生产环节与使用和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定的独立性

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下,我国科技事业是本着全国发展一盘棋的战略思路来考虑的。因此,科技活动往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制定项目计划,而科技项目一般通过计划指令方式或者是课题申请方式,由特定的部门和单位来进行具体的科技生产活动。但是,由科研部门从事的科技生产活动所获得的科技成果通常并没有直接进入使用和流通领域,而是通过成果汇交的方式或以课题结题方式上交特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于科技成果的生产过程并没有与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结合起来,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些花费国家大量经费的课题成果被束之高阁,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服务。有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生产单位则可能从部门利益和单位利益出发,将这些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据为本部门或本单位所有。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单位和部门迫切需要一些最新的科技开发成果来及时地提升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技术改造,但是,往往是很难从市场和社会渠道获得必需的科技成果,结果造成了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每年花费大量的资金所投入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或者是没有市场需求,或者是没有正规和可靠的渠道向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和部门却每年花费大量的资金和外汇去国外购买一些在技术上已经失去新颖性特点的科技成果,其中有许多科技成果实际上已经在国内的计划体制下的科研项目中早已开发出来。由于产与需不能通过有效的方式沟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大量浪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生产出的科技成果在封闭式的传播媒介中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认可,科技成果的信息化程度低,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科技成果的技术渠道和制度渠道都不是很畅通。

(四)科技管理体制具有过度集中化的倾向

目前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仍然具有集中化的倾向。国家财政资金对科技事业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分配和管理活动进行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就形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往往是科研部门和单位只要把科技主管部门主管科研项目的机构关系疏通好了,就很容易获得数额巨大的科研经费。由于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在科研项目申请领域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国家每年向科研项目投入的大量的经费是否都能够真正地投向了最需要资金研究的领域,是否真正地投向了有价值的研究项目,是否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公平和公正地分配了科研项目经费,等等,这些问题都因为科技管理体制过度集中化的弊端而被掩盖了。例如一位中科院院士透露:有几位院士曾联名打报告,要求国家拨款40亿元,发展一个新项目。可结果发现,报告中的一些基本数据都错了,其中一个关键技术指标算错了100倍,产量算错了60多倍。后来幸亏有人发现,才制止了这个错误。高度集中化的科技管理体制无法防止科技项目开发中的特权现象,所以,一方面国家在科研领域的投入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我国科技竞争力在世界排名逐年下降。1998年,中国的科技竞争力排名世界第13位,到2003年已降至第29位;此外,中国科技三大奖之一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及国家自然科学奖等连续多年空缺。所以,高度集中化的科技管理体制是否能够合理和科学地分配科技项目资助资金,是否真正地能够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实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制度弊端。

(五)依法管理还没有成为科技管理的常规措施

目前我国科技领域的管理活动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手段,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但是,不论从法律形式的层次效力,还是从科技立法内容的广度来看,现行有关科技活动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许多重要的科技活动领域并没有成熟的法律规定。即便是现有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在法律形式上采用了法律的名称,但是,这些法律中所建立的科技制度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可以说,在科技活动领域还没有形成健全和完善的科技法律规范体系和产生严密和科学的科技法律关系。

从目前科技活动对立法的需求来看,在诸多领域都需要出台具有一定层次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在科技资源开发、科学仪器共享、科学数据共享、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奖等,这些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至今仍然是靠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进行指导和管理,所以,制度化水平不高,管理效率欠佳,特别是管理程序化的水平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

(六)科技管理体制还存在层级管理和部门管理的痕迹

我国目前的科技管理体制还存在层级管理和部门管理的痕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政策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这就意味着,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全国科学技术工作有总体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国家每年通过财政所拨付的科研经费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通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规划和计划项目来实施。与此同时,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之外,其他行政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这就造成了管理体制的主管与分管的矛盾。一方面专门行政部门在对本部门范围内的科技活动进行管理时,具有比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人才,所以,往往会出现专门领域中的科技活动组织化程度高,工作井井有条;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必须从宏观上对全国科技发展的总体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但是,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常常在决定一些重大项目的时候,仍然必须依赖专门行政部门管辖下的技术力量和专家队伍。从财政经费支出上也可以看到,各专业行政部门在部门的财政经费范围内通常也会列出一部分经费来支持科技活动。所以,在实际进行的科技活动中,存在着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所指导和管理的科技项目与各专门行政部门所指导和管理的科技项目之间的效益比较和竞争的问题。实践中,一是很容易出现重复投资、恶性竞争的问题;二是由于各专业行政部门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所指导和掌握下的科研项目的成果相互封闭,造成了彼此信息很难沟通,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技术封锁和垄断问题,造成了科技开发成果与社会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等问题。

总之,我国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所存在的弊端严重地影响到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开展,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科技管理体制显得既不灵活,同时又很难适应科技发展和市场机制的要求。此外,科学数据共享也正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在大量的基础信息领域,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行了数据共享,这就大大促进了科学数据进一步公开化和社会化。科学数据共享正在将全球范围内的科学数据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和最大限度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科学数据共享既可以避免传统体制下的盲目、重复和低效益的科技生产活动,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资源来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所以,要适应科学数据共享的要求,必须要在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上做出相应地调整和变革,使得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更加具有活力。

二、国外科技管理及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及特点

在国外,虽然在管理职能上也存在着类似于我国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但是,总的来说,有关科技活动的管理并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或者是指令性计划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通过提出导向性的科技发展政策,并依据比较规范的项目管理模式,有的甚至通过国家正式立法的方式来安排和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也基本上遵循着政府引导、社会共建的模式。

(一)国外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特点

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不制定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科技规划,它在科技发展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导向性科学和技术政策并依靠科研经费分配制度来实现对全国科技发展工作的调控;二是政府根据国际国内环境和国际利益的需要,提出重大任务型专项科技计划。与此相应,美国联邦政府的科技规划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导向性科技政策。联邦政府的有关机构经常提出一些很有影响的导向性的科技发展报告或政策文件,这些报告或文件虽无“规划”之名,却有规划和指导之实。例如,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公布的《科学与国家利益》和《技术与国家利益》两份报告,系统地阐述了联邦政府在新时期的科学政策和技术政策,分别提出了美国科学发展的五大目标和技术发展的五大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政策建议。二是专项科技计划。近年来,美国在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能源、环境、卫生、教育、交通、空间科学、军用技术、城市发展等各个领域制定了很多具体的发展战略或计划。这些计划按实施机构的不同可分成两类:一类由多个联邦机构联合实施,例如,人类基因组计划(HGP)、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研究计划(HPCC)、全球变化研究计划(GCRP)、国家纳米技术计划(NNI);另一类由一个联邦部门执行,如商务部的先进技术计划(ATP)和能源部的新能源计划等。

总的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所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受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体制的影响,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一般只能制定政策性比较强的科技发展规划。(2)重大科技规划深受国际因素影响,并以服务于国家利益和国家目标为最高指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冷战时期,美国联邦政府提出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最高指针,如“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和“星球大战计划”,它们都具有浓厚的军事色彩。冷战结束后,国际竞争的焦点从军事竞争力日益转向高科技和经济竞争力。联邦政府制定的科技计划日益突出高科技发展,力图全面控制和抢占新时期科技制高点,以保持新兴产业的优势地位,军民两用的色彩越来越浓(如人类基因组计划、美国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国家纳米技术计划等)。“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成为美国安全利益的长远威胁,因此美国又大大加强了反恐方面的科研计划。(3)科技计划经费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美国政府的科技计划一经通过,其经费就由总统提请国会批准拨给。科技计划在通过之前,行政当局与国会之间要反复会商讨论,这样可以避免重大失误,国会也易于通过。由于受党派利益和议员个人的选民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审批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效率比较低。科技计划的经费一般涵盖整个计划,例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在15年内经费共30亿美元是在计划通过时定下的。(4)计划有前瞻性,代表科技发展趋势。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十分重视制定代表科技发展趋势的计划,因此内容很具有前瞻性。美国在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环境科学、航空航天等领域都曾领先制定了重大的科技计划。美国政府1989年制定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极具前瞻性、冒险性、导向性的一个范例。克林顿政府于2000年1月出台了国家纳米技术计划。布什政府2003年提出的氢燃料研发计划的前瞻性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5)制定计划时重视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美国政府在制定科技计划时对包括基础研究、基础设施、教育培训等在内的研发基础十分重视。国家纳米技术计划的主要内容有:确定纳米基础研究的优先领域、支持纳米科技研发的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人力资源的纳米知识教育与纳米意识培养;“IT2”计划也提出增加信息技术基础研究的长期投资,大力支持开发计算机科学和工程所需要的先进的基础设施,并努力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信息技术科技人员队伍。此外,对于一些共性技术,尤其是挑战性的关键技术、复杂系统的技术开发和风险技术的开发,美国政府有时候也会制定计划进行扶持。

2.日本

“二战”后,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制定科技发展计划。1995年日本国会通过的日本《科学技术基本法》(1996~2000年)明确规定,“政府要根据国家科技政策的最高审议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讨论精神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这就为日本政府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的科技计划大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综合性科技发展计划,由日本政府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首相直接负责制定工作,如第一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年)、第二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年)和《各领域推进战略》(2001年)等。二是专项科技发展计划,由政府内阁其他咨询审议机构或各部门的技术审议会议负责制定各领域的专项科技发展计划,如内阁府原子能委员会制定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及利用长期计划》、内阁生物技术战略会议制定的《日本生物技术战略大纲》、内阁信息技术战略会议制定的《电子日本计划》、文部科学省宇宙开发委员会制定的《宇宙开发基本计划》、通产省科学技术会议制定的《材料纳米技术计划》。1996年,日本政府根据1995年11月生效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制定了第一个《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年)。2001年,日本政府出台了第二个《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年)。该计划提出,要以科技创新立国为目标,将日本发展成为“依靠知识创造和技术的灵活运用为世界作出贡献的国家”、“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和“人民安居乐业且生活质量高的国家”。这一计划连同“第三次行政革命”中提出的向科技大力倾斜的政策,显示了日本“科技创世纪”的雄心。第二个《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重点领域突出。这个计划明确提出将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环境技术和纳米技术作为四个重点发展领域,并制定了多项措施确保这四个领域所需战略资源(人才、资金、设备)的落实。二是政策措施明确有力。首先,强调要推进科技运营体制改革,加大人才的流动性,改革科技体制,改进研发课题资金的分配、研究成果的评价、企业与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结合、成果的转化等。其次,加大投资力度,中央政府上一个“五年计划”的研发经费为17万亿日元,这一个五年计划增加到了24万亿日元,增长了41%。此外,获得预算资金的个人或集体还可再得到所属部门追加投入的30%的资金支持。三是不急功近利,充分反映出日本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24万亿日元的巨额科技投入的效益问题上,该计划并不谋求短期效益,而侧重于基础研究,一改日本过去偏重应用研究,忽视基础研究的做法。其目的是寄希望于长远,为新世纪占领高技术产业的制高点,为提高产业技术竞争力寻找新的技术源泉。

“二战”后,日本政府之所以一直很重视制定科技计划,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赶超性的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二战”后,日本政府以“贸易立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大力引进欧美的先进实用技术,改进本国生产技术条件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工业技术日益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近,日本政府提出“科技立国”的战略,即从单纯的“技术大国”向“科学技术大国”发展,发展自己的科学技术能力。由于日本科技的原创能力不强,使得发展后劲不足,因此,日本政府在世纪之交的2001年出台的第二个《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又提出“科技创造立国”的战略,强调创造的重要性。无论是经济追赶还是科技追赶,制定规划以统一全国的力量来实现发展目标对日本政府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2)与日本的科技管理体制有关。日本实行中央集权制。战后日本政府一直强力干预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被日本政府视为立国之本,国家经济发展和大和民族的兴衰都维系于科技。所以日本实行集中统一的科技管理体制,同时产生一官一学紧密结合,日本政府既有必要也有能力推行自己制定的科技规划。(3)与日本的社会文化风气和国民性有关。

日本民族一贯重视组织的作用,重视人际合作和团队精神,不鼓励个人的独树一帜。这样的社会文化和民族性,使得人们对集体的纪律、集体的计划具有精神上的归属感。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政府出面来制定科技规划是政府和国民都能接受的选择。

3.欧盟

自1983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制定第一个《科研纲要》以来,欧盟一直比较重视制定科技计划。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的《为创建欧洲研究区和创新的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活动的第六框架计划(2002~2006年)的决议》能够反映欧盟科技计划的最新情况。该计划提出的欧盟科技发展目标是:“加强(欧洲)共同体工业的科学和技术基础,并促使其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实现这些目标的三个支柱是:集中和集成(欧洲)共同体的研究;构建欧洲研究区;加强欧洲研究区的基础。该计划还对总资助金额和各项具体活动的资金,以及资金投入的手段和规则做了详细规定。欧盟的科技规划有两个特点:一是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是以《决议》这样的法律文件的形式来阐述其科技规划的,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规划有很大的差别,是独树一帜的。在表现形式上,欧盟科技规划的具体内容不是载明于《决议》正文(《决议》的正文只包括《决议》出台的22条原因和依据以及最终确定的6条决议条文),而是在《决议》的附件里表述。二是由于欧盟的资金由各成员国提供,研发资金的使用又牵涉有关成员国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对资金的分配与合理使用的规定极为详细和明确,这也是欧盟的一大特色。

4.韩国

韩国政府历来重视科技规划。韩国国家科学技术会议2002年6月通过了《2025年构想:韩国科技发展长远规划》,此后,又于2002年制定了2002~2006年“科技基本计划”(卢武铉当选总统后,该计划经修订成为2003~2007年的计划)。下面以《2025年构想》为例,简要介绍韩国科技发展规划的特点。该《规划》篇幅较长,(2)《规划》首先对“21世纪的社会”以及21世纪科技的作用和发展模式进行了预测。然后在分析韩国科技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韩国科技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包括2005年、2015年、2025年三个阶段性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框架条件,接着重笔阐述了韩国未来科技发展的五大方向以及根据这些方向要完成的39项具体任务,最后提出要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该《规划》四点值得引起我们高度注意:(1)非常重视科学技术发展的世界潮流和趋势,根据对目标期(2025年)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社会和科技发展状况的预测来提出韩国的科技发展目标。(2)提出每隔10年的3个阶段性目标(2005年、2015年、2025年),每个阶段性目标均有明确的任务。(3)明确指出了韩国未来科技发展的五大方向:成为信息社会的先锋;加强产业的竞争力,增加国家财富;提高人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确保国家安全,提高国家威望;创造知识,促进创新。该《规划》还根据每一个方向,详细地列出了各方面要完成的具体任务。(4)具有明确的指标体系,包括韩国在三个目标期要达到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科技发展指标。

韩国政府之所以重视制定科技规划,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科技事业,科技是推动韩国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重要条件。韩国原本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经过朝鲜战争后的几十年持续地推行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作为追赶型的后发国家,韩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分工和发展国际贸易,先是采取进口替代战略,后又发展为出口替代战略,进而不断提升其在国际经济分工中的地位。这些战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来提升本国制造业水平,进而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韩国作为后发国家,政府和民间的财力是有限的,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资金、人力和物力,政府出面制定科技规划是很有必要的。二是韩国采取的集中协调型科技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韩国政府制定科技规划,并使之得到贯彻实施。韩国实行总统制,集权程度很高,总统的权力很大。韩国的科技管理体制是这种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具有中央集权的特点,它使得韩国的科技发展能够在政府的统筹计划下进行。韩国实行这种科技管理体制的目的,是使政府科技管理体制能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服务。

5.俄罗斯

为适应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重振俄罗斯的大国地位,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2002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俄罗斯联邦2010年前和未来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本政策》、《俄罗斯联邦科学、工艺和技术优先发展方向》和《俄罗斯联邦关键技术清单》等三份重要的科技政策文件,对俄罗斯今后国家科技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俄罗斯联邦2010年前和未来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本政策》提出,俄罗斯科技政策的宗旨是:“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增长,发展基础科学、教育、文化,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科技政策的目标是,“使国家的发展逐步走向创新之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俄政府还制定了11项具体任务、7个重要的政策导向等。从内容上看,该文件不仅涉及科技发展本身,而且包括科技一体化、军事现代化和国际反恐斗争技术手段等。从组织措施上看,俄罗斯将建立完整的国家管理系统来协调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创造一种崭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组织形式,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人才培养集于一体,力图解决科学院、高校和各部门之间科研工作长期分离的难题。

《俄罗斯联邦科学、工艺和技术优先发展方向》列出了9项优先发展方向:(1)信息、远程通信技术和电子学。(2)航空航天技术。(3)新材料和化学工艺。(4)新型运输技术。(5)未来的武器装备、军事和特种技术。(6)制造技术。(7)生命系统技术。(8)生态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技术。(9)节能技术。

《俄罗斯联邦关键技术清单》则包括采用新工艺的航空和航天火箭技术、原子能安全技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互联模式传输和逻辑系统、农业原料及食品的安全和检测技术等,共52项技术。

原苏联于1991年解体后,其继承者俄罗斯的社会经济长期动荡,综合国力大幅下降,到2002年俄罗斯的GDP约为3000亿美元,约为美国的1/30。但是,原苏联给俄罗斯留下了相当发达的教育、科技、经济基础,工农业和交通运输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准。普京总统执政后,俄罗斯国内政局趋于稳定,经济开始步入增长轨道(2002年GDP约增长4%),国力有所恢复。

6.印度

印度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独立后,印度政府一直仿效社会主义国家,一贯重视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五年计划。在规划方面,1958年的《科学政策决议》和1983年的《技术政策声明》阐明了印度科学技术成长所依赖的基本原则,对印度的科技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对印度制定科技政策和规划仍有指导意义。

印度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经济自由化。在90年代,经济年均增长率近6%。印度发展科技的国内国际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配合印度的“十五计划”,2003年1月,印度政府公布了《2003年科技政策》。该文件阐述了印度科技的历史传统、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强调科技在印度发展成为发达国家进程中所能发挥的关键作用,特别是提出了今后科技发展的15个目标以及加强科技管理和投资、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利用、开发人力资源、促进技术开发、转移和扩散、鼓励创新等16项战略措施。尤其是它要求印度在第十个五年计划结束时(2007财年),科技投入至少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

印度重视科技规划的主要原因在于:(1)印度政府一贯重视制定科技规划与印度政府的国家目标和国家战略密切相关。独立以来,印度政府对印度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一直具有很大的抱负,希望印度能够成为一个支配南亚次大陆并在世界舞台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国。为了实现这样宏大的目标,需要依靠科学技术来提升印度的经济和军事实力。而印度是一个经济科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这样的远大目标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科技规划来统筹安排。(2)印度实行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印度虽然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独立后其经济管理体制却主要模仿原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管理模式。印度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科技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科技计划也要配合经济发展计划。因此,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印度政府当然要重视制定科技规划。

总结上述国家在科技发展规划领域的管理方式,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确定宏大的目标。各个国家的科技规划都提出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宏大目标。这些目标,既是规划期间要完成的任务,又是对全国各界的号召。如日本和韩国也都提出了大目标。例如,日本政府提出了三“国”目标(“为世界作出贡献的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生活质量高的国家”),并要在50年内获得30个奖。韩国政府提出要跻身世界“七强”。到2005年,韩国科技竞争力要进入世界前12名之列,超过日本之外的其他所有亚洲国家;到2015年,韩国要成为亚太地区的主要研究中心;到2025年,韩国的科技竞争力排名要达到世界前7位的水平,并将在一些选定的特定领域加速领先于其他所有的竞争国家。一些国家的长期规划都提出了一些阶段性目标,为规划立下了里程碑。韩国的《2025年构想》确定了三个阶段性目标。俄罗斯和菲律宾在其长期规划里也都提出了阶段性目标。《俄罗斯联邦2010年前和未来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本政策》为2002~2006年确定了进一步明确科技和创新活动的法规、标准,建立编制、实施、修改科技计划的机制等14项任务,并于2007~2010年确定完成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等3项任务。《菲律宾国家科技规划(2002~2020年)》为短期(2004年)、中期(2010年)、长期(2020年)三个阶段提出了具体目标。其中短期有“获得更多高质量科技服务”等5项目标,中期有“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具有世界级的能力”等9项目标,长期有“在科技方面创造出世界级的大学”等4项目标。(2)建立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各国的科技长远规划,不仅强调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而且强调社会经济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相互促进。美国政府一再申明,美国科技发展的主旨是:促进经济增长,创造高工资、高技能的工作岗位;提高美国人的生活质量;增强国家安全;帮助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与此同时,政府又指出,美国社会经济发展向科技提出的需求是科技发展的重要拉动力量,而且科技发展必须依靠教育部门、产业部门等。美国政府的科技政策文件贯穿着上述观点。印度政府一直将科技发展视作实现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主要手段。因此,其科技政策的一大特点就是推动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早在1958年出台的《科学政策决议》就提出科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使人民从科技发展中获益。1983年出台的《技术政策声明》又特别指出科技发展必须满足国家、地方和公民的需要,必须有助于经济繁荣和减轻贫困。21世纪初,其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国内如贫困、就业、医疗等问题,国外如全球化、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等,印度政府正是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而出台了《2003年科技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战略和措施。(3)根据国情和世情确定科技优先领域。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情况和世界科技发展的潮流来安排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但是,各国都将高新技术开发以及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和环境技术开发置于优先地位。“9·11”事件后,赢得反恐战争胜利、确保国土安全和发展美国经济成为美国政府的三个最优先任务,所以布什政府将反恐研发、纳米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网络和信息技术、环境和能源列为美国近年优先发展和资助的重点领域。俄罗斯确定了信息—远程通信技术和电子学,航天和航空技术,新材料和化学工艺,新型运输技术,未来的武器装备、军事和特种技术,制造技术,生命系统技术,生态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技术,节能技术等9个优先发展方向,以及航空和航天火箭技术,原子能安全技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互联模式传输和逻辑系统,农业原料及食品的安全和检测技术等52项关键技术。菲律宾则将农业、林业和自然资源,卫生和医疗科学,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材料科学和工程,地球和海洋科学,渔业和水产业,环境,减少自然灾害,能源,制造和加工工程等12个领域作为优先发展领域。(4)重视科技体制改革和骨架创新体系建设。日本政府为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长期推行的“吸收型”科技战略转变为“自主研究和创造型”战略,重视推进科技营运体制改革,涉及诸如人才流动、竞争性研发课题资金分配、研究成果评估、企业与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以及成果转化体制等。韩国在其《2025年构想:科技发展长远规划》中,专辟一章阐述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从主导力量、投资战略、研发体系、技术开发战略、国家管理体系等5个方面提出了建设韩国国家创新体系的5项战略方针,并且对这5项方针的落实提出了19条建议。(5)继承和发扬本国的科技传统。美国政府的所有科技政策文件和专项科技计划都强调要充分发扬美国人的冒险、创新和创业精神,而这些正是美国科技事业的优良传统。韩国的《2025年构想:科技发展长远规划》认为,韩国拥有久经考验的卓越的科学传统和遗产,但是没有坚持和发扬光大。因此,应增强公众的科学意识,帮助公众了解并保持韩国独特的科学传统,使他们相信并尊重本国的科学遗产。印度的《2003年科技政策》强调印度作为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所具有的科学传统的普遍意义、开放性及现实意义,提出保护和发展印度悠久的文明,促使印度的科学传统为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服务。(6)强调科技人力资源在实现科技发展规划中的重要作用。美国的《科学与国家利益》和《技术与国家利益》两份科技政策文件分别提出了“造就21世纪的最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和“发展一支世界一流的劳动大军”这样的关于科技人力资源的宏伟目标。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也提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2001~2006财年战略计划》提出的三大目标之一是“培养多种多样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可以在全球工作的劳动力”,并声明NSF将对那些能够扩大个人和集体能力(如发现、学习、创造、发现问题和找到解决方案等各种能力)的项目计划进行投资。韩国、俄罗斯、印度和菲律宾等国家在其科技规划中也专门论述了科技人才的培养与使用问题。此外,各国一般都制定一些专项的科技计划来配合长远科技规划的实施。专项计划是一个领域的研发计划、一个大项目的发展计划或是一项支撑性计划。长期规划是战略蓝图,专项计划则是战役方案,战略目标要靠一个一个的战役来实现。

从上述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的体例安排上看,上述国家的科技发展规划一般都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1)进行形势分析。该形势包括世界和本国或本地区总体形势、科技发展现状与基本趋势和本国或本地区的优点和不足。这一部分的篇幅一般不长,基本占全文篇幅的10%左右。(2)确定战略目标和指导方针。这一部分一般占全文篇幅的5%左右,甚至更短。篇幅虽短,但却是全文的重点之一,因为如果离开了战略目标和指导方针,其他内容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了。(3)确定优先发展领域。大国基本上都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环境技术、能源技术、航空和航天等领域作为优先发展领域。(4)确定战略举措和支撑条件。其内容包括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重点任务部署和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撑条件。以上国家和地区一般是把优先发展领域和包括支撑条件在内的战略举措放到一起论述的。这两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约占全文篇幅的60%以上。

另外,有的国家(如菲律宾)的科技规划里有关于规划的实施方案和监测评估机制;有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和菲律宾)的科技规划在附件里附有制定该规划所依据的指标体系。

(二)国外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及特点

1.国外与科学数据有关的信息共享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科学数据拥有量最多的国家,特别是在地球科学和生命科学领域,其数据拥有量占世界总量的80%以上。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介入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的国家。对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以及我国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有着重要借鉴作用。

(1)美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的战略部署

为了保障美国在21世纪综合国力占据国际主导地位,在各个主要领域占据世界领导地位,美国在20世纪后10年确立了在国家层面上建设国有科学数据和信息全社会共享环境的战略部署。战略部署的核心是除危及国家安全、影响政府政务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信息以外的国有(公共领域)数据和信息全部实施“完全与开放”(full and open)的共享国策。“完全与开放”即为:数据和信息向全社会开放,用户获取数据的费用不高于数据复制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在20世纪80年代所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美国经过10年的努力,在20世纪末建成了美国科学数据和信息全社会共享环境。这个共享环境的建设,使美国成为世界科学数据与信息的中心,保障了美国在21世纪新战略的形成和实施,实现了美国联邦政府规划的保障美国在21世纪继续保持其领导地位战略的第一步计划。

(2)美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的运行机制

美国在科学数据管理中,严格区分三种不同的运行机制,保密性管理机制、“完全与开放”管理机制和市场管理机制。

美国对于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有可能影响政府政务、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信息均纳入保密性运行机制中管理,并对这些内容给以十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对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产生的,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影响政府政务,不会涉及个人隐私的全部数据和信息纳入“完全与开放”的运行机制管理。为了保障这个机制的运行畅通,国家建立了配套的强制性、鼓励性和奖励性机制。对私营企业投资产生的科学数据,纳入到市场运行的管理体系。国家通过对开发证的批准、税收、反经济垄断等渠道加强管理。

美国的这三种运行机制的优先顺序是保密性管理机制优先,此后是“完全与开放”机制和市场机制并列。

(3)美国法律对“完全与开放”共享机制的保障

美国联邦政府为了保障国有科学数据“完全与开放”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转,采取二级法规管理体系加以控制。第一级,针对国家投资产生科学数据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关系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法规;第二级,在国家法律原则下,针对不同行业数据的特点,由行业和部门制定具体行业数据共享政策和管理方法。

在第一级,在国家投资产生科学数据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其一,联邦政府拥有的数据共享管理类型;其二,联邦政府委托非盈利性的大学、医院、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数据共享管理类型;其三,联邦政府委托盈利性公司所产生的数据共享管理类型。美国联邦政府分别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数据共享管理制定了不同的法规条文。

首先,对于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办法,美国国会在1966年《信息自由法》的基础上,于1986年通过了进一步修改的新版《信息自由法》。1986年版的美国《信息自由法》是一份主要针对美国政府所拥有的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问题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的实质是强调“保护公民使用政府信息的权利”,用法律手段确保联邦政府信息发挥最大效益。另一方面,美国《版权法》不保护联邦政府的作品,以此来保障政府信息的广泛共享。美国《版权法》强调“保护信息拥有人的利益”,但是,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联邦政府机构对自己的工作成果拥有版权(版权保护条款下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作品)。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以通告的方式(OMB-A130)发布了联邦政府通过的上述两个重要法律和一个白宫通告(法规),确保了国家所拥有的公共领域科学数据和信息的全社会共享。

其次,对国家委托大学、医院、非盈利性研究院所科学研究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和信息的法制管理,美国政府通过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通告的方式(OMB—A110方式通告)发布管理条例。该通告的重要贡献是对国家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且承担项目的单位是非盈利性单位所产生的数据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共享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数据和信息要受到美国版权保护。但是,在项目完成以后和优先使用期以后,这些数据必须公开,并且索取费用不得高于复制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再次,对联邦政府委托私营公司生产的数据的共享方式,同样采取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通告的方式(OMB-FAR通告)予以明确规定。

最后,对于科学数据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是根据联邦预算法案的规定,由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发布数据与信息质量管理指南(OMB-FR5365通告)。美国政府在科学数据共享法制建设的第二个层面的工作是根据部门和行业的不同,科学数据的特点和性质的差异分别由各个部、局制定管理办法。例如: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根据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根据NASA科学数据和信息的具体情况,制定了NASA信息安全政策、NASA个人隐私政策、NASA数据开放政策等具体执行政策。美国海洋大气局(NOAA)也相应制定本系统内部数据共享管理条例。根据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的要求,各个部委、各有关单位均要做出本单位数据和信息共享管理政策。这些政策的具体制定,为分清责、权、利,为正确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美国联邦政府在科学数据共享法规建设上表现出两个特点:其一,在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纵向(各部、局)和横向(各接受投资单位)两个方面建立了严格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在“完全与开放”管理机制下强制性执行,它的基本精神是联邦政府投资产生的数据和信息是国有财产,以法律为强有力武器,为国有科学数据和信息全社会共享做保障;其二,在横向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应用法律(例如信息自由法)和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通告(例如OMB-A130号通告)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全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予以法律约束。由于立法工作以及立法程序的要求,立法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够完成。然而,科学数据的发展很快,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完全依靠立法来解决,常常会使新问题积攒成堆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结果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采用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厅通告的方式发布国家规定也是美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做,法规制定程序相应比较简单,所需要的时间也较短,同时可以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2.国外与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相关的政策

(1)信息提供的价格政策

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的信息一般是广泛意义上的,非个性化的,不针对任何特殊需要的信息。这类信息的定价因国而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收取编辑成本、收取(或试图收取)全部成本、公私合作。美国联邦采取的是收取编辑成本的方法,表现了信息供给的极大福利化,而欧洲国家则鼓励采取市场所能承受的最高成本或收回信息成本的方法。

美国对于依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信息查询要求,可以收取三种类型的费用:①查询文件的成本;②对文件进行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包括在所要求的信息中的成本;③复制文件的成本。如果用户是用于商业目的要交上述全部三种类型的费用,如果是非商业目的则交纳①、③两种费用,如果是教育、科研机构或为新闻媒体只须交纳复制费用。美国联邦管理和预算局在DMB-ABO通告(联邦信息资源管理)中规定了地理信息的价格政策。基本原则是,收费水平应该是能够收回信息发布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包括信息最初采集的成本和加工成本,发布成本是指直接与发布过程有关的成本。目前,尽管很多联邦机构希望收回更多的成本,但是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信息自由法和版权法方面的限制,很难收取高于编辑成本的费用。克林顿政府曾声明:只有政府信息实行低成本收费,才会使联邦政府的信息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欧盟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政策,各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大不相同,没有一个组织有权收集到全欧各国的数据。法国、丹麦、希腊、挪威和瑞典等国家以法令形式保护公众对政府数据的访问权利。与美国不同,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科学数据采取有偿服务或商业化运行模式,但也不是所有科学数据对所有用户都实行有偿发布的策略。首先是少量的科学数据按法律规定对公众开放并可无偿获取,其次是某些公益性部门(机构)或公众仍然能够免费或仅付少量费用而得到这些数据。

在荷兰,虽然《政府信息法案》规定大部分信息需要付费才能得到,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60%的情况是提供数据时附加使用条件,以保护数据安全、隐私和商业利益;70%的情况是数据所有者保留版权。

在法国,政府给予数据生产单位5年的合同保护期,以保护数据所有权。在保护期范围内,数据使用时需要向数据生产者交纳一定费用,其中包括了再生产、存储、打印、买卖等费用。当前情况下费用的回收率为47%左右。

在德国,数据实行有偿提供,价格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发布成本决定,按法律、合同规则操作。

在英国,各私人机构是可以获取数据的,但必须支付一定费用,从而保证政府从中获益用以支持数据开发的进一步发展,其特点是试图通过出售的收入来支付数据生产费用,达到收支平衡。这些年英国也一直在追求基础性科学数据的免费共享。以英国气象局为例,社会公益性机构可以仅支付少量成本费,获得优惠价格的气象数据;对于科学家自由(非国家科学计划支持的)研究课题,可以通过向英国气象局提出索取数据申请,经批准可以获得无偿数据服务。对于国家科学计划支持的课题需要收费,具体做法是在科研经费申请中单独列支。同样,普通公民也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部分免费的气象数据。

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土地信息委员会的数据转换协议,联邦空间数据委员会制定了公益数据转换政策。按照该政策,公益数据应该以一般价格(相当于转换的平均成本的价格)发布。数据转换成本是指将现存数据转换给另一个团体时所需要的费用,原始采集成本不包括在内。为满足特定用户的特殊要求,而对数据进行升级加工,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2)国家专利政策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为专利申请和专利使用提供方便和保护。国家专利局有5000名员工,其中2000名专家审查专利,500名专家审查商标。专利申请费个人为75~300美元,单位为100~750美元。审查专利主要有三条:是不是发明创造;是不是实用;有没有商业价值。如果满足了这三条,就可获得专利。至于技术是否完善成熟,这并不很重要。平均每年有30万件专利申请,其中约55%得到批准。申请者中美国人占60%,日本人占30%,欧洲人占10%。小企业利用政府的资助和免费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创新所获的专利完全归小企业所有。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共同开发研究所获专利完全归企业所有,并将合作研究开发的资料保密2年,以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研究人员在受雇期间的发明一般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雇主,发明权属个人。如果研究开发经费由企业提供,该企业可以优先使用专利,或者在有偿的条件下争取到独立使用专利的许可证。专利收益分配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一般专利转让或许可贸易收益在20万美元之内,专利所有者和专利发明人各得50%,超过20万美元的部分,专利所有者得3/4,专利发明人得1/4。

3.国外科学数据共享法规体系的特点

从分析有关调研报告来看,国外在构建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方面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显著特点:

(1)以信息共享法为龙头构建政策法规体系推进信息共享的思路十分突出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部分欧洲国家,在推进信息共享的工作中,都首先把向公众传播信息规定为政府部门重要的法律义务。这种自由获取信息的公众权利和完全开放信息的政府义务主要由信息自由法来调整。

例如,美国在建立信息共享政策法规体系之前,首先确立了国家信息共享“完全与开放”的总政策。然后,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花费30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以“完全与开放”为基本政策的信息共享法规体系建设。成为迄今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一。信息自由法不仅为科学数据共享奠定了政策法律依据,也为科学数据共享的顺利推进在社会共识上、公众舆论上、物质基础上创造了前提、提供了条件。国外的这种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2)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协调作用是构建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的核心

发达国家都是高度市场化的国家。科技发展同样依赖于市场动力。但是在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建立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始终强调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在美国联邦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条例中充分反映出这一点。

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并委托的非赢利机构科学研究产生的数据管理条例规定对使用政府资金研究获得成果的权利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联邦政府有权获得、复制、出版、使用利用政府赠款生产的数据,或授权他人接受、获得、复制、出版、使用这些数据为政府服务。如果有人对已出版的研究成果所用数据提出要求,赠与人(联邦政府机构)应该要求受赠人(高校、医院和其他非赢利机构)在合理时间提供数据。在联邦政府投资私有企业所产生的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联邦获得条例的条款27.4“数据权和著作权”中明确联邦政府对通过合同第一次获得的大部分数据拥有无限的权利,而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对某些数据可能拥有有限的权利。1999财政年度《综合统一与紧急情况追加拨款法》要求所有使用联邦政府资助生产的数据,服从《信息自由法》对数据公开的要求。在联邦政府信息管理条例中,联邦各级政府机构对积极散发政府数据记录有肯定的承诺,这些承诺反映在总统事务办公“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统一管理美国行政命令)第OMB—ABO条例上。政府特别鼓励散发原始数据记录,以支持加工“增值信息”,通过多种渠道散发数据记录,对数据使用方式不作限制。联邦政府信息管理条例的重要条款后来被写入1995年的《文案减少法》,后者进一步鼓励联邦各机关使用信息技术对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是简单依靠《信息自由法》规定的繁琐程序。1990年11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全球变化研究法》。这个法案第102条规定,总统通过国务院成立地球与环境科学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法律原则下履行国务院的职责。参加该委员会的国家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海洋大气局、环保局、能源部、外交部、国防部、内政部、农业部、交通部、司法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环境质量局、国家健康研究所以及其他总统认为有必要参加的政府部门。第104条中特别规定,国家要作出信息管理规划。为了统一和协调政府各部、局的科学数据管理,政府成立了部局间全球变化数据管理工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与该领域数据管理有关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关注科技发展方向,体现政策的前瞻性

发达国家的基本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是依靠科技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所以,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中很关注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领域。

1999年12月8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电子欧洲:为所有人建造的信息社会》行动方案。其目标是围绕创造信息社会,刺激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升欧洲工业的竞争力,使欧洲居民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能够从知识社会的发展中获益。日本2001年1月根据IT基本法,成立了新IT战略总部。目标是5年内把日本建设成世界最先进的IT国家,并制定了具体行动的“E-Japan重点计划”。推进普及高速及超高速因特网,由总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促进信息内容流通。

印度《信息技术法案2000》通过立法促进印度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2000年5月国会通过,8月正式生效。

美国于1980年颁布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改称为《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该法的宗旨是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加强和扩大科研成果与产业界的技术交流。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9年通过的《国家竞争技术转让法》,1991年通过的《国防授权法》等在制定科学数据的价格政策时,提出了最低成本价原则;在制定科学数据的使用政策时,提出了无歧视与方便使用者原则。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的资助并不要求回报,只要研究开发获得成功,企业得到发展,政府的目的就达到了等都是立足于科技发展,而不是着眼于眼前利益,体现了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的前瞻性原则。

4.与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相关的主要法律

(1)版权法

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的版权法,政府部门的信息属公共物品,在美国境内不存在版权问题,不受版权法保护。

在澳大利亚,公益性数据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对于数据的利益一般通过与每一个用户签订数据使用许可协议进行保护。协议中对数据拷贝、传播有限制性作了规定。在其1968年的版权法中详细规定了什么样的成果保留版权,而且描述了版权使用者的排他权,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其成果在未经授权情况下,禁止再复制的权利。这种做法在美国各州和世界很多国家也都广泛采用。

在英国,所有由政府部门产生的数据信息均被认为是皇家版权所有,均需经过批准方可使用。数据保护法和版权法也用来对数据进行保护。版权法规定: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生成的,并没有设立一个相应的注册机构,其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版权法规定数据的全集汇编(如数据集)是有版权的,而对于数据集中的某一记录或信息不受法律保护。

在法国,政府执行欧洲法令,服从于基本的、标准的创造性准则。数据库被认为是一种脑力劳动产品,同样采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利益。在法国大多数地理数据库处于法国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版权保护之下。

欧盟沿用39号法令:“除了针对数据库原始选择和组织的内容的版权保护之外,这个法令寻求维护数据库生产者利益,反对对财政和专项投资获得的数据的盗用,以保护整个或部分数据库,防止用户或竞争者的某些行为。”

(2)档案法

在澳大利亚,数据管理者必须遵守1983年档案法,根据该法第24条,在没有得到澳大利亚档案局许可的情况下,任何数据记录都不可以毁坏或处理。

美国在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地质数据分委会章程中,要求各机构与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进行协调,对地质数据的处置做出规划,以便对有历史价值的数据提供永久性保护。

(3)保密法

非公益性数据一般都有一个保密期。在保密期内,数据管理者负有保密责任。这是根据数据提供者或出资者的具体情况来处理的。

澳大利亚1988年《隐私法》第14条规定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11项信息隐私原则,违反这些原则被视为侵犯隐私。

荷兰、芬兰、美国都对数据隐私给予保护。

三、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多种需求,在诸多科学技术领域组织开展了程度不同、规模不等的观测、探测、调查和试验研究工作并形成了公益事业型的科学数据采集、管理系统,如:地质调查、气象观测、海洋观测、水文观测、环境监测、地震监测、地形测绘、土地利用调查、农林生态观测研究站网、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网、流行病传染病疫情监测、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材料腐蚀试验站网等。通过诸如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重大基础研究和自然科学基金等一系列科技计划,支持了各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先后建设了一批大型科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野外观测研究站网等。这些科技活动积累了大批宝贵的科学数据和基于这些科学数据所得出的大量综合性信息,构成了我国科学数据的大致轮廓。

据不完全统计,仅“九五”期间,国家在资源环境领域直接投入(含科技事业费、国家专项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的投入)观测、探测、调查、试验的费用就不低于500亿元。同期,为实施国家级科技计划的经费投入也接近两千亿元。在国家科技计划的经费中,有30%~50%的比例用于科学数据的采集与整理。所以,我国当前的科学资料、数据和相关信息,是国家长期的巨额投入所获取的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这些科学数据支持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在国家宏观决策、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估计,近20年来我国先后建设了5000~6000个规模不等、质量各异、应用程度迥别的科学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数据量从几百KB到几十TB,覆盖了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在科学数据采集和积累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具体体现在:

(1)主要学科领域科学数据产生和利用初步形成体系

在国家支持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气象、海洋、水文、测绘、国土资源、地震、环境、农业、林业、医药卫生、疾病预防与控制等社会公益事业相继建成各自相对完备的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大规模采集、积累系统;且在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支持下,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和国家各企事业单位产生并积累了更为广泛、丰富多样的科学数据、资料与相关信息,这些数据覆盖了我国主要的学科领域。

(2)先后建成了一批数据管理机构,数据共享机制正在形成

近20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先后建成了一批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部门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资料,并通过数据库建设和产品加工,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成为所在部门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基础性科学数据的服务窗口。继科技部2001年选择中国气象局开展科学数据共享试点工作以后,测绘、地震、林业、农业、医学、水文等部门也相继进入科学数据共享试点行列,此举促进了上述部门和行业的数据管理机构的整合,极大地增强了相关部门和行业的科学数据管理能力和促进了科学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

(3)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国际交流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迅速发展,在知识、信息、数据方面的交换活动日益频繁与深入,通过政府间组织、国际数据组织、民间交往,多方位地开展了国际间的数据合作与交流。如:世界气象组织(WMO)、国际海洋资料交换委员会(IODE)、国际天文学联合会(IAU)第五委员会(文档与天文数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数据中心(WDC)、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CODATA)等,我国相应部门通过参加这些组织的工作,初步建立了稳定的科学数据交流渠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目前数据用户可以通过数据交换网搜索、访问乃至下载诸多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关的数据节点的数据和相关信息。

(4)科学数据管理正朝着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科学数据、资料与相关信息资源,主要是以纸质、薄膜、胶片以及磁带形式,被分为资料、情报、文献、图书、档案等类型保管,用户要凭介绍信到相关资料档案馆查阅、抄录或索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数据的管理正朝着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一方面是积极采用数字化手段采集新的数据;另一方面加大了对原有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力度,一批科学数据库建成,并开始在网上提供信息服务。

2.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建设,虽然我国科学数据积累和共享形成了一定规模和能力,但是,科学数据资源管理滞后,共享问题仍十分突出,已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科技进步与创新,乃至国家整体实力的提高,并造成了重复采集、重复建设和资金的浪费,突出表现为:

(1)条块分割,数据分散,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与协调

长期以来,有关公益事业部门和单位积累的科学数据主体上只为本部门业务所利用,数据积累保存工作基本上停留在以安全妥善保管(存档)为目的。与此同时,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也没有建立有效有序的数据管理制度。科学数据分散的现象十分突出。

例如,在有关青藏高原研究方面,诸多部门和多种类的国家计划相继组织了单学科或多学科的综合调查、观测、探测、试验和实验研究,并通过各自渠道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科学数据和具有区域特色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共享问题没能很好解决,部门或科学家群体之间的数据、资料不能有效沟通,影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然而,国外学者却利用其资金优势与我国不同单位分别开展合作,在其所致力的研究领域中获取了比国内研究群体更为全面的科学数据、资料,使其对一些重要科学问题的研究比国内学者更有发言权。

又如,开展气象基本要素观测涉及的部门很多,有气象、水利、海洋、航空、农业、环保、电力和军事等。各种业务职能不同、规模不等、规范标准各异的全国性气象观测站星罗棋布。由于长期部门分割,国家缺乏宏观上的统筹规划与协调,使气象科学数据的共享问题长期存在,导致“贪大求全”、“自家有,便于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的思想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复建设,资金浪费现象严重。如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问题得不到解决,新的重复建设还将延续,而且将耗费更多的资金。

(2)科学数据共享缺乏足额的经费支持

由于国家在科学数据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许多提供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机构所获经费维持其正常业务尚有困难,无力在共享方面做更大贡献,只能采取有偿服务方式,来弥补经费不足。这种状况不仅使得数据的更新、加工和服务水平落后,而且又不断形成新的重复浪费。据部分自然科学专家估计,除了那些本身就是实施观测、探测、试验和实验获取数据的研究项目之外,一般综合性研究项目的成功也在于对数据量的掌握和数据质量的把握,往往需要花费项目总经费的50%左右去获取数据。由于得不到所需要的和满意的资料,有20%~60%的基本科学数据属于重复采集。

(3)缺乏有效的科学数据共享技术平台

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对科学数据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基本科学数据(特别是各类基本站的观测数据)和通过整理加工后的、服务于不同用途的数据集(产品)。因此,即使有共建共享的氛围,没有完善的数据交换标准、规范、质量控制和信息服务系统,共享依然难以实现。就共享技术而言,目前我国仍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大量的科学数据只能为数据拥有者或本专业范围内所知和所用,绝大多数数据库也仅仅起着存储的作用。

(4)大量科学数据资源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现状表明,大量的科学数据一方面仍存储于资料堆、档案柜,乃至流散在个人手中,没有经过有效的整理和建库,甚至濒临丢失;另一方面是各部门已经建成的数据库,还难以有效满足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这些数据库在标准化、规范化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相当一部分数据库根本没有标准可循。就数据库的作用来讲,确实能满足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需求的还不足已有数据库总量的十分之一,而一些领域的基础性公共数据库仍有待建立。

(5)数据库维护举步维艰,数据库更新任重道远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和单位在科学数据方面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因而导致了许多科学数据库按照项目方式一次性建设,缺乏持续的数据来源,很容易变成“死库”而逐渐降低或丧失其应用价值。

此外,有关保密的规定没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密级升降与解密的评估体系,使一系列数据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对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定位和科学的评估体系;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社会约束力不强,共享观念淡薄,往往存在只求共享不讲共建,甚至盲目扩大索取范围方便自己,有的用户在发表文章时不注明数据来源,有的用户在未得到允诺情况下扩散给第三者(包括国外)等。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正常秩序的形成。

(三)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我国科学数据共享活动要能够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科技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构建信息化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要从基础科学研究方面入手,通过加强科研活动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研究水准和技术水平之外,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和有序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对于集中财力抓好重点课题项目的研究和开发、保证科学数据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地被社会公众所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的科技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科技的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科技水平还比较低,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还不高,产业技术的一些关键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对外技术依赖,不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科学研究实力不强,优秀拔尖人才比较匮乏;科技投入不足,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少弊端。总之,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状况,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轨道的迫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要求还不相适应。我们必须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进一步深化科技改革,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带动生产力质的飞跃,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从资源依赖型转向创新驱动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使命。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3)

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相对于传统科技活动而言是一项全新的科技事业,其本质的特征就是“共享”。在传统计划体制下,一方面大量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无法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新科学和新技术又有非常迫切的需求。所以,传统计划体制下管理模式僵化、信息闭塞导致了科学数据生产出来以后不能发挥自身在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为此,必须要具有勇于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国目前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现状和特点,建立一套具有创新特征的科学数据管理体制,从总体上来改变在传统体制下所固守的落后和僵化的科技管理思想,以实现共享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推动科学数据为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2.进一步理顺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管理体制上建立一个适合于共享要求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必须要认真地研究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采取综合有效的管理对策,最大限度地调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各方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和谐一致的共享关系网络。

要进一步理顺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首先要抓住科学数据共享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即科学数据的共享活动,要在数据生产者、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作用机制,要最大限度地保证科学数据能够投入到使用领域,保证数据使用者的数据使用权利,数据共享要以“共享”为重点。在建立各种管理机制的同时,中心工作要保证“共享”,要打破在科学数据使用问题上的固步自封和资源浪费,要建立科学数据转化为生产力的快速制度通道,各种传播科学数据的物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特别是科学数据共享数据网络的建设,都要保证可以用于共享的科学数据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众开放,要清除在共享环节上任何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建立各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保证信息高速公路的畅通无阻。其次,要正确处理科学数据生产过程中的投资者、生产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理顺科学数据生产的投资渠道,建立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投资为辅的科学数据生产投资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资金积极投入到科学数据的生产过程中,要逐渐淡化生产的管理环节,使投资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减少不必要的中间和中介层次,减低生产成本,提高科学数据生产的效益。最后,要建立必要和有效的科学数据管理机制,通过互联网,建立定期、经常性和永久性的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保证科学数据的供给,提高科学数据使用的效率。总之,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建立,要以解决“共享”问题为核心,各种制度的建立以理顺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目标,尽量减少和淡化行政主导的计划模式。

3.加强科学和高效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采取的管理体制还是行政管理体制主导型的,这种体制对于保证一些重大领域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的科学数据共享方面是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的。如对载人航天工程的统一管理实现了我国“神舟”系列宇宙飞船的顺利升空。但是,也要看到,一方面我们在像“神六”这样特别复杂,涉及100万个以上的零部件的组合,有超过30万以上的单位协同参加的大项目上能够取得比较成功的经验;而另一方面,那些与国民经济和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普通科研项目却仍然处于低水平的摸索阶段,如只需要10万个左右的零部件加以组合的汽车工业在国产化方面做得很不到位,在重大的技术环节上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仍然很强。所以,要进一步调整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思路,要将一些重大的科技项目的成果所涉及的核心技术在不影响国家安全或者是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逐渐地向民用领域转移,实现高尖端科技与一般科技并行发展。这里就需要打破在科学数据使用上的制度壁垒,要在不同的科技领域之间建立比较可靠的技术共享和转化平台,为此,才能提高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只有真正地在体制上打破各种条条框框,以用为主,以共享为目标,才能建立比较有效的科学数据共享的传播和交流渠道。目前,最需要加以突破的是要在军用和民用领域开展比较有效的科学数据共享合作,特别是应当尽量地将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所推动的高科技项目成果及时地纳入科学数据共享领域,提高实现共享的科学数据的自身的科技含量。(4)

4.提高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的法制水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管理本身也必须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也就是说,政府在对科技事业行使管理职能的时候,是依照法律来进行管理,而不是随意地行使行政职能。依法行政适用于政府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要建设法治政府,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保证政府实施管理活动必须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科技管理领域,特别是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虽然科学数据共享活动涉及许多新兴的社会关系,但是,政府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也不能只是简单地使用政策手段,对于涉及全社会公众参与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应当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特别是对科学数据生产者的权利、科学数据投资者的权利以及科学数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都应当严格地依据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保护制度来正确地处理和调整不同的科学数据共享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为了提高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的法制水平,首先,应当从国家立法层面入手,对科学数据共享所涉及的主要的社会关系建立最基本的法律秩序,如对科学数据共享中所遇到的主要法律制度,共享的方式、共享中的权利保护、共享的法律争议、共享的法律效果等都应当在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之上,制定具体和可行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要以科技资源的总体共享作为国家今后一段时间内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将科学数据作为科技资源的一部分纳入国家的立法范围,通过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建立关于共享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制度。其次,应当在行政法规的层次出台以科学数据共享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条例》,具体的调整对象主要集中在由国家出资为主的科技项目的共享上,通过共享条例,进一步理顺科学数据共享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政策管理为法律管理,变行政命令为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从整体上改变政府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管理中所承担的单纯管理角色,提高政府参与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管理的水平。最后,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体,对于涉及科学数据共享具体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科学数据的生产和开发、科学数据的保管、科学数据的汇交、科学数据管理、科学数据技术标准、科学数据的发布、科学数据的使用、科学数据共享的协作等领域,都可以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部门规章,保证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参与者的各方面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共享的计划管理手段

计划管理手段是科技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由于科技活动,特别是科技创新活动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所以,不加区分地千篇一律使用计划管理手段来对科技活动进一步过度统一和集中化的管理,实际上并不有利于科技事业的发展。如在科技发达国家,政府对科技事业的管理,只是在重大的科技项目上制定比较详细的科技发展规划,但是,对于一般性的,特别是具有社会服务特征的科技项目,通常就不会采用特别严格的计划管理手段。计划管理手段本身是存在着许多缺陷的,它容易导致科研体制官僚化,很容易形成科技开发领域的经费和资金流向了科技发展潜力弱的领域,很容易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所以,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在保留计划管理手段的领域,一定要利用计划管理手段着重解决几项重要的基础性的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建设。主要是运用计划管理手段建设好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充分发挥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在科学数据共享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与此同时,应当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库的建设。对于科学数据共享具有全局性、永久性和整体性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应当通过严格的计划手段,不断地补充资金,保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重点数据中心和数据库在促进科学数据共享中的核心作用。对于其他的一般形式的科学数据共享设施和设备,要尽量依靠民间的力量来进行管理,要形成一个计划管理与非计划管理相互连接的共享体系和共享网络。保证计划管住点,社会管住面,形成一个科学有序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

6.建立必要的行政许可制度

要对传统的单纯计划管理手段进行改革,在科技领域,特别是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引进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其中,建立必要的行政许可制度是依靠法制手段来管理科学数据共享活动的重要体现。所谓行政许可,就是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资源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发展项目,由政府根据最具有生产和开发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权利。行政许可制度不同于一般性地通过行政机关来对社会资源进行行政性的配给制度,而且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才能赋予其相关的权利。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引进行政许可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重要的涉及国家安全或是重要的国防利益的项目,可以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于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严格的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赋予其生产资格,而不是采取像在单纯的计划管理体制下的大包大揽的做法,不问一个单位是否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实际科研能力,在平衡管理思想的支配下,将资金或者是技术力量投入到非最优化的生产环节,结果影响了科技发展。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引进行政许可制度,也可以将一些重要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通过建立严格的许可使用方式,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赋予某些部门和单位来使用,从而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率,努力地将科技成果及时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当然,在明确了科学数据的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可以直接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许可使用制度来代替行政许可制度,通过权利杠杆来推动科技成果在生产和实践领域的推广和应用。

7.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合同制度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将那些具有一定行政任务性的事项通过合同的方式,选择完成合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来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行政协议制度。行政合同制度是行政法治化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由于计划与生产往往脱节,行政机关单纯地掌管计划管理手段,通过计划来简单地决定实现计划的当事人,缺少对当事人执行行政指令和完成行政计划的带有具体评价指标的监督,所以,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当事人在执行行政计划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而且由于通过计划手段来配给行政资源,有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往往会导致有权执行行政计划的往往缺少必要的生产和科研开发能力,而有生产和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又无法得到必要的科技开发项目。行政合同制度借用了民事合同的形式,但是,却对行政机关以及合同的执行人都提出了比较规范化的要求,对行政任务的完成的评价也是通过事先在行政合同中设定好的指标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所以,行政合同制度对于重大的科研项目的完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在科学数据共享领域引入行政合同制度,主要工作重点是放在科学数据生产领域,也就是说,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科学数据生产的质量,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行政合同制度来建立行政机关与科学数据产生单位、个人之间的比较紧密的责任联系。与此同时,行政合同还可以通过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执行人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此外,在一些重要的军用高尖端技术转化为民用领域使用时,也可以采取行政合同的方式,既可以推动高尖端技术的应用,同时又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5)

8.建立必要的科研协作制度

目前,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和领导的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项目都涉及诸多科研部门和生产单位,在这些重大的科研项目研究中,科学数据是重要的成果表现形式。许多重要的科学数据的产生,既需要课题研究小组的通力合作,同时,又需要科研人员所在的部门和单位的配合。特别是那些包含了大量的子课题和分课题的研究项目,有时会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上百家或者是上千家单位的介入。在这种科研生产体制下,有时很难避免课题成果的法律归属问题以及课题组成员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此外,从科学数据共享的环节来看,目前在全国一些重要的科研部门或单位,都有自己的比较专业化的数据中心或者数据库,其建立一般以主要的科学家或者重要的学术带头人为基础,在科研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和自发地形成起来的。所以,同类的科研部门或者是同领域的科研人员使用相关科学数据就涉及不同的科研部门之间如何开展协作和进行协调的问题。事实上,即便是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许多领域和许多方面也需要与专业化的科研部门和单位就科学数据共享问题来进行协作,(6)所以,正确地运用科研协作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科学数据共享的效率,可以减少科学数据共享环节中不必要的成本投入,特别是科研协作制度可以比较好地界定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对实行共享的科学数据成果进行合理地保护。

9.建立科学数据共享的权利管理制度

科学数据共享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科学数据的应用,促进科学数据尽快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但是,科学数据共享也不能单纯地向社会公众无偿地提供各种科学数据,对科学数据成果不做任何法律上的保护。事实证明,那种对科学数据成果不加任何措施保护的,实际上并不利于实现共享。一方面,对科学数据成果不加任何保护,会严重地影响科研人员的生产积极性,会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就不容易增强科研人员对生产科学数据成果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另一方面,对科学数据不加任何形式的保护,也会使得数据使用者不懂得珍惜,同时,也不利于科学数据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因此,在科学数据共享中,适当地引进权利管理的手段,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数据成果,可以赋予必要的数据产权,对相关的权利人进行保护,实行分层次和分级别的使用制度,可以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使用制度。

10.健全和完善科学数据共享的保密管理制度

科学数据共享是最大程度上促进科学数据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使科学数据的生产服务于数据的使用和消费。但是,也要看到,有许多科学数据由于其自身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不适宜通过共享的途径自由地进入科学数据社会共享渠道,为此,有必要建立严格和规范的科学数据保密制度。当然,作为共享的前提是数据的开放性,在决定哪些数据需要保密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这里可以参考国外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保密作为共享的例外,而开放作为一般性原则,对于确实需要保密的科学数据,要从源头上,在具体的计划和生产环节就要严格地加以管理,对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地将其推广到应用领域,使它们能够及时地发挥自身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推动科技事业进步中的作用。

11.进一步推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试点工作

我国的科学数据共享工作是随着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所开展的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试点工作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并逐渐地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的轨道。目前,参加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试点工作的各单位和各部门都在试点过程中积累了比较好的经验,(7)但是,也应当看到,虽然有些试点单位已经建立了比较科学和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而且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但是,有些试点单位的工作却更关注自身的形式,尤其是管理和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数据本身质量不高,一般性的信息数据多,而具有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和科技发展要求的数据少,简单收集和整理的文献数据多,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数据少,因此,在短时间内,许多试点单位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还没有吸收应有的数据用户访问和使用。所以,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比较规范的试点工作的评估机制,特别是可以通过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来对试点单位所提供的数据服务实行比较规范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数据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12.进一步扩大科学数据共享的社会管理渠道

发展科技事业,特别是发展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科学数据共享事业,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数据共享的社会化管理的作用。事实上,在科技发达的国家,除了一些涉及军事和国防的高科技事业需要政府全面介入,并通过严格的行政管理手段来进行组织和协调之外,一般性的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有广大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应当首先立足于社会公众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在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平衡,还容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正如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指出的那样,“国内目前的科技体制由国家主导,最集中的体现是由国家来分配科研经费”,“国家集中分配科研经费会产生分配不公和腐败。如30万元的经费,运作要花5万~10万元。而且经费发放后,科研人员买假发票就把科研经费变成了个人收入”。(8)其实,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英美等国家根本就没有什么科技部、工业部。个人搞研究就自己去找钱,向别人证明自己的创新能带来收益才能募集到科研经费。而由企业、个人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公益基金则成为科研活动的最主要的资金渠道。科技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民间资金来支持,并且严格地遵循着社会管理的规则,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具有创新性和可以带来可观效益的研究项目才能获得民间资金的持久性的资助。这种社会管理渠道很便利,也很有效,具有自然选择的特性,可以避免行政化管理带来的盲目性和被动性。

13.健全和完善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

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科学数据共享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指导和管理的过程中,除了依靠行政命令来对实行共享的各个重要的科学数据中心和数据库进行有效的指挥和领导之外,对于信息量和规模巨大的科学数据信息不可能完全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在建设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过程中,建立了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通过该门户网站,来连接各个数据中心和数据库,通过设立必要的数据管理制度,来为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用户提供数据信息的指导和直接的数据服务。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服务方式是周全和有效的,通过在不同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之间建立有效的网站连接,极大地方便了数据用户。(9)

当然,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在整个科学数据共享中的角色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首先,从管理体制上来看,目前的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是部门所有性质的,而不是国家所有性质的,其管理活动直接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这里就存在一个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与其他部门建立的数据中心的相互关系问题。还有,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目前连接和管理的主要是分散在各个部门或单位中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有些数据中心和数据库是单位所有制性质的,所以,虽然通过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用户可以很快地能够访问相关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但是,由于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与各连接的相关数据中心和数据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十分清晰,所以,用户在使用通过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连接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时仍然存在一个权利不明确的问题。所以说,作为虚拟空间的管理者,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除了在技术上对全国范围内的科学数据中心和数据库起到连接和组合的作用之外,也应当作为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法律地位的管理实体,成立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队伍支持的门户网站管理机构,在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一定的授权前提下,对于需要通过网络连接来实现共享的重要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实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化的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门户网站的辐射范围,建立门类齐全、服务水平高的门户网站。

14.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来规范科学数据共享中的有偿服务行为

科学数据共享并不是采取简单地无偿共享的方式,事实上,包括美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其国内各种形式的科学数据中心在对外提供服务的时候,也建立了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权利保护制度。这些权利保护制度,实际上限制了用户滥用权利,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科学数据权利人的生产、开发和投资等各项权益。(10)但是,为了防止少数单位和部门利用科学数据对外服务不恰当地收取数据使用费,所以,应当对收费的项目实行比较规范的制度管理,其中价格是很好的调节手段。目前,一些科学数据中心在对外服务时,要么就是开发的数据范围非常有限,要么就是把一些重要的科学数据纳入收费项目的范围,并且在没有任何价格依据的情况下,向用户收取巨额的数据使用费。另一方面,一些重要的科学数据项目由于没有实行严格的权利管理制度,在数据的使用管理方面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自身运作难以为继。所以,应当对有偿提供数据服务的行为,特别是对经常性的收费项目进行价格管理和控制,使用市场机制来调节共享秩序。与此同时,对于许多没有可观经济效益或者是无法通过收费来维持自身的日常运行的科学数据中心和数据库,应当采取一些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或者是通过税收杠杆,建立专项的数据共享基金来重点支持一些具有巨大社会效益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的运行和发展。

15.进一步扩大科学数据共享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机制

科学数据共享目前已经越出了一个国家科技活动的范围,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础领域的数据实行了全球性的共享,(11)这种共享不仅促进了本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全球范围内的科技事业的发展。当然,也要看到,少数发达国家之所以在某些领域可以向全球开放科学数据信息,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无偿共享的科学数据信息往往又与一些受权利保护的数据信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在用户对某一方面的科学数据产生了使用上的依赖关系之后,很快就会受制于国外的科学数据生产者。所以,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外科学数据共享资源,在一些重要的基础性项目上采取直接拿来主义政策,但是,另一方面,还需要进行自主性的开发,努力地通过科技创新活动来生产和创造那些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迫切需要的科学数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建立国外科学数据发展的动态监督机制,要对那些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数据的项目及时地向国内用户公布最新的数据发展信息,避免在数据开发上搞盲目建设和投资。同时,还应当通过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网站,建立科学数据共享的监督系统,建立网上的举报制度,对于过时的信息要及时公布,对于虚假或者是造假的数据要及时地予以揭露,用通过建立与国外合作和交流的科学数据共享机制,来提高国内科学数据共享的水平。此外,就科学数据共享开展深度层次上的国际学术交流对于提高国内科学数据共享的水平也是很有价值的。例如,2004年6月22日至24日,科技部、CODATA(国际科学技术数据委员会)发展中国家科技数据保藏任务组、CODATA中国国家委员会和CODATA美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科学数据保护与共享战略”国际研讨会。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探讨我国科学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来自中国、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12个国家的100多位国内外科学家参加了会议。(12)

16.将科学数据共享纳入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总体框架

从科技发展的内在特征和国外的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13)来看,科学数据共享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科学数据的开发性,一是科学数据的共享性。科学数据要实现共享,或者一个国家的科学数据要在一个很高的层次和水准上来实现共享,首先要建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制度,如果实行共享的科学数据的范围过窄,尽管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数据向用户无偿提供,但是,却不能从体制上根本解决科学数据的广泛应用问题。所以,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建设,首先取决于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特别是那些有关高尖端技术的数据信息,应当尽量地投入到民用生产领域,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科技条件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也可以避免在科学数据生产投入上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因此,要真正地推动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的变革,需要尽早出台国家层面的《信息公开法》或者是行政法规层面的《信息公开条例》。只有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起来了,进入共享领域的科学数据才不会受到阻碍,有关实行共享的科学数据的保密制度也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所以,应当在深化科学数据共享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以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为突破点,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数据用户开放更大范围内的科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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