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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行政法院的权力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题 泰国行政法院的权力一、行政诉讼的种类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中。行政法院有权对此作出无效的法令。这类案件行政法院可以发布法令使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其责任。根据《建筑物控制法》行政法院有权将不执行清除命令的人士拘留。

第三题 泰国行政法院的权力

一、行政诉讼的种类

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范围主要规定在《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中。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1段规定,行政法院有权审理有关附属法例、行政命令或“其他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法院有权对此作出无效的法令。我们先从这三项进行了解。至于什么是“附属法例”,《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3条规定“附属法例”是指皇家法令,部长法规,部长公告,地方条例,规定和其他非针对个别人士或案件的条文。

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503/2003号一案中:泰国体育局发布了一份有关组织大学体育比赛的规定,当中限制了某些人的参赛资格,泰国体育局认为这个规定并非法规,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这种规定是属于附属法例,所以有权审理。《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3段规定,如果有附属法例被裁定无效,行政法院必须把决定刊登于宪报才是正式地将有关的附属法例废除。

在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有关行政命令的纠纷,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5条,“行政命令”是指公务员依法行使的行为永久或暂时制造、修改、转移、保存、终止或影响他人的权利或责任,但是不包括法规另有公布的。“行政命令”还包括一些在部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行为,因此行政命令必须要通过实质的案例。

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584/2002号一案中,土地局发布一份国有土地的契约里错误地包括了私人土地,被裁定是属于行政命令的案件。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也是行政命令,(9)行政命令还包括省(州)长发布对土地使用和居民迁移的通知(10)和行政部门拒绝支付犯人的生活补贴金(11)等。

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114/2002号一案中,原诉人控告有关当局在决定行人立交桥的位置时错误地行使酌情权,虽然此案非属“附属法例”也不是“行政命令”,但是泰国的司法权裁判处认为行政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12)此案例应属《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1段规定的“其他行为”一类。

《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2段规定行政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机关或人员在履行责任时出现的疏忽或无理延误情况。这类案件行政法院可以发布法令使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其责任。(13)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444/2002号一案就是因为泰国内政部长没有在指定时间内作出一个赔偿的规定所引起的。

《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9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或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法律、附属法例、行政命令或其他命令规定的职务都属于此类。至于不当行为也可以是因为疏忽或延误所引起的。这类案件行政法院可以颁布金钱赔偿,交付财产或履行职务的法令,法令可以附加时间或其他的附带条件。(14)不当行为的案例包括有一地方政府的秘书长因为把政府的预算使用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范围因此被裁定为不当行为,(15)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159/200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为政府工程中有疏忽的成分以导致他人受伤的纠纷也属于此类案件。

《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9条也授权行政法院审理有关行政合同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行政法院可以发布与不当行为所规定一样的法令。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3条规定“行政合同”包括特许权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公共用途规定合同或天然资源开发合同和代表国家的合同。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127/2001号的案件里,1名公务员与他工作的政府单位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保证该名公务员到外国留学后可以继续在政府单位工作,这份合同被法院认为是行政合同。一份关于合资企业拓展电信服务的合同被裁定是公共服务合同的一类。(16)一份关于征收土地的合同是属于公共用途规定合同。(17)司法权裁判处增加了行政合同的种类。司法权裁判处在决定行政合同时用了另一个更广泛的定义标准,就是合同本身是否可以让公众直接使用。司法权裁判处决定第10/2002号裁定有关LANG SUAN医院装修工程的合同为行政合同,司法权裁判处决定第18/2002号裁定因建造中央研究室以清除建筑物的工程合同为行政合同,司法权裁判处决定第14/2002号裁定水管的铺置工程合同为行政合同。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行政合同的范围进行扩大的用意,但也因此把行政合同的定义变得不明确。

《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9条第1段第5节规定了行政法院可以审理行政人员可否在指定时间内履行法院(包括其他司法法院)命令的案件,行政法院可以对有关拒绝履行命令的人员拘捕或拘留。但是现在还没有这类案件的例子。

最后一类案件是一切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法院有权审理的案件。(18)行政法院对这类案件可行使的法令将取决于案件的性质本身。例如案件是根据《不动产征收法》要求赔偿的,行政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1段第3节发布赔偿的法令。行政法院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作出不同命令。例如,行政法院可以根据《泰国水域航海法》命令强制清除在泰国水域的非法建筑物。根据《建筑物控制法》行政法院有权将不执行清除命令的人士拘留。

二、行政法院可颁布的临时性命令

以上就是法律授予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和行使的权力,当然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行政法院也可以作出一些暂时性的命令,例如在关于附属法例的案件中,有争议的附属法例都会在法院判决之前仍然生效,但是原诉人却会在判决前继续受到影响,所以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常务法官法院程序规则》第69条第1段,原诉人可以提出对有关附属法例暂时失效的申请,在申请中原诉人必须表明有关的附属法例如何继续造成伤害或损失,如果原诉人的要求被接受,行政法院就会发布有关的附属法例暂时失效。中央行政法院决定第3134/2001号是关于1名学生被学校开除的纠纷,由于案件审理期间该名学生因为不能上课而造成损失,所以法院决定把学校开除的命令暂时失效。在中央行政法院案件编号Black554/2002里原诉人要求把取消他营业执照的命令暂时失效,因为他无法正常营业让他造成很大损失,法院准许他的申请并准许他继续营业。

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66条行政法院可以在判决前要求案件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临时性的赔偿或补救手段。此条例的目的是防止在案件审讯期间当事人继续承受伤害或损失。除此之外案件一方可以要求就保护当事人利益进行中段审讯(Interlocutory Procedure)。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279/2003号里,由于一个与建停车场的工程影响公共行人道,法院决定把工程暂停,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293/2003号里,一个公务员的职位成了纠纷,因而影响了选择活动,法院决定延迟有关选择。在最高行政法院决定第Or.42/ 2002号里,原诉人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遗产理应是原诉人和他4个兄弟有同样的分配包括遗产里的不动产部分,但是负责土地注册的人员开始把产权转移到他4个兄弟的名下,原诉人却没有得到任何遗产,这案件在其他民事法庭处理,但原诉人在行政法院进行了中段审讯要求行政法院对产权转移的命令取消和保护他的利益,行政法院决定有关的产权不能转移直至审理这案的法庭作出裁决。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57条,行政命令是不会因案件在审理当中而停止执行的。例如,有人不依从罚款的命令,行政机关会作出没收其财产的强制执行命令。就算当事人就罚款到法院提出审理,有关没收财产的命令也不会因此停止执行。(19)

如果对以上行政法院作出的临时性措施不履行或不服从,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常务法官法院程序规则》第77条,在经过必要的变通后(Mutatis mutandis)法院将就案情引用《民事程序法典》。因此申请行使临时性措施的一方可以以单方面申请(Ex parte Application)要求法院扣押被告的财产或暂时拘留被告。(20)根据《最高行政法官法院程序规则》第76条规定如对行政法院的临时性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命令后30天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三、法令的执行

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2段,行政法院的法令是在超过了上诉期限后即30天后才可以执行。如果案件上诉,原诉行政法院的法令将停止执行直到上诉结果完成。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就会依照法令规定的日期内执行。执行行政法院的法令一般会由法院的执行办公室负责,假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法令,执行办公室就会用书面传票通知不执行的人士或机关。如果有关人士再无意服从法令,法院就会根据《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64条和《民事程序法典》第19条和第31条对不执行人士以藐视法庭罪起诉。泰国的内政部长也曾因没有依从法院法令而被书面传召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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