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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行政法院成立的道路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题 泰国行政法院成立的道路一、行政法的开始在2001年3月9日,泰国行政法院正式开始运作。相对与世界各地的行政法院,泰国的行政法院可谓是非常年轻的。国务院的成立也使泰国行政法学正式展开了序幕。政府考虑是否成立专门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但是当时泰国国内要求成立行政法院的声音却没有停止。这个决定可以说是泰国行政法院历

第一题 泰国行政法院成立的道路

一、行政法的开始

在2001年3月9日,泰国行政法院(1)正式开始运作。相对与世界各地的行政法院,泰国的行政法院可谓是非常年轻的。甚至有很多人还没发现它的存在。泰国行政法院的运作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历史却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从泰王Rama五世开始。在1868年,当时只有15岁的Chulalongkorn登基成为泰国国王。当时的泰王不想泰国被西方国家控制,所以努力学习西方文化希望把泰国改革成为一个“文明国家”。泰王开始出国访问和学习当时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管理。在1874年,泰王参考了荷兰国务院的运作并以此成立了泰国国务院(Council of State)。当时国务院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监督和平衡政府的权力,国务院在监察和改革政府上作出了正面的贡献,当时有不少泰国官员因行政失当或贪污而被革职。国务院的成立也使泰国行政法学正式展开了序幕。因此到现在为止泰国法律界一直认为泰王是泰国的“公法之父”。但是由于一些政治问题和来自皇室成员本身的压力。在这段时间内国务院无法正常运作,泰王只好在这个时期成立了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来代替国务院。(2)

另一位在泰国行政法历史上重要的人物是Pridi教授。泰国的行政法是在1931年由Pridi教授第一次在泰国的法律学院开教的。1934年Pridi教授成立了Thammasaf and Politics University(1952年后改名为Thammasaf University),“行政法”作为当时法学院的必修课之一非常受到重视。Pridi教授为泰国行政法的发展培养了人才、奠定了基础。(3)

在这个前提下,当时政府、官员也比较重视行政法的发展,开始注意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发展,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这些国家都已经成立了专门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政府考虑是否成立专门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

二、泰国行政法院成立历史的第一阶段(1933~1973)

行政法院成立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33年,泰国由于受到法国的影响就已经计划成立一个类似“行政法院”的机构。所以当时泰国的一个政府报告中就提出成立一个类似法国的“Conseil d'État”一样功能的机构(法国的“Conseil d'État”就是当时审理行政案件的机构但名称并非叫做“行政法院”)。

但是当时泰国为什么也不用“行政法院”的名义来成立这个审理行政案件的机构呢?这是因为外交原因,泰国政府不希望有外国人参与行政案件,所以不用“法院”一词。泰国计划成立一个称做“国务院”的机构来处理行政案件。为了让国务院有效地检察行政部门,当时设计国务院有两个功能:第一,拥有本来法律起草部门的责任;第二,处理行政案件。但是成立国务院的准备并不完善,当时法律对什么是“行政案件”没有规定,对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也没有规定,要到国务院成立后才开始草拟有关的法律,由于开始发现处理行政案件一方面需要很高的费用,另一方面挑选审理行政法的法官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到1935年有关的法律才起草完毕。但是法案在通过实行时立法部门却把审理行政案件的功能分离出了国务院。这样一个变化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当时泰国的一些官员在某种程度上不打算接受一个专门处理行政案件的机构;第二,政府担心不能明确分清国务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司法分工。

本来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转为总理办公室下的一个部门,此部门可以接受行政案件的状书然后提交一份建议书给总理来作出最后的决定,这样在实际的运作中,专门处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并不存在。而当时采用这种方式带来的效果也不理想,因为总理在作出案件的决定时都会受到政治的影响。因此,泰国第一次尝试成立行政法院的计划也没有真正地实现。

三、泰国行政法院成立历史的第二阶段(1973~1989)

由于第一次计划成立行政法院的不成功,泰国在一段时间里没有再研究有关行政法院的议题。直到1973年泰国国家立法会的成立和开始草拟一份更完善和民主的宪法,学术界把握了这次机会成功推动了把成立行政法院加到宪法的条文中。在泰国宪法(1974)第212条规定:“行政法院和其他法院如劳工法院、税务法院和社会法院都必须依照法律成立。法官的任命和革职都必须依照法院成立的相关法律。”此条文也就是后来成立行政法院的一个依据的基础。在条文实行后,有一些相关和配套的法律也相继落实。例如:《城市规划法1975》第70条规定:“……如上诉人对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1个月内到行政法院立案,如果行政法院尚未依法成立,此条文则不实行。”

可惜泰国宪法(1974)只有2年有效期,而规定成立行政法院的条文也没有时间限制,在2年里泰国的立法机关没有提出成立行政法院的法律草案。再加上政治的不稳定(1974年和1977年都发生政变),最后使得在条文的有效期内没有成立行政法院。而在泰国宪法(1978)中有关成立行政法院的条文已经没有再出现了。(4)

成立行政法院的计划再一次没有成功,但是国务院却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本来专门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重新由总理办公室并入国务院。不过处理行政案件还是需总理作最后决定。所以国务院也只是一个“准行政法院”,但是它的发展是一步步接近行政法院的功能了。它也因此培养了许多行政法的人才。但是当时泰国国内要求成立行政法院的声音却没有停止。从1980~1989年之间,总共有14次法律草案提议,但最终都被国会否决。(5)

四、泰国行政法院成立历史的第三阶段(1989~2001)

泰国社会在应否成立行政法院的问题上有着一致的意见,但用什么形式成立却有分歧。主要在于选择用普通法系的方式还是大陆法系的方式。如果是普通法系方式审理行政案件就会在一般法庭里进行,如果是大陆法系方式则会由一个专门的法庭来审理行政案件。泰国在成立行政法院的形式上经过多年讨论都没有达到共识,最终由当时的总理Chatichai Choonhavan作决定采用大陆法系的方式成立行政法院。这个决定可以说是泰国行政法院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在1992年政府决定成立一个由副总理领导的委员会,其中一个任务便是成立行政法院。在1995年,泰国宪法(1991)第195条经修改后,规定了行政法院会以大陆法系的方式成立。泰国成立行政法院的历史也就进入了最重要的时刻。在宪法(1991)经修改后,有三个重要的法律相继实行;即《行政诉讼法1996》、《公务员侵权法1996》和《公务员信息法》。

最终在1999年10月11日正式实行了《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这个关键性的法律。泰国的行政法院也在2001年3月9日开始运作。从1933年开始和在Pridi教授的努力下,经过69年的时间泰国终于成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

我们可以从以下这个表格中看到宪法对有关行政法院条文的变化,以此来进一步了解泰国行政法院成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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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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