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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商标案与中国“商标热”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凡非为此目的申请的商标,注册后闲置不用的商标,均有悖于中国商标法及国际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这里,德国商标局审查批准Hisense商标注册并无不妥,而中国商标局,审批众多“三无”商标,显见忽视了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

第五节 海信商标案与中国“商标热”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已开始拉锯战的海信商标案,诉讼双方于1年前和气收场,而6年来中国“商标热”却持续升温,这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企业界或自然人应当从中吸取些什么?中国商标立法与执法,如何应对“商标热”的诸多问题?这是在知识产权作用日

益加强的今天,国人应当重视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题记

一、海信与博西商标案博击始末

“Hisense”是1992年创立的海信公司,于1999年1月5日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但1999年1月11日,博西公司(由博世与西门子各出资50%所组建)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据欧盟商标资料库显示,博西注册Hisense商标时,均表述“用于电子仪器和设备以及国际商标第9条包含的产品”。显然,海信的产品包括在“电子仪器和设备”之中,其进入德国及欧盟市场,必然遭遇博西设置的知识产权障碍及壁垒。

为开拓国外市场,海信公司希望买下Hisense商标,可惜博西开价高达4000万欧元,海信无法接受,在屡次交涉不果,无可奈何之下,海信启动了其在欧洲的备用商标“Hisnse”,但这一图文与Hisense相类似的商标,不仅不能为海信在欧洲赢得理想利益,相反,还令自己卷入另一场侵权的讼争之中。

Hisense商标之争自1999年1月始已逾6年,按照中国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超过5年的时间里,如海信无法证明博西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想要获得Hisense的商标,似惟有支付赎金一途。此外,也由于博西抢注Hisense行为在国际社会形成对自身形象不利的影响,海信与博西双方巨头终于在2005年3月6日,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内容是博西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转让过渡期为1年(转让费用没有公开)。在过渡期内,博西将消化掉所有Hisense商标的产品、文件、促销宣传并最后停止Hisense产品的生产;而海信将在1年后获得博西注册的Hisense商标。双方自声明发表之日起,各自撤销对对方的指控。

二、海信——博西商标案对中国的影响

商标保护与版权保护不同,按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一著作在一国一地经出版,则在世界范围内(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议成员方)均可获得法律保护;而商标则不然,一国一地注册的商标并不自然在另一国家产生效力,要寻求法律保护,必须在另一国家进行注册。当然,国际上的驰名商标除外。不论是TRIPS协议还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均有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规定。这种特殊保护,目前不仅在传统法域的网下如此,而且延伸到了新兴的互联网络。

在海信商标一案中,海信公司之所以难占上风,原因就在于博西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符合德国的法律规定,也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规定;而海信在中国获得注册的Hisense商标并非国际驰名商标,海信无法证明博西的注册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抢占。可惜在中国,这些明确的结论并不完全为中国舆论界所接受,在一些官员和学者云集的讨论会上,嘘指博西“抢占”的呼声多于冷静的省思。不过,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却从另一个角度总结吸取了博西抢注的经验,制造了大量的商标泡沫。导致这种商标泡沫的原因,主要有:

1.皮包公司与皮包人抢注商标,心存侥幸。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商标看,近5年中国的商标申请量持续高速发展,其中,自然有国民经济增长的因素,但也有受到了诸如海信商标案影响的非理性因素。调查证明,有不少商标是皮包公司(无产房、无资金、无技术人员)及皮包人(上述三无的自然人)所注册,注册后并无产品进入市场。例如某市就有一家皮包公司先后注册了100多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涉及服装、食品、电器等十几个大类。

2.商标审批机关未能严格把握商标注册标准,重形式表征,轻实质检查。

众所周知,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是商品生产者、服务者为了将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凡非为此目的申请的商标,注册后闲置不用的商标,均有悖于中国商标法及国际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某些皮包公司、皮包人并未合理地吸取博西公司的做法和经验,如博西公司注册Hisense商标后并非将之闲置不用,而是从促销活动到生产制造,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其产品在社会上也曾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因此,如果说中国皮包公司、皮包人抢注商标有违于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博西注册Hisense商标,应当是一种并不违背TRIPS协议的行为。在这里,德国商标局审查批准Hisense商标注册并无不妥,而中国商标局,审批众多“三无”商标,显见忽视了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

3.执法机关误解《商标法》,执法有失公允。

中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一款便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中国一些执法机关对本条的理解,只注重举报人拥有“商标”,而不注重其是否有与该商标联系在一起的“商品”。笔者理解,既然有侵权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必须要有被侵权人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如果没有被侵权人的“商品”,仅仅有“商标”,这侵权似不可能成立;否则,就是侵犯没有商品的所谓“商标权”,而这蹩脚的侵权,并不符合上述第一款之规定。如某县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该县张某关于其乡镇企业动力配件侵权的举报,该乡镇企业长年生产动力配件却不对其使用的图形标志进行商标注册,而该企业原销售人员张某2001年辞职后开设一间网吧,未从事任何与动力配件有关的工作,却申请注册了该企业产品图形标志的商标,并诉该乡镇企业侵犯其商标使用权。最后,该县工商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该图形标志并向张某赔偿10万元人民币。这里执法人员的失误在于无视商标的合法性基础,机械地、孤立地理解了《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

三、完善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像判例法国家(如美国),有关判例可为他案判决提供依据,为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解释便显得格外重要。但由于中国商标立法秉承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故尽管经过修改,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模糊与含糊之处。为适当控制近年商标持续升温的趋势,中国应当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商标侵权作出适当规定。

1.明确商品商标注册的适用条件,即不得随意审批注册没有商品的商品商标。

2.明确商品商标注册的程序条件,要求提供商标申请的商品样品及有关生产资料。

3.对域外商品在国内的贴牌加工作出规定,明确境外销售的贴牌加工商品并不侵犯境内相同或类似的非驰名商标。

境外商标在国内贴牌加工生产所遇到的问题种种,目前在中国仍显突出,国内时有不法企业抢注了境外商标并举报有关商品侵权。如某公司注册了一泰国公司在中国国内贴牌生产的商品商标后举报该商品在国内加工的企业侵权,向泰国公司及在中国国内贴牌加工的公司索要每年500万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导致该泰国公司将贴牌加工业务如数转往越南,中断了与中国贴牌加工企业的合作事宜。此类本可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的问题拖而不决,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域外商标在中国国内的应用。

(原文刊于《苏商》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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