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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生效的《尼斯条约》通过条约的修正将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运作与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欧盟项目予以反映。现行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是在上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总体框架中运作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为防止国际冲突和处理危机提供军事和民事资源。在合作方面,该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应为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实施提供民事和军事能力并负有义务逐步改进其军事能力。

三、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欧洲防务共同体夭折之后,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CSDP)直到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之后才逐步确立起来。《欧洲联盟条约》在欧盟的基本文件中首次将最终形成共同防务政策作为其共同安全政策的使命。与此同时,欧盟考虑到自身不拥有军事力量,将有关的军事措施赋予西欧联盟,由后者代其行动。1997年《阿约》正式将欧盟的人道主义和救援任务、维持和平任务和应对危机之军事力量的任务载入其中,首次为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具体运作奠定了条约基础。在1999年的科隆首脑会议上,欧盟各方最高领导同意制定一个共同的防务战略,并表示将处于休眠状态的西欧联盟并入欧盟,这一愿望在2000年底通过《马赛宣言》得以实现。2003年生效的《尼斯条约》通过条约的修正将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运作与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欧盟项目予以反映。2004年7月12日,理事会第2004/551/CFSP号共同行动文件决定设立欧洲防务机构(European Defence Agency),标志着欧洲共同外交与防务政策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现行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是在上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总体框架中运作的。(77)

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为防止国际冲突和处理危机提供军事和民事资源。为此,欧盟一直致力于冲突的非暴力解决,并确定了民事手段的四个优先领域,即警察、法治、文明管理和民事保护能力。可见,欧盟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宗旨并不是要创建一支欧盟军队,各成员国的武装力量仍然属于各自国内最高指挥官控制,它们只有在执行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军事行动时才接受欧盟任命的最高司令官指挥。

《欧洲宪法条约》使现行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在法律制度和组织体制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首先,宪法条约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所采用的军事和民事手段的具体种类和范围,即:联合的裁军行动、人道主义救援任务、军事顾问与援助任务、冲突防止与维和任务、危机处理任务(包括建设和平及冲突后的稳定)和支援第三国以及在第三国的反对恐怖主义行动。(78)

其次,进一步明确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安全与防务政策的权限和合作关系。在权限划分方面,宪法条约第I-41条规定逐步形成共同的联盟防务政策,并且最终实现共同防务——如果欧洲理事会以全体一致方式如此决定,但最后的决定权必须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要求来行使。该条还明确规定,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不得妨碍某些成员国在安全与防务政策方面的一些具体特征,如一些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中承担的共同安全与防务义务。在合作方面,该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应为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实施提供民事和军事能力并负有义务逐步改进其军事能力。

最后,在防务能力开发与研究、兵力和装备等领域建立理事会管辖的欧洲防务机构,以增强共同防务政策的能力建设。其主要任务是:(1)鉴别成员国的军事能力目标,并评估成员国作出能力承诺的遵守情况;(2)促进行动需求的协调和采用高性能、可兼容装备的方法;(3)提交军事能力开发目标的多边方案;(4)扶持防务技术研究,协调和策划联合研究活动,并研究符合未来行动需求的技术解决方法;(5)辨别并在必要时实施一切有用的措施,以增强防务部门的工业与技术基础,改善军事支出的成效。(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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