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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条约》下的更紧密合作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在程序要求方面,《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第11条第2款,欧共体范围内更紧密合作的授权,应由理事会在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并与欧洲议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方式做出决定。

二、《欧洲共同体条约》下的更紧密合作

《欧共体条约》第11条除了重申可以授权利用欧盟的机构、程序和机制开展更紧密合作外,具体规定了在欧共体框架中此等合作的具体条件:(1)不得涉及属于欧共体专属权能的领域;(2)不得影响欧共体的各项政策、行动或计划;(3)不得涉及欧盟公民权或在成员国国民之间进行歧视;(4)处于《欧共体条约》授予欧共体权限范围内;(5)不得在成员国之间构成贸易歧视或贸易限制,并不得扭曲成员国之间的竞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程序要求方面,《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第11条第2款,欧共体范围内更紧密合作的授权,应由理事会在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上并与欧洲议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方式做出决定。由此可见,尽管欧共体领域内的更紧密合作的授权与其他领域此等合作的授权都是由理事会做出,但是委员会和欧洲会议在其中的作用明显不同。首先,委员会对于欧共体内更紧密合作的授权具有动议权,而对于欧盟其他领域更紧密合作的授权只是发表意见,而动议权属于意欲进行此等合作的成员国。其次,欧洲议会对于欧共体内更紧密合作的授权享有协商权,而在其他领域更紧密合作的授权中只享有知情权。至于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的程序规定,则与上述《欧盟条约》第40条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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