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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学者们对两者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葡萄牙和澳门学者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或共同之国际法规范及原则,经葡萄牙正式批准或通过的有关国际条约,为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在其国内秩序中有效。

五、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学者们对两者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荷兰的胡伯认为国际私法来自国际公法;意大利的孟西尼则认为《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法的国籍原则;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则认为国际私法是各国立法权的限度问题;法国的皮耶(Pillet)认为冲突法是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

葡萄牙和澳门学者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十分密切。第一,国际公法要求各国承认外国法及采纳一套法律冲突规则。第二,国际公法有时含有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实质性具体规定,如1965年3月18日《世界复兴开发银行公约》第42条之规定。第三,国际公法并不要求法院地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平等对待”,但国际私法中有一项原则,即“法院地法与外国法平等对待”原则,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第四,有时,国际条约或公约中含有冲突规范,从而,国际公法有时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五,国际公约中确定的若干关于自然人国籍法的一般原则,也构成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如“国家自由确定其国民原则”、“有效国籍原则”、“平等原则”等。第六,国际公法中规定的“人人依任何所在有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之权利”,(20)是国际私法存在的基本前提。

(二)国际私法与宪法

传统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是“宪法的自由空间”。现代葡萄牙学者普遍认为,宪法对国际私法有广泛的干预及限制。这种干预及限制表现为:

1.《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对国际法在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作了规定。例如,该宪法第8条规定:“(1)一般或共同之国际法规范及原则,为葡萄牙法律之组成部分。(2)经正式批准或通过之国际协约所载之规范,一经正式公布,只要在国际上对葡萄牙国家有约束力,即在国内秩序中生效。(3)葡萄牙所参加之国际组织内之有权限机关所制定之规范,亦直接在国内秩序中生效,但必须在设立该等组织之有关条约内有此订定方可。”(21)这条规定表明,在葡萄牙法律秩序中,国际公法被“自动接纳”。因此,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或共同之国际法规范及原则,经葡萄牙正式批准或通过的有关国际条约,为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在其国内秩序中有效。

2.《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对国籍问题有专门规定。例如,该宪法第4条规定:“根据法律或国际协约被认为系葡萄牙公民者,即为葡萄牙公民。”而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对公民资格的权利和剥夺作了规定。

3.《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欧洲公民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例如,该宪法第15条规定:“身处葡萄牙或居住于此之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享有葡萄牙公民之权利,且须履行葡萄牙公民之义务。”

4.宪法对冲突规范有所限制。现代各国通常都有冲突规范不违宪的一般理念。在选择连结点时,应当考虑宪法的价值及取向。(22)

5.因适用法院地冲突规范而导致适用外国实体规范时,该外国实体规范能否抵触法院地国家的宪法?这个问题产生于德国著名的“西班牙人案”。在该案中,一位未婚的西班牙人,拟娶一名离婚的德国女子,由于当时西班牙法不承认此项离婚的效力,从而提出该西班牙人有无结婚的行为能力问题。1971年5月4日,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适用西班牙法律的结果违反了德国宪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并确认了一项原则,即适用法院地冲突法规范指向的外国法时,应当核实法院地的宪法规范。

6.对于法院地国家的法院能否审查外国实体法是否符合该外国宪法问题,葡萄牙学者认为,如果外国实体法在该外国被宣布为违宪,则法院地国法院不应适用;同理,法院地国法院不应适用那些在本国有违宪之嫌问题的外国实体法,如该外国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且正由该外国法院审理其违宪问题,则此等有问题的规范不宜适用。如果该外国普通法院无权审查违宪案,则即使该外国实体法有重大违宪迹象,法院地国法院也不得拒绝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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