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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九、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为了解决社会上不可避免的纠纷,最初人们发明了神明裁判、调解、公断等方法。目前,在讼案较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们在谈论ADR,使用ADR。所谓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当事人可以据此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解决社会上不可避免的纠纷,最初人们发明了神明裁判、调解、公断等方法。但是随着国家机器的建立和统治手段的不断完善,司法诉讼以其权威性和有强权为后盾逐步取代上述方法而成为正统的方法。不过,司法诉讼并没有完全消除其他方法的存在,在司法诉讼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替代诉讼这一严格的司法程序。现在的趋势是,非司法或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在讼案较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们在谈论ADR,使用ADR。所谓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这种替代解决争议方法的适用,一般以当事人自愿为条件。

在美国,ADR有20余种,其中最主要的有六种:

1.调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这种方法一般为政府和劳资关系部门所采纳。例如,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要进行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则申请仲裁。

2.无约束力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这种方法是由仲裁员作出决定,是否执行仲裁员的决定则依靠当事人的信用,且该决定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附属者的早期中立评估(court-annex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这种方法是指当事人可在法院门口寻找专家、律师或心理学家对争议进行分析评价,就地解决争议,而不诉诸法院。

4.小型审判(mini-trial)。这种方法是由争议当事人各自派出的有授权的高级职员充当公断人,与当事人各自委托的律师一起研究如何解决争议。小型审判有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程序规则。通过小型审判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可以据以在法院进行简易审判程序,法院一般不改变协议的实体内容,即判决予以执行。

5.借用法官(rent judge)。这种方法是指争议当事人在法院办理登记手续后,借用已退休的法官主持审理程序,该法官的决定与普通法院法官的决定具有相同的效力,败诉方不服决定的,可以向当地法院上诉。

6.仲裁(arbitration)。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当事人协议将其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据此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者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仲裁庭。而仲裁机构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常设的。不过,目前仲裁机构的常设化在各国已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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