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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上的差异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我国,由于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上述辩论权之保障的观念和方式,被认为“是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相联系的,是为了全面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度才建立的辩论式诉讼,它保障着法庭上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

(三)如何为辩论权提供保障之观念上、方式上的差异

与上述区别相联系的另一区别是,关于辩论权的保障,我国与西方在观念上以及方式上是存在差异的。在西方,辩论权的保障是通过确立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对等的攻击防御手段和机会、确保法院(法官)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自治性等内容来实现的,十分强调辩论权保障过程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而在我国,由于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上述辩论权之保障的观念和方式,被认为“是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相联系的,是为了全面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度才建立的辩论式诉讼,它保障着法庭上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20]故此,为了与西方民事诉讼中辩论权之保障模式相区别,我国同前苏联相类似,特别强调辩论权保障过程中法院的职权作用,强调法官应当像“父母官”一样对当事人提供帮助,法官在认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辩论资料不足时,可以主动去调查收集证据并且主动去补充和认定当事人所没有提出和主张的事实。因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辩论权的保障,往往忽视了法官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其侧重点不是考虑如何从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更好地使双方当事人具有对等的攻击防御手段并为这种攻击防御提供充分的、完善的程序保障和制度保障,而是过分地仰仗法官的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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