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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鹰一号”案的几点看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金鹰一号”案的几点看法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规定。关于我国“金鹰一号”案,可分两部分来处理。其次,关于“金鹰一号”船东在意大利法院申请扣押我国船舶所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扣船与碰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其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发生在意大利,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关于“金鹰一号”案的几点看法(233)

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规定。虽有少数有关的国际公约,但参加的国家为数甚少,因此,这一问题仍由各国独立自主地加以规定。

关于我国“金鹰一号”案,可分两部分来处理。首先,关于碰撞问题,由于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并应根据我国法律加以解决,这是毫无疑义的。其次,关于“金鹰一号”船东在意大利法院申请扣押我国船舶所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扣船与碰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其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发生在意大利,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言外之意是扣船纠纷的解决,必须是意大利法院才有管辖权,我认为,这种观点十分值得商榷。

(一)认为扣船案与碰撞案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否定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对案件的有关事实没有正确的认识。扣船以及因之而造成的损害与船舶碰撞之间,关系十分密切,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发生碰撞,就不会有扣船事件的发生,也不会因此而造成原告的损害。其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自明,不要求有什么“必然”性。有了这样的联系和牵连,就有足够的理由合并审理,合并管辖。提出所谓“无必然因果关系”,完全是节外生枝,毫无法律根据。

(二)否认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对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正确地予以理解。我国民诉法有关合并审理的规定,在本案中完全可以适用。按照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9条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合并审理。前两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牵连关系,不论是原来的原告对原来的被告提出“新的请求”(即增加诉讼请求),还是原来的被告对原来的原告提出“反诉”,只要提出新的请求,就可以合并审理。这种情况下,后来的请求与原来的请求是否有牵连,都可以不问。只有第三种情况,即第三人提出请求时,才必须要求这种请求“与本案有关”,也就是与原案有牵连关系,否则不能合并审理。就扣船事件而言,不但当事人之间有牵连关系,而且所提出的请求也与原案有关,有什么理由认为不能合并审理呢?怎么能说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呢?我认为,只有那种认为我国法院对扣船纠纷没有管辖权而应驳回××海运局追加诉讼请求的观点,才是真正的缺乏法律依据。

(三)如果说“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在意大利”,似乎只有意大利法院才有管辖权,这种看法是站不住脚的。说“行为发生地在意大利”还可以,说“结果发生地在意大利”却很成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结果就是指产生的损失,而受损害的正是中国的××海运局。我们也完全有理由说“结果发生地在中国”。退一步说,即使承认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意大利,也决不能因此就认为只有意大利法院才有管辖权,因为这种管辖权并不是一种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有管辖权的,例如被告的本国或住所地就可以有管辖权。在该案中,我国法院以合并审理为依据,当然也可以有管辖权。提出“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在意大利”,借以证明中国法院因此无管辖权,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四)我国法院不但对该案有管辖权,而且还有必要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我国法院既然有理由将扣船问题与碰撞问题合并审理,根据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就同样有理由一并适用中国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两个问题的处理彼此协调一致。其次,扣船行为虽然发生在意大利,但在意大利扣船完全是一种偶然的行为,而且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当的。因此在该案中适用意大利法律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再次,在该案中,受害的一方是中国法人,意大利法院根据加害一方的错误申请扣押了中国的船舶,如果再适用意大利法律来处理赔偿损害问题,显然是对受害方不利的。中国法院为维护我国法人的正当权益,也只有适用中国法律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所以,在该案中适用中国法律是无可非议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这一问题。

(五)目前一般国家在涉外案件中,特别为了维护本国公民或法人的正当权益,都是倾向于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缩小或放弃自己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在本案中行使自己的管辖权,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并非毫无理由地扩大自己的管辖权。放弃自己应行使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如果在本案中我国法院放弃自己的管辖权,不依法维护我国受害方的正当权益,请问我国受害方又能到哪一国家去请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是对自己的法律判例作扩大或比较灵活的解释,来行使自己的管辖权,以达到维护本国公民或法人的正当权益的目的。我国法院绝对不可以对此漠然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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