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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张性影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张性影响作为一个区域贸易协定,NAFTA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种影响力还在扩张。在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加、覆盖地域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形下,例如,NAFTA就规定该地区的其他国家都可以加入本协定,使许多人把美洲自由贸易区看作是更被期待和合乎逻辑的终点。尤其是像NAFTA这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随着区域的不断扩张发展,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所遵守。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张性影响

作为一个区域贸易协定,NAFTA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种影响力还在扩张。NAFTA成立后不久,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就要求加入。它们担心来自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为了获得NAFTA的待遇而到墨西哥投资,作为和墨西哥类似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能够被获准进入NAFTA,就意味着它们也能够有类似的机会:一方面自己的产品也可以进入到北美市场,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吸引并增加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就是NAFTA的延伸——这个在2005年生效的区域协定覆盖了除古巴以外的整个美洲,并设立了11个工作小组就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投资、贸易标准、反倾销反补贴税等各事项的谈判做好了准备。NAFTA也是整个西半球更为广泛的自由贸易进程的一部分。[27]

事实上,即使没有FTAA,一些区域性协议也已经发展成为“中心——辐射”形式,即一个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分别同若干个非成员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但后者之间不存在贸易协定,这种形式的区域协议驱使了国际投资,短期内会使该组织成为投资者的首选之地,但正如前述,缺乏有序的引导同样会给国际资本流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国际社会今后努力的目标是,使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逐步降低和取消对非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其实就是缩小区域内外在商品、服务、资本流动方面的差别待遇。区域一体化应是向着有利于促进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对于现在正在艰难前进的全球投资法律的一体化,而不应成为一种实施贸易保护主义造成的不公平投资机会的工具或区域壁垒。区域一体化还应注意与不同区域间、区域内外的合作结合起来。普惠制以及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进行的合作是值得倡导的典型措施。

在今天,“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主要和某些特定的国家或者区域市场的法律制度相关联。他们在制订总体发展目标的时候,都必须真实和有效的去评估相互关联的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并通过法律措施协调二者的相互影响,以避免出现二者的不协调对整体发展目标的不良影响。[28]尽管关税壁垒的使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大幅度减少,但是其他的贸易政策工具仍然能够对投资产生诱导或者限制的作用。一方面,在没有投资法规本身的引导和限制之下,贸易法规的规定往往会无形的倾向于去鼓励相关的“跳跃式关税”的外国直接投资;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这类一体化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低效率免受国际竞争的损害。这些法规中存在着临时保护和促进当地含量的规定,不仅作为统一的法律规则在区域内部被遵守,而且对外来说,也并不缺乏它们的法律根据,换言之,在目前的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下,它们是完全合法的。只是,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性投资法规尚未诞生,这些蕴涵了不同开放程度的贸易原则、规则、措施越来越多,如果国际社会对其不进行谨慎的平衡和协商,不去注意和防止过度和长期的保护所造成的潜在的损害结果,那么,就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首先,如果制订新的多边投资规则,对贸易措施的使用干预了投资的种种方面,难以进行全面的限制;其次,投资规则在评价“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时,由于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会困难重重;最后,从整体上来说,不利于创建未来稳健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相互促进的法律大环境。

在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加、覆盖地域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形下,例如,NAFTA就规定该地区的其他国家都可以加入本协定,使许多人把美洲自由贸易区看作是更被期待和合乎逻辑的终点。无论NAFTA的自由贸易规则将来在多大的范围内被适用和遵守,都无疑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产生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了世界商业活动和相关利益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配。在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的文件中,关于影响投资的贸易措施方面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贸易措施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施加它们对于投资自由化的影响;第二,根据这些贸易措施对投资所产生影响程度的大小深浅,对它们进行了分类。[29]可见,这些研究都只是一个浅尝辄止的讨论,无论是区域性的集团还是国际社会,在立法方面的考虑都刚刚起步,而没有像TRIMs协议规制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那样,形成专门的、统一的法律文本。而在我国国内,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著述非常多,但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介绍几乎是空白。然而,国际社会目前的研究也反映了一定的先导性,表现出了对影响投资的贸易措施进行关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各类国际投资协议,包括正在讨论建立中的国际投资多边法律框架,无非都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推动国际投资进一步自由化的法律规范,因此这些影响投资的贸易措施也必定会与各种国际投资协议密切相联。尤其是像NAFTA这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随着区域的不断扩张发展,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所遵守。那么,其所包含的调整贸易的法律规范,会逐渐影响到未来国际投资标准的形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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