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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标准的演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界定标准的演变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新标准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划为大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但是,从我国对企业规模界定标准所做的调整和规定中,一直很轻视企业的从业人数因素。

一、法律界定标准的演变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20世纪50年代是以企业拥有的职工人数来划分,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000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1962年以后改为主要依据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的规模。1978年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改为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对1978年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按企业生产规模把企业分为特大型、大型(细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细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同时,该《标准》还规定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一般以生产能力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一般采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参照系来界定企业规模的大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的生产能力、规模和技术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出现了一批生产日益复杂、产品日益多样化、组织结构层次多、涵盖行业领域面广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这样一来,原有的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就难以适用上述所说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也难以把为数众多的多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纳入《标准》的划分范围。在此情况下,1992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但1992年的标准只对原有(即1988年)《标准》的细节问题做了一些补充和调整。

到1999年8月,我国又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划分标准做了重新修订,公布了新的《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统一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归类,主要衡量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新标准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划为大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从我国界定企业规模大小标准的发展过程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界定企业规模的核心指标从最初的以就业人数或固定资产价值的单一标准,转向以企业的生产能力标准为主,同时辅以固定资产价值的标准,再到1999年8月的标准,说明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要。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和调整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把企业的生产能力作为我国界定企业大小的核心标准,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符合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是有其合理性、科学性的。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对于从业人数、资本额或出资总额更具有综合性,它不仅涵盖了这些单个的硬件指标,而且还包含着企业的技术构成等所有能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等各方面的因素。其次,把企业生产能力作为界定企业大小的核心依据,包含着我国过去短缺经济的背景因素。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政策的重心是如何增加供给,以缓解短缺。这样一来,企业规模的大小就自然地看它的产出能力,而相关政策的价值取向也是企业的产出能力越大越好,鼓励把企业做大。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给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维持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以保持经济的活力,防止大企业之间的寡头垄断。而当我国从短缺经济开始向供求基本平衡,甚至有些行业出现了“买方市场”的局面时,政府及时将标准调整到以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来划分企业的规模,应当说这是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但是,从我国对企业规模界定标准所做的调整和规定中,一直很轻视企业的从业人数因素。这当然与我国的国情有关,因为我国的劳动力在数量上绝对充足,劳动力成本低,而资本短缺,且企业扩大规模,扩大生产能力,不受劳动力不足的约束,所以,从业人数的多少无需作为界定企业规模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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