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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权的运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宽是前提与基础,宽意味着应当和可以宽恕绝大多数犯罪,尽量减少刑法对于社会生活的干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充分发挥“严打”对于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主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标本兼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权的运用

万 强(1) 赵 慧(2)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承和发展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宽猛相济”的合理成分,吸收了国外“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积极因素。它不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简单重复,而是我们党在深入反思二十多年“严打”政策后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第一,宽严相济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与此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存在差别。必须建立合理的刑罚结构,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配置轻重相宜的刑罚,使每一个犯罪行为都罚当其罪。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社会情势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在现阶段,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修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对于非对抗性的轻微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弱势群体犯罪、初犯、偶犯以及邻里、同事间的犯罪,要尽量依法从轻处理,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第二,宽严相济是法律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或者高危险的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于轻微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有教育挽救可能的犯罪人,要尽量采取非刑罚化的方法和手段,严格控制刑事手段的运用,在侦查、批准逮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各种缓和的处理方式,或者及时终止诉讼程序,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要依法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同时,宽严相济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案件来处理案件,该严当严,该宽当宽,罚当其罪。

第三,宽严相济强调以宽济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政府对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政策的扬弃,其中宽与严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我国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理性认识和科学选择。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宽是前提与基础,宽意味着应当和可以宽恕绝大多数犯罪,尽量减少刑法对于社会生活的干预。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犯罪人员以出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更新了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使得刑事司法理念发生以下四个转变:

1.从刑法万能主义到刑法谦抑主义的转变

以往刑事司法理论认为,刑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剂良药,结果不当地扩张了刑罚权,刑法的触角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使得刑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制造了新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刑法谦抑主义认为,刑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其他社会手段如宗教、道德以及其他法律手段如民事、经济手段都无法解决社会问题时,才有刑罚权的发动。在刑法谦抑主义下,刑法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充分发挥“严打”对于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主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标本兼治。

2.从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转变

近20年以来,由于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犯罪率在我国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在社会治安和对犯罪的处理方略上,我国更多地强调“严打”以及高压态势,力图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为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处理模式不符合犯罪现象的发展规律。一方面,犯罪本身存在轻重之分,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刑罚策略;另一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根据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犯罪在特定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总是处于饱和状态,犯罪的增加与减少与一定社会的历史发展水平相对应。因此,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无法消灭,唯一的方法就是采取各种方法减少犯罪滋生的土壤,预防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通过非犯罪化、不起诉、非监禁化等来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促成犯罪人改过自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消除犯罪的生存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从报应刑主义到教育刑主义的转变

以往的司法实践过于强调刑罚对于犯罪分子的报应功能,体现在刑事立法上就是刑罚圈的扩大,重刑主义特别是挂有死刑条款的犯罪多,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希冀通过“严打”或从重从快等方式来惩治犯罪。这种做法客观上有利于犯罪的惩治和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善,但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严打的边际效益开始递减,报应主义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教育刑主义认为,刑罚对于犯罪分子不仅仅具有惩罚功能,更具有教育、改造功能,要通过刑罚的运用,促进犯罪分子真正认罪服法,从而在内心确立对于法和社会秩序的信仰与认同,真正弃恶扬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挽救和改造犯罪的精神,不论是严打还是依法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理都充分体现了刑罚对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功能,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以及初犯、偶犯以及邻里间犯罪的从宽处理,更体现了刑罚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挽救的功能价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于更多地保护犯罪分子基本人权,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使得犯罪分子在刑事司法的运作中切身感受法律的人性关怀,自觉地服从法律裁判,有利于法律权威的确立。

4.从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转变

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重点关注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绳之以法,刑法是否得到完全的执行。这种执法方式仅仅把司法活动作为维护法律效力的工具,忽视了司法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其结果就是法律的机械主义盛行,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出现了偏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既要注重刑事司法惩治犯罪的能力,又要注重刑事司法解决、化解社会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是通过非犯罪化、非监禁化、不起诉、和解以及刑罚社会化和开放化的司法运作手段,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对抗因素,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做法

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方法和机制,为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做法有:

一是创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对于符合四个条件、八种类型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并就如何快速办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该实施意见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人员经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认为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组。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下至迟在15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采用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表,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不必详细抄录证据内容。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意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还主持召开了公、检、法座谈会,就实施意见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统一思想,为全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建立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刑事和解规定》,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表示谅解的刑事案件依法实行和解。刑事和解制度在全省检察机关得到了普遍推行。如2006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荆州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因怀疑同犯胡某(监督岗)向监管民警检举自己“无故不参加劳动”而怀恨在心,遂于当月某晚8时许偷偷尾随同民警一道值班的胡某。在该分监区监舍巷口内的下水道盖口处,张某捡起一水泥块从背后朝胡头、背部击打,胡某当即受伤。经法医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此案由荆州监狱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5日向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一定的损失。江北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十分慎重,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征询被害人意见。随即,被害人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同意刑事和解。办案人员将这一情况向检察长办公会作了汇报。鉴于这起轻伤害刑事案件情节轻微,江北地区检察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从深层次化解服刑人员间矛盾,最大限度减少狱内对抗性,该院决定运用刑事和解措施妥善解决这起刑事案件。3月中旬,张某实施了损害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种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紧张对立关系,对于矫正犯罪和维护被害人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正确行使逮捕权和公诉权,使案件的处理做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中,探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挽救、教育和人文关怀的和谐理念,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大胆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家住叶大乡太山村,因地域偏僻、家境贫寒没用上电,1月27日下午,郭想从哥哥郭成(化名)家接电,郭成认为是自己出钱接的电,要接也要给其说一声。为此兄弟俩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郭某某便说:“不让接电我去烧房子”!随即放火将郭成价值几千元的一间偏房和屋内粮食烧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毁害公私财物罪将郭某某刑事拘留,后移送该院审查批捕。在审查中,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了解到郭83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13岁的孩子需要照料,妻子嫌家贫已离家出走几年,加之哥哥郭成又要求对其从轻处理。综合全案,该院在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犯罪的同时对其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郭某某非常感谢司法机关对他宽大处理,一再表示要重新做人,并赔偿损失和哥哥和睦相处。

四是建立了符合未成年犯罪案件特点的处理机制。全省大多数检察机关专门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组,由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如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不仅建立了未成年犯罪案件工作组,由专人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还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人时,应邀请其辩护人见证,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见证;对于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并安排亲属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就其帮教措施同有关社区、组织、学校等机构、团体协商,并对其帮教期间的表现实行监督;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可建议人民法院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如我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未成年人在校抢劫案时,承办人了解到该犯罪嫌疑人由于父母离异,缺乏关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十分后悔。检查人员先后四次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联系,为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使该犯罪嫌疑人得以重返校园,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班级召开“挽救失足少年”的特别班会,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大家的关爱下,该同学学习成绩不断得到提升,人生态度有了较大的改变。

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检察权的运用

宽严相济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精神体现,贯彻于检察机关工作的整个环节。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二是推进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三是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推进办案专业化;四是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工作机制;五是推进庭审方式改革,积极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六是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在立案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要审慎把好立案侦查关,凡是属于民事、经济、行政和党纪手段调整的事项,不得随意启动刑事侦查和立案手段,避免检察权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当干预。另外,在对职务犯罪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要注意方式、方法,维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以及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刑事司法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不当冲击。

第二,在侦查监督方面,要严格把握“有无逮捕必要”,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从快逮捕,以起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不予逮捕,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完善监督机制,将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违法立案案件及时得到纠正。

第三,在审查起诉方面,要严格把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严重犯罪,要依法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别对待,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间等引发的犯罪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或者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要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案件,可作不起诉处理。要进一步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程序,并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第四,在诉讼监督方面,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案件的及时抗诉。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对于第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五,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要依法保障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改造情况,积极扩大缓刑、假释和社会矫正等刑罚转处措施的适用范围,通过行刑的社会化、开放化积极促成犯罪人回归社会,防止其再犯。

第六,在控告申诉方面,要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把控告申诉工作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同时,对于在控告申诉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认真查处。

同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司法机关的配合,更离不开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因此,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统一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促进这一政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

【注释】

(1)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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