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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国际合同通常与国内合同一样,反映了立法秩序与私人秩序优越性的相互转换。本案争议中关于通知权的行使适用南非法,即允许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其他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除匈牙利、突尼斯外,亦均规定当事人有效选择的法律是处理国际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国际合同通常与国内合同一样,反映了立法秩序与私人秩序优越性的相互转换。[16]在国际合同中,“私人秩序”这一术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情形随处可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成为各国广为接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林正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以来。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制度,成为国际私法中广为接受的法律原则之一。[17]

当然,各国对意思自治接受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只接受明示选择,有的国家接受默示选择,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等各种具体情况推定当事人的意图。1980年《罗马公约》允许默示选择,拉丁美洲国家则对是否允许选择常持迟疑态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只允许默示选择[18],1940年蒙特维的亚关于国际私法的补充建议书规定,只在由其可适用的法律授权时才允许选择。

在接受意思自治的国家,受法律体制、习惯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例如,除少数国家规定当事人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外,多数国家及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采取明示及默示的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如1980年《罗马公约》第3条第1款、1994年《墨西哥公约》第7条第1款以及瑞士、希腊、德国、美国等均如此规定。在选择时间上,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前、缔结合同后的任何时候,甚至在审判阶段选择适用合同的法律,例如,联邦德国、波兰、瑞士等国家。有些国家则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不迟于合同缔结时完成,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等。除此之外,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是否应当加以限制,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也是不相同的。一些国家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一些国家规定除去公共秩序的限制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与合同有某种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后者有波兰、葡萄牙、美国、联邦德国等。[19]

虽然国际劳动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但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同样为立法和实践所认可。如1980年《罗马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这种选择源于1980年《罗马公约》第3条关于公约范围内所有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因此,劳动合同法律选择问题实质上相同于或类似于任何类型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罗马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进行法律选择时,适用雇员惯常履行工作地的法律,或者在没有该惯常工作地时,适用其从事工作的营业所在地法。“如果从总的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合同由该另一国法律支配。”[20]因此,《罗马公约》第6条是合同自体法方法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但是,《罗马公约》第6条也体现了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更多限制。如《罗马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间进行的选择,不具有剥夺受雇人享有的,在没有选择时,第2款下强制性规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效力”。《罗马公约》第7条更是赋予了另一国强制性规范和法院地强制性规范的双重限制。因此,国际劳动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尽管如此,1980年《罗马公约》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已经是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突破。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劳动合同涉及公法与私法两个方面,其公法性常常为国家立法所考虑。主权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最低工作条件及工作保护方面的劳动法规范,旨在适用于其领域内履行的所有工作,并不希望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排除适用。但毫无疑问,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尤其在国际劳动合同中,绝对的属地主义并不利于国际劳动合作和交流,也不利于争议的合理解决。因而需要利用意思自治的经济快捷、法律适用上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等优点,以促进国际劳动合同争议的有效解决。[21]

欧洲很多国家法律均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劳动合同的法律。例如英国国际私法法令第182条规定:“尽管有第173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间进行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所雇用人享有的,当其未进行法律选择时,第2款下强制性法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效力。”该条款采用与1980年《罗马公约》相同的方法,首先确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然后对当事人的选择附加不同于一般合同的限制。例如,一英国居民,同一南非公司X&Co.签约,为该公司在英国担任市场经理。合同明确包括选择南非法的条款。该居民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雇。依英国法该公司有权这样做,但依南非法则不能。本案争议中关于通知权的行使适用南非法,即允许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22]但是如果相反,南非法律允许不经通知而解雇工人,而英国法律不允许这样做,从而更有利于对雇员的保护,则当事人的选择无效,而应该适用英国法,即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合同履行地法律。

其他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除匈牙利、突尼斯外,亦均规定当事人有效选择的法律是处理国际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欧盟国家,随着欧盟实施1980年《罗马公约》的绿皮书发布,各国纷纷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确保《罗马公约》的有效实施。其关于雇佣合同的规定因而在欧洲具有普遍意义。[23]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接受当事人对雇佣合同法律适用的选择,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将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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