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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法草案》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运输法草案》如前所述,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存在着三大公约并存的局面,这不仅极大地阻碍了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也不利于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1999年,CMI成立运输法国际分委员会,并于2001年11月第六次专家小组会后形成了《最终框架文件草案》。目前,《草案》最终文本已由UNCITRAL通过,并即将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四、《运输法草案》

如前所述,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存在着三大公约并存的局面,这不仅极大地阻碍了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也不利于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汉堡规则》通过后,CMI即预见到将要出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不统一的问题,并在1990年通过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报告》,提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与完善的选择方案,并最终决定制定一部新的国际公约。(43)CMI认为,新的公约应符合国际航运实际情况和货物运输法律的发展趋势,在技术上吸收《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合理规定,形成一项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为此,新的国际公约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作为调整世界范围内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其统一应当建立在公平、合理地分配船货双方的风险、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以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2)由于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大为增强,加给承运人的责任应大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给承运人的责任,以实现更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主旨;(3)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应当与船东责任保险市场承保承运人责任的能力相符合,避免因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重大变化引起与此有关的其他领域的重大变化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不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和稳定;(4)充分吸收现有国际公约中被证明为具有商业上的活力和政治上的可接受性的条款以及各国国内法中的优势条款,并使之现代化,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更符合航运实践的发展,并具有合理性和一定的前瞻性。(44)

在1996年举行的UNCITRAL第29届会议上,审议了一项关于UNCITRAL的工作方案中包括审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现行做法和法律的建议,以便确定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统一规则以增进法律的统一性。随后,UNCITRAL邀请CMI与UNCITRAL秘书处合作,起草新的国际运输法公约。1999年,CMI成立运输法国际分委员会,并于2001年11月第六次专家小组会后形成了《最终框架文件草案》。在2001年举行的UNCITRAL第34届会议上,成立了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代表团参加的有关运输法的第三工作组;2003年10月6日至17日,该工作组在维也纳举行的第12次会议上形成了《(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文件草案》(Draft Instrument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Wholly or Partly)(By sea),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的名称中,“全程或部分”(wholly or Partly)和“海上”(By Sea)均带有括号,表示其尚未最终确定。

《草案》为满足集装箱货物“门到门(Door to Door)”运输、电子运输单证等海上运输的发展变化对法律的需要,针对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增加了很多新的概念和制度。《草案》现有21章,采用了完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安排,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的运输期间,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和赔偿责任限制,发货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控制方的控制权以及权利的转让等。目前,《草案》最终文本已由UNCITRAL通过,并即将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草案》是在UNCITRAL这一国际航运立法的舞台上产生的,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航运和贸易国家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其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不过,由于各国在航运利益、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草案》本身存在的问题,新国际公约取代其他国际公约并得到广泛实施,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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