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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民法典》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宽松,以避免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伤害。英国劳动法上,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无效的原因仅限于合同目的的违法,并且认为如果劳动者是善意的,就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虽然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会产生影响,但是极少劳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一、国外立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

德国法并没有另行建立一套制度去调整劳动合同,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民事合同效力体系之中。《德国民法典》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宽松,以避免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伤害。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欺诈和胁迫、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德国民法典》第123、124条规定,意思表示人因被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因欺诈而撤回意思表示的期限为撤回权利人发现他受欺诈之时起1年。因为规定了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情形,赋予劳动双方一定情况下的自主权,因此,最终被宣告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比较少,从而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免对劳动者造成伤害。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两类,判例法和成文法。英国劳动法在历史上以普通法为主,但是成文法也自成体系。在英国,没有专门的雇佣合同法或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根据英国判例,雇佣合同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形式上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是比较强调订立合同的程序,而且非常强调惯例在雇佣合同中的作用。英国劳动法上,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无效的原因仅限于合同目的的违法,并且认为如果劳动者是善意的,就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虽然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会产生影响,但是极少劳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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