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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之于公民权的重要性及其行政法保障的不可缺少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本次修宪不仅一般性地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的颁布可谓是我国在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方面迈出的可喜一步。

导论:财产权之于公民权的重要性及其行政法保障的不可缺少

尽管对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宪法权利有多种解释,其范围的界定也见仁见智,但是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则因其具有最强而有力的对抗和保护功能而成为最为基本的人权。早在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就把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项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以高扬人性尊严为核心的现代人权理念中,财产权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因为财产权不仅构成公民全部基本权利的基础,而且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工具。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财产权也是公民所有基本权利的最终目的。因此,将公民财产权仅限于经济权利的认识是狭隘的和片面的。就保障公民自由、为民主创造条件、为文化奠定基础等方面来讲,公民财产权同时又是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的权利。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私有财产权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势必使个人自治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下降,相应地使得政府对个人的影响甚微。另外,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才真正为政府权力设定了界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权力被约束,不得向社会和公民巧取豪夺。”(2)

人权入宪是宪法的本质要求,更是现代宪政的重要特征。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也早就“人权入宪”了。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更全面、更明确宪法保障的重要标志则是2004年的修宪。因为本次修宪不仅一般性地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2004年的修宪还将原来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这一修改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后需要动用行政紧急权力,从而需要对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有所克减,但同时又必须有所保障。因此,宪法的这一修改对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3)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2004年的修宪使得我国的“人权入宪”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在基础上更加牢固。尤其是在为我国加强财产立法,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权制度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财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机制等提供了绝好的机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公民的财产积累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公民财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可谓是我国在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方面迈出的可喜一步。《物权法》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走向健全的重要标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力推动了我国在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建设方面的步伐。(4)由于行政权本身所具有的广泛性、直接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的特征,相对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度更为重要。因为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最为全面和最为完整的。这在行政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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