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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话到逻各斯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从神话到逻各斯在远古时代,正义是神话中的“运命”,到了这一时代的末期,人们开始从混沌的冥然定数中体察到了对立的思维客体,人感到了运命的背弃,同时也塑压了理性的雏形。个别的正义即为最高最终的正义,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一统的正义。司法正义必须体现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均衡,它是沟通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制度桥梁。

二、从神话到逻各斯

在远古时代,正义是神话中的“运命”,到了这一时代的末期,人们开始从混沌的冥然定数中体察到了对立的思维客体,人感到了运命的背弃,同时也塑压了理性的雏形。人们对正义和司法问题开始“祛魅”式思考,逐渐完成了“从神话到逻各斯(Logos,即理性)”的转变。

在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中,阿拉克西曼德曾将“存在”与“秩序”(今人称之为“实然”和“应然”)区分开来,这一洞见被誉为“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想”。这为日后实在法正义与自然法正义的区分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毕达哥拉斯还首次提出了“社会正义”的概念,并将其阐释为一种类似数字次序的和谐。赫拉克里特还具体地将正义分为“人法正义”和“自然正义”,人定法与自然法首度在正义问题上得以区分,而如何区分则系理性即“逻各斯”的任务。这一时期的正义观,诚如有的论者所言,虽然未能对正义下一个严整的定义,但当时的希腊哲人在方法上已倾向于从政治生活的常识与理性来检验和归纳正义。(12)这种正义观,我们称之为以“逻各斯”为中心的区分正义观。将正义分为人法正义和自然正义,前者属于存在范畴的人法价值,后者属于秩序范畴的神法要求,两者的区别需要“逻各斯”设定、把握和说明——那种幕后的运命已为前台的理性悄然取代——“逻各斯”就是万物固有的理性本原,也是司法权运行的关键参数。神话中的司法形象由虚构的图腾充当,理性下的司法权力则由活生生的人来行使。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正是这种司法人本主义思维方式的先驱。在他眼中,万物的本原不再是宇宙主义思维方式下的“运命”或“逻各斯”,而是“经验的人”,用今天的话说,即活生生、有血有肉并力拒“大写真理”的具体个人。在正义认识上,这种思维代表了一种流行正义观的发轫,即“正义相对主义”。今天的正义相对论者认为,“正义”是仁智共见的追求,世上只有个别相对的正义而不可能存在统一绝对的正义。这与智者学派的正义观何其相似!智者学派认为,人是经验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多数人的决定即使以法律的面目出现也未必就是正义和真理。个别的正义即为最高最终的正义,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一统的正义。

雅典哲学是对智者学派的批判、继承和超越。苏格拉底是其历史上首位集大成者。他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叫“深入内心,认识自我”,从中可见他并不赞同正义的虚无论。他认为,个人的灵魂深处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正义关怀,灵魂不死,正义不灭。正是这种相同的正义情感才将各种不同的人格扭结起来,形成群体和社会。尤为可贵的是,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实践了他的信念。他坚信,合法律性本身就是一种正义和美德,而不论这种法律是否良善。面对显失公正的审判,苏格拉底也曾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在完全有机会逃走的情况下,苏格拉底决心赴死。当时他拒绝逃狱的理由,今天听来似乎有些过于现实和怯懦:他反驳劝他逃狱的克里同说,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法官的判决已作出却在那里没有了效力,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你以为这可能吗?其实,苏格拉底不仅已深思了追求司法正义的应然问题(应不应该),而且还考虑了逃避司法正义的实然层面(可不可能)。

与苏格拉底不同,雅典哲学的另一位思想巨人柏拉图早年并不相信法律,甚至相当厌恶法律。在他的观念中,正义首先停留在自然法的理念天堂,而不会降生于人定法的尘世炼狱。他很早就提出了为后世经院哲学家热衷讨论的问题:“公正,是因为它是公正的才受上帝之钟爱,还是因为它受上帝之钟爱才是公正的?”无论如何回答,正义永远是受上帝钟爱的脱俗理念,体现在人定法中的正义即使存在也非常短简,那就是他的一句著名格言所揭示的:“正义就是各司其职。”不同等级的人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安其位、互不干扰,只有这样的国家才能产生“正义”的品德。他说:“正义是智慧和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13)“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14)柏拉图还认为,现实的法律正义必须以抽象的道德正义为圭臬,司法本质应当是一种善德,但现实生活中的人定法并不必然体现出司法的德性正义。司法正义必须体现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均衡,它是沟通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制度桥梁。

在司法和正义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调和并超越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之间的理论分野,尤其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司法正义的均衡理念。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不像苏格拉底那样决然肯定实在法与正义的一体性,另一方面,他也不赞同柏拉图那种漠视正义与人定法繁杂关联的简约态度。他主张政治学应注意到正义观念不仅千差万别,且有可能“只是出于约定”,而非出于“自然”,只适合基于常识进行概略说明。他认为,正义就是一种基于平等的中庸,即对于应该平等的方面给人们平等的待遇,在不应该平等的方面则对人们予以区别对待。

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它们同属于政治正义的范畴,而司法则是政治正义区分的法理标尺。他说:“政治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一种是约定的。”(15)他认为,正义“只存在于那些相互关系受制于法律的人群之中,法律存在于有着不平等可能性的人群之中,因为司法意味着对于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分”。(16)在亚氏眼里,正义不是无处不在的幻影,确系存生于人之最本原生活——政治生活中的精灵。司法是捕捉政治正义精灵的魔法,在它的神奇召唤下,实在法会体现出中庸均衡的正义品格。

通过司法均衡达成的实在法正义,在亚氏看来,一种是“分配正义”,它意味着共同体对财富、荣誉和其他资源的公平分配,这种正义可以不符合严格的算术平等,但必须符合弹性的比例平等。所谓“比例平等”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对待。正义就是合乎比例,不正义就是比例失调。第二种正义叫“矫正正义”,其主旨在于将错的矫正为对的,恢复已被破坏的利益平衡。这里起作用的不再是比例平等,而是算术平等。因为,“它不区分是好人被坏人欺骗,还是坏人被好人欺骗,也不关心犯下通奸罪的是好人还是坏人;法律只关心损害的性质,认为当事人出于平等地位,只询问一方是否为了,而一方遭受了不正义;一方是否有侵害行为,而另一方遭受了损失”。(17)除了平等原则,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强调司法运行的中庸原则。他认为,在由占人口多数的中产阶级统治的共和政体下,法律是最良善的。中产阶级是贫富两极矛盾“最好的中性仲裁者”。(18)由这些人担当公职、执掌公权,有利于司法终极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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