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防扩散安全倡议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防扩散安全倡议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防扩散安全倡议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由于国际社会对“倡议”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因此“倡议”的实践活动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防扩散安全倡议侵犯了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其次,防扩散安全倡议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三、防扩散安全倡议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由于国际社会对“倡议”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因此“倡议”的实践活动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防扩散安全倡议侵犯了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海洋法公约》第19条进一步指出:船舶“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该条还具体列举了外国船舶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12种情形。

一些沿海国认为,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船舶事实上已损害沿海国的安全,因而并不是无害通过。(525)然而,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外国船舶装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属于《海洋法公约》第19条所列举的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12种情形之一。其次,沿海国很难证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构成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具有使用武力的行为。最后,沿海国也不能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将来可能使用而得出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以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26)因此,某一外国船舶虽然载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要在领海内不从事《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12种非法活动,它仍然享有无害通过权。

此外,《海洋法公约》第23条还规定:“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者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因此,运输核物质的船舶,只要遵守国际协定的规定,同样享有在他国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

由上可见,“倡议”参加国在领海上对运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船舶实施拦截,侵犯了他国的无害通过权。

(二)防扩散安全倡议破坏了公海航行自由原则

公海自由原则是较古老的海洋法规则。其中,公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体现在《海洋法公约》第90条和第96条。《海洋法公约》第90条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第96条指出:“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而对公海航行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海洋法公约》第108条和第110条。《海洋法公约》第108条规定:“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船舶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调理物质”;第110条明确指出,军舰不得登临外国船舶,除非有合理根据认为该外国船舶有下列嫌疑:“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可见,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船舶,不在《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外国军舰可以登临、检查的范围内。因此,“倡议”参加国在公海上实施拦截行动,破坏了公海航行自由原则。

此外,《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因此,“倡议”参加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拦截行动,也侵犯了其他国家的自由航行权。

(三)防扩散安全倡议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首先,防扩散安全倡议违背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永远不应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因此,“倡议”运用军事手段对怀疑装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输工具实施拦截行动,显然违背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其次,防扩散安全倡议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它们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地和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同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一项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倡议”成立之初,虽然声称不是针对特定国家的,但实际上就是专门针对朝鲜、伊朗等国的(527)。“倡议”将某些国家宣布为与扩散活动有关联的国家,并对其运载工具实施拦截,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有关国家的歧视。(52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