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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学人黄炳坤及其国际法思想研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21年,父亲携黄炳坤与其弟一起至香港生活,母亲和妹妹则仍留在台山。1930年,黄炳坤正式进入圣约翰大学学习理科。当时中央大学政治系属于法学院[4],下分行政、外交和理论三个组。1934年,黄炳坤从中央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一次黄炳坤生了恶疮,到应庆大学附属医院医治。但随着中日之战愈演愈烈,黄炳坤与这位好友也失去了联系。黄炳坤在《大众日报》上发表了不少很有影响力的专访。

六、武大国际法学人黄炳坤及其国际法思想研究

□ 王定贤[1]

目 次

一、黄炳坤先生生平

  (一)读书求知

  (二)留学海外

  (三)任职美国

  (四)际会联合国

  (五)重返故土,教书育人

  (六)重建武大法科

  (七)桑榆晚景

二、国际法思想

  (一)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新发展

  (二)国际法的专门领域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实践

三、结语

黄炳坤主要学术著作

一、黄炳坤先生生平[2]

黄炳坤(1911~2007),又名秉坤,自号黄愚公,1911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台山草骨朗村[3],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五。草骨朗是一个偏远的山区小村落,通常去最近的县城也要花半天的时间。当地人出洋的很多,黄炳坤幼年时他的父亲也远赴美国,因而从小所受庭训甚少,是由母亲带大的。黄炳坤的母亲在当地颇有贤德之声,虽然不识字,却教给他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对其成长影响很大。“满招损,谦受益”、“树高风声大”的教诲,黄炳坤更是终生秉持。

(一)读书求知

1920年黄炳坤九岁时,父亲从美国回来。1921年,父亲携黄炳坤与其弟一起至香港生活,母亲和妹妹则仍留在台山。在香港,一家人起初是租房居住,后来生活稳定下来,黄炳坤开始在孔圣会读书。孔圣会的学习方式还是以背诵记忆为主。黄炳坤推理能力比较强,但记忆力并不是太好。别人读几遍就能背诵下来的东西,他总是要花费很多的时间。有一天,老师对同学们说今天的功课谁先背会谁先回家。其他同学都背下来陆续回家了,可黄炳坤还在很努力地念着。天很快就黑了,教室里已经没有别人,只剩下他一人了,但他依然在很认真地念诵。老师被他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所打动,就让他回家,要他明天再接着来上学,并说了一句让黄炳坤终生感念不已的话:“先回家吧,不用着急,你将来一定能有所作为。”自此黄炳坤更加努力学习,更加渴求知识,想要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为一个真正有所作为的人。

在孔圣会读了半年之后,父亲在香港中环史丹顿街买了房子。黄炳坤又转至育才书院读书。育才书院是一所英文学校,授课的老师都是外国人。黄炳坤甫入该校,念第八班,大概学习了两年时间,为他打下了良好的英文功底。但黄炳坤的父亲总觉得中国人念英文不是很妥当,还是想让他读中文学校。正好父亲一位朋友的儿子在华仁书院教书,就推荐黄炳坤去华仁书院读书。于是,在1925年,黄炳坤又转到了华仁书院,按照华仁书院班级设置,注册入学后念第五班。由于黄炳坤生活朴素,人又善良守规矩,班上有些同学很是轻视他。但他并不在意,依旧是勤奋学习。并在考试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升到了第四班甲班。只有成绩优秀的同学才能进入甲班,黄炳坤通过自己的努力,证明了自己的实力,也赢得了同学的尊重和赞誉。

1929年从华仁书院毕业后,黄炳坤的父母想让其尽快结婚,但他并不想成家,只想接着读书。不过香港的大学收费很高,而内地大学的学费普遍要低很多,因此黄炳坤想回内地读大学。开始打算读广州的岭南大学,后来又选择了位于上海的著名的圣约翰大学。面见考官时黄炳坤拿出了自己在华仁书院读书时的成绩单,由于华仁书院在内地也颇有名气,他成绩又非常好,在核对了当时报纸上公布的华仁书院毕业生名单之后,考官竟让他免试入学。

1930年,黄炳坤正式进入圣约翰大学学习理科。但是教授理科的老师许多是原东南大学的老师,讲南京话。黄炳坤听不懂南京话,就又转入圣约翰大学法科。当时圣约翰大学的法科老师大多是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或哈佛大学法学院等美国名校毕业回来的年轻才俊,所讲授的都是西方法学界最前沿的知识。半年之后,由教育部介绍推荐,黄炳坤又转入了位于南京的中央大学,在政治系学习。当时中央大学政治系属于法学院[4],下分行政、外交和理论三个组。由于外语功底较好,黄先生选择了外交学组。韩德培先生当时也在中央大学法学院学习,因而黄先生和韩先生成了同级同院校友。当时黄炳坤使用的是“黄宗介”这个名字。

(二)留学海外

1933年下半年,黄炳坤的父亲病逝,此时他离中央大学毕业还有半年时间。虽然在所有的兄弟姐妹中,只有他一人尚在读书,但是少了家庭经济支柱,全家生活上还是有些拮据。1934年,黄炳坤从中央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为了生计,之后不久他就回到香港接管了父亲遗留的药材生意,在香港“昌盛和”南北行[5]做司库,管理账目。受世界大的经济形势影响,当时香港经济也不景气,从商也很艰难,但黄炳坤一个月三千多元的收入,也基本能养家糊口。

1935年7月,求学之心不减的黄炳坤又找机会去了日本,在东京的专修大学日语班学习。在东京期间,黄炳坤最经常去的就是著名的上野公园。上野公园里面一家资料很全的图书馆[6],则是他最为流连之地。该馆每次出来后再进去都要另行收费,为了省钱,黄炳坤经常是早上带着食物进去,全天都如饥似渴地阅览着馆内丰富的藏书,一直到晚上闭馆才回到住处。尽管留学日本的时间很短,1935年11月底即回国,但对黄炳坤后来的人生经历却产生了很大影响,还结交了一位好友。这位好友是日本应庆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生。一次黄炳坤生了恶疮,到应庆大学附属医院医治。进了手术室后很快手术就完成了,甚至都没有感觉到疼痛。黄炳坤对医院先进的仪器和医生高超的医术很是惊奇,就用英语向施术医生询问。其中一位医生也用英语回答了他的问题。一来二去,就彼此熟络成了好朋友。这位好友对他照顾甚多,后来黄炳坤留学美国途经横滨,这位医生朋友还专程到座船上看望。但随着中日之战愈演愈烈,黄炳坤与这位好友也失去了联系。

从日本回国后,1936年上半年黄炳坤应聘做了蔡廷锴、李济深等办的《大众日报[7]的记者,使用的仍是“宗介”这个名字。黄炳坤在《大众日报》上发表了不少很有影响力的专访。因此在当时的香港,“黄宗介”也算颇有名气。

1937年秋,一心渴望读书求知的黄炳坤,又从上海出发途经日本,经过二十多天的旅程,远渡重洋到了美国。最初求学于靠近旧金山的名校斯坦福大学,在政治系攻读硕士学位。黄炳坤在斯坦福大学的导师汤姆森教授(Walter Thompson)是一位美籍挪威人,专门研究政治思想史,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思想。[8]正是跟从这位导师,黄炳坤首次接触了共产主义。1939年,黄炳坤在汤姆森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硕士论文《共产主义的理想》(The Ideals of Communism),获得了斯坦福大学政治学硕士(Master)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后,黄炳坤本想继续跟随汤姆森教授攻读博士学位,但不久汤姆森教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于是他又辗转来到芝加哥大学。起初是想继续研读政治思想,但是本来拟跟随的导师已从芝加哥大学退休,所以入学后又选择了经济学,主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跟随的导师是一位美籍波兰人Oscar Lang。[9]Oscar Lang当时虽然比较年轻,但因较早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已颇有名气,其对马克思主义也很有研究。借助这位老师之力,黄炳坤从离学校较远的中国城搬到了芝加哥大学的国际公寓,住宿更为方便。正是在芝加哥大学,黄炳坤初识了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海洋法学家赵理海先生。赵先生当时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国际法硕士学位。

一年多后,黄炳坤未拿学位就离开了芝加哥大学。1942年,黄炳坤到了纽约。当时位于纽约的华美协进社(China Institute)[10]办了一个刊物,黄炳坤向该刊投了一篇有关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的文章,不久,当时的华美协进社社长孟济先生就给他回了一封信,表示如果是在读博士生协进社可以提供一个月75美元的资助;未读博士则可以提供奖学金到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于是1942年至1943年,在华美协进社奖学金的资助之下,黄炳坤又在著名的哈佛大学研修了一年的哲学。黄炳坤在哈佛的导师Hocken教授是一位宗教哲学家,对中国的老子(李耳)及其哲学思想特别崇拜,也很有研究。当时同在哈佛大学研修哲学的中国留学生还有我国著名学者金岳霖先生的弟子任华先生。黄炳坤和任华经常在一起喝咖啡,探讨哲学问题。后来任华学成归国,在清华大学哲学系任教。[11]此时赵理海先生也到了哈佛大学攻读国际法博士学位,老友见面更是亲切。黄、赵二人一起讨论学术问题,往往是黄炳坤谈哲学,赵理海谈国际法。在哈佛期间,除哲学外,黄炳坤对宪法、国际法等法学学科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三)任职美国

1943年离开哈佛大学之后,黄先生得到校友推荐,任职于直接服务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战略事务局(OSS)[12]。起初的工作是以翻译日文材料为主,大约半年之后升任为分析员。

在OSS工作了大约一年后,一次黄炳坤到医院看病,一位女医生看到黄炳坤的病历表上有在OSS工作的记录,且懂日文,就问他有没有意向到美国财政部工作。原来当时财政部正在作一个有关日本银行法的课题研究,缺乏既精通英语又精通日文、同时又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而这位医生的丈夫就在美国财政部法律顾问处工作,因此比较了解有关情况。经黄炳坤同意后,女医生向自己的丈夫介绍了他的情况。于是在女医生的丈夫的推荐之下,黄炳坤又转到了美国财政部工作。[13]转任财政部可以说是一个很偶然的机遇,但又取决于黄炳坤平时的素养和专业积累。当然OSS也不想失去黄炳坤这样优秀的人才,自然极力挽留,表示如果他留下,可以支付和财政部同样多的薪水。但黄炳坤认为,OSS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际参与已差不多都熟悉了,但财政部则是一个新的尝试;并且能够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因而他最终选择了转任财政部。黄炳坤在美国财政部最初也是一般的办事人员,大约一个月后,财政部正式提升他为“贸易专员”(Commercial Specialist)。一个中国人能够做到这个职位实在称得上是“难能可贵”。

(四)际会联合国

黄炳坤在美国财政部的工作主要是有关日本银行法、战时财经法等法律文件的翻译和研究。这项工作需要大量地查阅有关资料,因而他经常去美国国会图书馆看书、查资料。1945年,黄炳坤在国会图书馆看书时,偶遇前往华盛顿参加世界安全会议(即后来的联合国宪章起草会议)的中国代表团[14]代表张君劢[15]

张君劢先生与黄炳坤先生有着相似的学术背景。在得知黄炳坤在美国财政部任职后更是钦佩,彼此相谈甚欢。随着进一步的交流和了解,张君劢邀请黄炳坤参加世界安全会议。当时虽然宋子文是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但因其忙于和美国政府洽商财政等事宜,代表团具体事务实际上是由顾维钧先生[16]负责。本来黄炳坤想专门拜访顾维钧并就参加代表团问题单独交流,但由于顾事务繁忙未能实现。不过代表团最后还是通知黄炳坤参加会议。于是黄炳坤向美国财政部请假两个月,参加了这一国际盛事。黄炳坤在这次会议中主要是作口头和书面翻译。7月初,因为请假到期,他不得不返回财政部工作。在这次会议上,黄炳坤结识了许多中国外交界、国际法学界名人。

(五)重返故土,教书育人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自此黄炳坤就一直在酝酿回国。1946年,财政部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他回国的愿望更加迫切。虽然美国财政部多次挽留,但黄炳坤还是表示自己已离开中国多年、渴望回国,毅然谢绝挽留并返回了祖国。

1946年,竺可桢先生任校长的浙江大学正在大量招聘人才,黄炳坤也应邀前往。由于黄炳坤在美国有着丰富的求学和工作经历,竺可桢校长直接聘其为教授,从9月起在浙江大学法学院讲授比较宪法和西洋政治思想史。当时任浙大法学院院长的则是另一位国际法学界泰斗李浩培先生。[17]我国著名数学家、曾任复旦大学校长的苏步青教授当时也在浙江大学任教,并和黄炳坤先生私交不错。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许多浙大进步学生要求游行反对国民政府的腐败统治。在革命形势日渐高涨的形势下,浙江大学校园内忽然发生了学生会会长于志三被迫害身亡的惨案,震惊了全国。黄炳坤当时也义愤填膺,在教师会议上发言表示这个惨案一定要调查清楚,追究凶手责任。黄炳坤当时也是浙江大学校务委员之一,他多次在校务会议上发言主张不应当阻止学生运动,这是他们的正义感的表达;并经常在课堂上、讲座中给学生们作时势报告,讲述自由、民主的思想和理论。黄炳坤的一系列革命、进步活动,使其本人遭到了国民党党员的恶意攻击。如时任浙大史地系系主任的国民党中常会委员张其昀,就曾在校务会议上毫不客气地攻击他。后来有人对黄炳坤说,香港聚集了许多民主人士,能去香港是最好的出路。为了避免遭受迫害,黄炳坤不得不于1949年3月底离开浙大去了香港。虽然离开了浙大,但黄炳坤和竺可桢先生、李浩培先生的联系却从未中断,即使后来两位先生也都几经更换工作单位。

黄炳坤到了香港之后,参加了不少民主革命活动。到港不久就经人介绍参加了刘渠领导的以大学教师为主体的革命组织“教协”。此外还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参加了一个以经济界、银行界人士为主体的革命组织,多次参加集会讨论时事形势,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接管银行、改革银行制度等问题。

1949年10月广州解放,许多避居香港的民主人士纷纷回到内地。黄炳坤也回到了广州。到广州后不久见到了当时在中山大学任代主任的刘渠[18]。于是自1950年起,黄炳坤开始在中山大学任教授,讲授国家法和西洋政治思想史等课程。一年后,中山大学派黄炳坤去北京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干校毕业后又参加了广州的司法改革工作,直至1953年底。

1953年,全国院系大调整,黄炳坤调入武汉大学[19],在法学院讲授国际法、国家法等课程。当时武大法学院国际法课程有一个课题小组,韩德培先生、黄炳坤先生以及何华辉先生都是该小组成员,何先生则是小组中最年轻的成员。当时黄炳坤正年富力强,在珞珈山水的映衬烘托之下,在教书、育人事业上投注了极大的热情。但是几年后席卷全国的政治运动就开始了。

在这场“政治浩劫”中,黄炳坤也受到了波及。幸运的是,由于他是民主党派,在“文革”中受到了统战部门的保护。自1962年至1978年,黄炳坤一直都在湖北省文史馆工作,仍然居住在武汉市。黄炳坤在文史馆的主要工作是写历史文章、编纂地方志等,还曾任湖北省地方志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即使是在那个特殊时期,黄炳坤仍可以经常到湖北省图书馆、武汉市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

(六)重建武大法科

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黄炳坤又回到了武汉大学。回校后最初是讲授英文。1979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重建法律系。刘道玉校长委任韩德培先生和马克昌先生负责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的工作。此后韩德培先生又组建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招收国际法研究生。

法律系重建之始,黄炳坤就又回到了法学讲坛。国际法研究所早期讲授国际公法的教师就是李谋盛先生和黄炳坤先生两人。黄炳坤在国际法学上的研究领域主要是条约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开授了国际法专题研究、条约法概论等课程。自1981年起,黄炳坤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共招了七届。1980年,中国国际法学会这一汇集全国国际法学人的学术团体成立,黄先生在这一国际法学术园地中也是尽情地散发着自己的学术光芒。

1985年上半年,黄炳坤应美国密苏里州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之邀,作为该院“驻院访问学者”重返美国讲学。除华盛顿大学外,他也到附近的密苏里大学和圣路易斯大学以及明尼苏达州的克莱尔顿大学作过专题报告。这些专题报告的总主题是“国际法与中国的实践”,分项目进行。在美国讲学这段期间,黄炳坤还访问了其他一些著名学府,如明尼苏达大学、布鲁克林法学院等,并应邀参观了一些美国法院,如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等,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教育,特别是国际法在美国的发展有了直接的感受,对国际法的根本问题“制止国际战争、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结识了不少美国国际法学人,如密执安大学毕夏普教授等。

1987年黄炳坤从武大法学院退休,但并未停止学术创作。1987年借回香港养病之机,黄炳坤组织了一批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国际法学者,编辑了《当代国际法》一书,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国家的“一国两制”政策确定之后,黄炳坤于1989年在香港三联书店出版了其主编的《“一国两制”法律问题面面观》一书。1991年还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他主编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一书,此时黄先生已有八十岁高龄。

除教书育人、钻研学术外,黄炳坤还担任了不少社会职务。曾任武汉大学民革主委、湖北省政协委员等职。黄炳坤作为重建武大法学院的成员之一,在武汉大学兢兢业业教书育人,为当代中国法学、特别是国际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七)桑榆晚景

近百年的风风雨雨已足以消磨一个人的任何雄心壮志。但是黄炳坤晚年却又展开了新“百年大计”。我们拜访黄炳坤先生时,他说“新百年大计”的首要工作还是读书。但是黄先生晚年有眚目之疾,眼睛已经看不见字了,只能让子女读给自己听。黄先生在美国读书时就对林语堂的书特别感兴趣。晚年坚持不辍“耳读”了林语堂的《苏东坡传》等,并计划百岁前要“读”完《三国志》、《古文观止》、《史记》三部书。先生自谓:“要温故而知新。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惜天不假人便,2007年1月2日凌晨,96岁的黄炳坤老人溘然长逝。

二、国际法思想

黄炳坤先生一生涉猎甚广,精通英语和日语,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历史等学科都有很深造诣,著作等身。主要的研究领域是法学,特别是国际法。曾参编“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国际法》一书,主编有《当代国际法》、《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一国两制”法律问题面面观》三本书。功在千秋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写时,黄炳坤也是编写组成员,撰写了一些条目。此外还在《中国国际法年刊》、《武汉大学学报》、《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关于黄炳坤先生国际法方面的学术思想,本文分以下几个主题分别论述:

(一)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新发展

黄炳坤先生早年留学美国多年,又曾在联合国及美国政府机构中与国际形势有关的部门工作,因此对国际法的新发展有着更为准确的把握,对国际法的发展方向有着更为独到的认识。黄炳坤遗留的论著中与国际法基础理论有关的有:《在教学中如何对待国际法的新发展》、《访美感受——兼论国际法在美国的发展趋势》、《国际法新发展的形势下,在研究和教学上应如何作出反应》,及主编的《当代国际法》一书;译作则有《空间法的新问题》和《国际法:1906~1981》两篇。

国际法新发展的趋向,黄炳坤先生认为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国际法出现新形势的原因有四个:①“二战”后科学技术飞跃发展,解放和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包括国际法科学在内的许多新的学科和法规,如空间法[20]等;②新独立的民族国家大量增加,国际关系呈现出了新局面,促进了新法规的出现和旧法规的改革、补充;③国际社会组织化加强,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等重要国际组织的成立,既促进和维护了国际和平,又产生了许多国际法新篇章;④晚近国际经济合作的空前繁荣,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形势下,又自然促进了大量国际经济条约或公约的出现。[21]

关于国际法新发展的表现,黄炳坤认为是有多种的,但重要的一点是国际法的结构大为改观,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有突破。也就是说,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其内容比以前更为广泛了。这一点首先体现在国际法内部的扩大,即研究项目或课题比传统国际法有所增加;其次是派生出来的部门即所谓分支,也增加了。新的课题如国际合作法、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国际经济和货币法、人权与自决、国家索赔等;新部门则重点是有关国际经济法律的分支,如国际发展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环境保护法以及国际旅游法等。针对国际法的新发展,有学者提出了“宏观国际法”的概念,囊括了众多国际法学科分支。黄炳坤先生认为,以宏观国际法的观点来观察事物的外在联系是可取,“但作为一门学科(即国际法)来处理,特别是在教学上,是否可行,是值得商榷的”。[22]

国际法的新发展,产生了多种良好效果。黄炳坤认为其中较显著者有两项,一是国际立法的速度加快了,国际成文法大大增多;二是国际法教科书和专著的编写,也空前繁荣。面对这些成果,对于国际法研究和教学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挑战。面对这种新形势,黄炳坤列举了11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他认为这些问题要是不能得到解决,则国际法作为一门科学的生命力将会受到损害。这些问题包括:国际法新成立的各种分支应如何联系、分工和协调?国际经济法的部门这么多,是否应纳入国际法教学的轨道?苏联国际法教学与西方国家的分歧甚大,有无协调和统一的可能?对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应该怎样去研究?对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发展史,是否应更深入地研究和理解?在和平年代,如何对待战争法和中立法的研究?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当今尚未有定论,应如何加深研究与理解?国际法教学与方法论,应该受到重视,如何开展这种研究?等等。上述这些问题,有些从我们目前所处的21世纪来看,已经得到解决或部分解决,但如果考虑到其写作的年代是1985年,就不得不敬佩黄炳坤先生的高瞻远瞩。更何况他所述的有些问题直至今天都还没有解决。针对上述11个问题,黄炳坤先生呼吁:一要加强基本功的学习,二要加强理论研究。黄炳坤认为,无论如何,万变不离其宗,国际法的基本任务和最终目的,始终是防止国际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这三位一体的大业。学习和研究国际法都不能离开这个基本任务和最终目的。[23]总之,黄炳坤先生强调,国际法虽然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上述国际法的基本任务却“始终存在、未改变,变的只是实现这个崇高理想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实施办法”。[24]

对于黄炳坤主编的《当代国际法》一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余敏友教授认为,该书使用新材料,研究新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观点,而且非常注重国际法在中国的实践,既解决了一些问题,又促进了内地学者与港澳学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25]集中反映了三地众多国际法学者对20世纪80年代末的国际法律问题的看法与观点。

(二)国际法的专门领域

1.条约法问题研究。

新中国恢复重建法学学科以来,黄炳坤是最早研究条约法的学者之一。黄炳坤先生正式发表的条约法论文有:《论国际协议》、《条约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等;未发表的则有《条约法讲义提纲》等。在黄炳坤的研究笔记中,还曾设想要出版一本英文的条约法著作。

黄炳坤所认为的条约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条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缔约能力、缔约程序、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遵守和适用、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改、条约的终止、强行法与国际条约及国际经济条约与条约法,可谓相当之完备。

(1)条约及条约法的概念。

黄炳坤先生认为:

国际条约,简称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在进行交往中所订立的协议,也是用以维护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而条约法则是关于国家间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缔结、适用、废止条约等方面的活动中所遵守的法则,它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已凌驾于传统上占首要地位的国际惯例之上,成为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条约的名称是多种多样的,多至不下32种。其中最常用的三个是treaty、agreement、declaration。Treaty的含义有广狭之分,广义泛指所有国际协议,狭义专指一些有政治性和严肃性较强的协议,如同盟条约、领事条约之类;agreement一词应用很广,中文译法一是协议、一是协定;declaration则可应用于各种不同场合,如集体性的、单方面的、准法律性的及礼仪性的场合,用途各殊,但中文译法只有两种,一是宣言,一是声明。

国际条约和国际契约都是国际协议。但国际条约与国际契约在内容实质上是有区别的。国际契约,简言之,是在国际社会中进行经济合作的当事人用以明确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经济协议。申言之,这些协议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或法人)、个人与个人之间所签订的跨国性协议。[26]国际条约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而国际契约则可不必。

(2)缔约的能力与缔约的权力[27]

黄炳坤认为:

缔结条约的能力,从国际法上说,是指一个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无签订条约的法律能力;从国内法上说,是指这类缔约能力是由谁掌握和实施,这就是行使缔约权力的问题。前者可称为“缔约能力(capacity or ability)”,后者可称为“缔约权力(authority)”。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缔约权力的行使,是以缔约能力的存在为前提的。但是两者的区分实际上并不是很清楚,因为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力每每受制于特定国家的宪法。在我国缔约能力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专有,而行使缔约权力的则是国家行政部门。

根据国际法,缔约能力原则上属于主权国家,主权国家均享有与外国缔约的能力,这是独立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特征。对于历史上的附属国、半独立国及联邦国(或邦联国)的成员国来说,它们的国际法地位是错综复杂的,但也多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及和这种独立性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对于当今世界的有些联邦制国家来说,它们的成员州是否有缔约能力,则要看各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定。

关于国内法上的缔约权力,首先是“国内法”含义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国内法”,是指那些对国际条约有关系和有影响的国内法,也就是说,有涉外意义的国内法。历史上,国内法与国际法或条约法的关系,最初主要表现在和局限于国家元首之间和外交大臣之间的关系上。一般来说,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拥有全面代表国家主权的权力。但作为国家元首即使被赋予这么崇高的地位,实际上也不一定拥有最高的缔约能力,这取决于特定国家的最高法律如何规定。外交大臣或外交代表则拥有全权代表国家元首与外国订立条约的权力。不过国际关系发展到当代,缔约权和缔约手续发生了某种变化,新成立的国家一般都是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上有严格的规定,所订条约须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和批准,才能生效。另外缔约权也不一定掌握在国家元首手上,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尤其如此。行政首脑,如英国的首相、我国的国务院总理,也都具有管理对外事务以及和外国缔结条约的能力。

关于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力,首先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目前人们已无异议。而且世界上不少人热心于支持国际组织的成长,提出了多种理论来主张国际组织应拥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力,如国际法学家帕里(C.Pazzg)。目前一个为法理学和国际组织实践所证明并经国际法院认可的主张是: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不仅来源于国际组织各自的组织法,而且来源于组织法条约的暗示(implication),即暗示或固有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可以随便签订与缔约能力毫无关系的任何协定,国际组织的固有能力,只能是与这些组织的组织规程的文字和精神相符合的能力。有了缔约能力,自然拥有缔约权力。但各个国际组织其具体行使缔约权力的机关并不相同,这取决于它们的组织规程。

(3)信守条约与情势变迁。

黄炳坤先生认为,国际条约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这条原则是指条约一经成立,缔约国双方或多方必须接受条约的约束,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这是该原则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条约一经成立,就不容许缔约国的任何一方以任何借口,停止或终止已经生效的条约。[28]

但历史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国家都严格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帝国主义者常常出尔反尔,借口“情势变迁”(changed conditions),片面废除或不善意履行条约。这种行径践踏了条约法的另一重大原则,即“情势不变条款”(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为了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学界一贯主张,情势变迁原则援用之时,必须以下列几点为原则:

①所称“情势”必须是缔约时的基本情况,为缔约条件的决定因素,并构成条约义务的起因、依据和范围。②所发生的变迁,必须是重大的根本性的变化,非根本性变化和即使是原先意料不到的变化,也不得视为基本变迁。基本变迁必须是有重大影响于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的变化,也就是说,尚待履行的那部分义务如果继续贯彻下去,不是事实上不可能即无法履行,就是会危害缔约一方的重大利益和生存。③情势确实发生基本变化时,缔约国一般可以废止条约。④对情势的看法如果发生分歧,以致引起争执时,应当采用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争执。[29]

除以上详述的三个问题外,黄炳坤先生在其《条约法讲义提纲》中还就缔约正常程序、传统缔约程序与缔约新技巧、条约保留、条约的生效与登记、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和补充手段、修改条约的要件、条约法中的强行法、经济条约、领事条约、和平条约等条约法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讲解。虽然这本讲义并未公开出版,但是作为恢复法学学科以来最早一批研究条约法的资料,也实属难得而弥足珍贵。

2.国际经济法问题研究。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也是黄炳坤着墨不少的法学领域。1981年国家司法部组织国内法学界专家、学者编辑出版“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这是国内首次全国统编教材。在国际法教材编写会议上,黄炳坤主张,在即将编写的国际法教材中应当包含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他的这一意见得到编写组其他成员的赞同,并决定由他和胡文治、汪瑄三人撰写,这就是1981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一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部分。黄炳坤公开发表的有关国际经济法的论文有《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简介》;未公开发表的则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前景——兼论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一文。此外还有译作一篇:《论国际经济法的七种标准》;书评一篇:《杰克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1977年版)》。

黄炳坤先生在《国际法》教材中写到,“国际经济法尚在形成中,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从根本上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30]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也是一致的,包括了主权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另外还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和规章、制度。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也是很广泛的,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贸易、财政援助、技术转让、原料和粮食、自然资源(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的资源)的利用、跨国公司、国有化以及有关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等问题。并且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也将日益扩大。[31]

黄炳坤先生认为,现代国际经济经历了新旧两个阶段的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体系瓦解,广大亚非拉国家获得独立,为了发展民族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独立的国家都强烈要求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32]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47)下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核心的国际货币制度;以总协定为中心的国际贸易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遗留下来的殖民主义经济制度。[33]这种旧体制的生产体系是以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是按照工业发达国家的需要进行的;它的国际贸易制度也是以发达国家对世界市场的垄断为基础的;在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当中,也是以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网的垄断为基础的。总之,旧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特征就是少数发达国家对世界经济各个领域的垄断。[34]对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变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其中标志性的成果就是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行动纲领》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几个文件。[35]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主要是要求对当前的国际经济状况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即在国际货币、金融、贸易、发展、原料等重要领域,把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操纵的结构,改变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拥有充分发言权和决策权的制度。[36]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将普遍地、持续地影响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改变过去的国际关系的所有准则。在整个国际法领域内,原有的准则和规范,有许多将被保留下来,有些甚至还会得到重申和加强,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37]并且“二战”后日益增多的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国际组织,它们的规章制度和重大活动,对国际法也有促进和改造作用。它们不但能促成国际条约的制订,而且能促进国际立法的发展以及其他有造法意义的活动。[38]这些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区域性的有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专业性的有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铝土协会、铜矿出口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等。[39]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实践

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研究的价值导向中应当包含有实用性,特别是在有“屠龙学”[40]之说的国际法学科当中。黄炳坤先生特别重视将国际法理论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在他手写的一份讲授计划《国际法在中国的实践——兼论有关的国内法》中,列举了20个中国国际法实践问题,第一部分:我们怎样看待国际法、国际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国对国际协议和强行法的态度、中国国籍法及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中国对国际裁军的态度、中国与国际人权问题、中国与联合国组织、海洋法在中国的实践、中国沿海领域自然资源开发和有关法律问题、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与中国的态度;第二部分:国际投资与中国经济立法、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国际贸易与中国仲裁制度、中国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制度、中国专利法及其实践、中国国际经济合同法之研究;第三部分:中国涉外事务诉讼程序、中国冲突法(或新中国与国际私法)、中国香港与大陆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国际意义。这20个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时限来看,不但体系完备,包括了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区际私法)三大国际法领域;而且大多数问题都非常具有前瞻性,许多问题即使在21世纪初的今天来看,也是非常前沿的问题。

针对前述20个问题,黄炳坤主编有《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专著一本、《国际法专题研究》讲义、《我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一本;公开发表论文两篇:《我国宪法与国际事务》、《我国领海自然资源开发及有关的法律问题》;未公开发表的英文论文一篇:“State Responsibility;State Immunity,Hu-Guang Railway Bond Case”。此外,在黄炳坤先生的笔记中,还有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所长Smith教授合作主编英文本《中国与国际法》的写作计划,并已联系好了在澳大利亚的出版社。后来不知何种原因,此书未见出版。

黄炳坤先生的《我国宪法与国际事务》一文,是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四部宪法的背景下撰写的。本文是就1982年《宪法》与国际事务有关的问题作的一些探讨。首先是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41]这个问题的解决“最好还是参照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衡量和解答”[42]。黄炳坤考察了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后,认为时代新趋势的迹象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力求协调,避免冲突”。但是这种协调的达成并不容易,当今国际社会千变万化,情况异常复杂,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才是一个好方法。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新宪法对宪法与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上,不作明文规定,是有道理的,也是明智的”。[43]文章的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从我国1982年新《宪法》中有关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与外国进行经济合作的准则(《宪法》第18条)、宪法与国家对外事务的有关其他事项(如第32条对外国人的庇护,50条、89条对海外华侨和侨眷的法律保障等)几个方面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分析。黄炳坤先生认为,“我国新宪法关于国际事务的各项规定,具体体现了我国对外事务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正确反映了我国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是我国法律实践的科学总结,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指导性,完全符合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需要和要求”。[44]

黄炳坤发表于《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6期的文章《我国领海自然资源开发及有关的法律问题》,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制定后撰写的一篇有关我国沿海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采问题的文章。文章首先援引国际法法理及英、挪等沿海国家海洋石油合作开采的实例,论证了中外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资源与维护国家主权的一致性,认为“我国石油资源的对外合作开采,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利益。这种合作开采是必需的。”[45]文章结合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讨论了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它们的职权,以及外国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投标问题、外国合作者纳税问题、经济损失及其责任问题等,黄炳坤先生在文中也结合有关中外资料一一予以分析。总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实施以来,打破了我国海洋石油资源开采多年来的沉寂局面,“我国开发沿海石油资源的前景,是非常光明的”[46]

关于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黄炳坤先生在其讲义中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传统国际法的态度”、“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两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黄炳坤先生着重描述了新中国国际法学者对西方(包括苏联)的国际法理论的批判,如对国际法的定义的批判,对国际法的超阶级性、世界主义的批判,对一些国际法学派的批判等,由此总结出新中国对于传统国际法的态度:①我们坚决反对以欧美为中心对弱小民族国家进行剥削和掠夺的一切理论、制度和惯例;②传统上一些含有合理成分特别是那些程序性质的惯例和规则,我们表示承认和继承;③我们还根据战后新出现的情况,倡导了一些新原则(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充实和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47]在第二部分“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中,黄炳坤先生详细阐释了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四点贡献[48]

第一,捍卫和发展了国家主权原则。新中国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尊重主权和尊重领土完整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提;二是把主权原则发展为经济主权原则。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推进。把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分开来提,并不是新事物。但是把五个原则联合起来提(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则是新生事物。联合起来提的目的,不是专为某一国的利益着想,而是从整个世界的和平事业和经济利益出发的。也就是说,这五项原则并不是我国或某一国单方面的外交政策,而是一条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关系准则;它对每一个国家来说,既有政治上的意义,也有经济上的意义(其中有一条是“平等互利”原则)。

第三,反霸和不谋求霸权原则。中国作为第三世界国家之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一贯坚持反霸,而且站在反霸的最前列。并且虽然我国也是一个世界大国,但一直都在表明自己的立场,既反霸也不谋求霸权。我国在与美国、日本等国共同发表的联合公报等中,都有反霸和不谋求霸权的字句。中国在反霸和不谋求霸权的实践中,已经树立了光辉的形象,得到了全世界进步人士的支持。反霸和不谋求霸权已逐渐成为调整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的许多实践也都证明了这一论断。

第四,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理论的提出和推进。三个世界划分的学说,并不是偶然出现的事物,它的形成有其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我国首先在1974年向世界系统地提出了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这就是邓小平同志代表我国在联大第六次特别会议上所作的发言。三个世界划分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主权平等、经济主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等内涵。这一学说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也是新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的贡献之一。

《湖广铁路债券案与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国家豁免》(State Responsibility; State Immunity,Hu-Guang Railway Bond Case)一文,主要是黄炳坤先生对1983年美国法院关于湖广铁路债券一案审理结果的评述。他在本文中首先阐释了国际法中有关国家责任、国家豁免(主权豁免)的理论,然后结合这些理论回顾了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过程及我国政府对美国法院判决的回应。最后在文末的总结中,黄炳坤先生从该案中得出三点结论:①恶债(malicious debt)是非法的债务,国家无需认可也无需继承;②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有免受其他国家司法程序管辖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得在他国法院被审判;③如果一项债务已经超过了时效,则债务人就没有必须偿还的义务。[49]

涉外经济活动,也是中国的国际法问题之一。关于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涉外经济的范围与特点,黄炳坤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一书的序言中,给予了详细而准确的说明。黄炳坤先生认为,当时中国涉外经济活动的内容有对外贸易、投资、金融与税收、合同、仲裁与诉讼等几个方面。我国涉外经济活动与别的国家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我国涉外经济是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实践中又有内外主辅之别;我国涉外经济活动主要是在特定地区进行的,并有其特殊管理体制;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比较特殊,是按照我国国情和需要而设置的,富有浓厚的中国色彩等。[50]应当说,这些总结与评价是相当准确地反映出了当时中国涉外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涉外经济活动的前沿阵地之一是“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有关经济特区的问题,黄炳坤先生也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经济特区”词条中,黄炳坤追溯了经济特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源头,分析了中外经济特区制度的特点,并着重对我国的经济特区立法及其特征进行了说明。[51]

除国际法问题外,黄炳坤先生还就其他法学学科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宪法、法哲学问题等。

三、结语

黄炳坤先生自谓仅具中人之资,所恃者一谓“愚公移山”的精神,一谓我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正是这两大精神的支撑,黄炳坤完成了自己一生的两大追求:读书、教书,从而也成为了我们后学晚进“高山仰止,景行行之”的对象。法学自来就是实践性学科,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教学,没有丰富的实践背景是很难出大成果的。黄炳坤先生这一代人大都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许多曾留学海外,研读过各个学科的知识,惟其如此,才能为“大家”。博学兼通,方能在学术专长上超越常人。而要博学兼通,没有一种自强的毅力,没有一种愚公移山的精神,也似“窑头土坯”,终不长久。这“自强不息”的“愚公”和“愚公们”,才是中国法学的基石所在。

黄炳坤主要学术著作

一、学术论文

1.《共产主义的理想》(The Ideals of Communism),1938年,斯坦福大学硕士论文。

2.《“民主个人主义”批判》,载《论坛》(复刊第1期),香港中原出版社1949年10月15日刊行。

3.《怎样研究宪法——兼论人民政协三大文献的联系性》,载1949年10月16日香港大公报。

4.《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载《政风》第2期,岭南大学政治学会1949年12月6日出版。

5.《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前景——兼论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载武汉大学法律系内部资料《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2期。

6.《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法》,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3期。

7.《我国宪法与国际事务》,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3~4期。

8.《我国领海自然资源开发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6期。

9.“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词条,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0~331页。

10.State Responsibility;State Immunity,Hu-Guang Railway Bond Case,1984,unpublished.

11.《在教学如何对待国际法的新发展》,1985年12月10日油印本,未公开发表。

12.《访美感受——兼论国际法在美国的发展趋势》,武汉大学法律系1986年油印本,未公开发表。

1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简介》,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14.《论国际协议》,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15.《条约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

16.《国际法新发展的形势下,在研究和教学上应如何作出反应》,1989年,黄炳坤手稿,未公开发表。

二、主要著作

1.《国际法》,参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编写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第411~450页。

2.《我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独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专题研究》讲义,1984年10月油印本,未公开出版。

3.《条约法讲义提纲》,独撰,1986年3月,武汉大学法律系油印本,未公开出版。

4.《当代国际法》,主编,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

5.《“一国两制”法律问题面面观》,主编,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89年版。

6.《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主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三、译文与评述

1.《论国际经济法的七种标准》,G.施瓦曾伯格、E.D.布朗著,黄炳坤译,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1期。

2.《空间法的新问题》,[德]曼弗雷德·A.道西斯著,项克涵译,黄炳坤校,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4期。

3.《国际法:1906~1981》,[美]小威廉·比夏普著,陈佩荃译,黄炳坤校,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1期。

4.书评:《杰克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1977年版)》,载1982年《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82年版。

(审稿:卜 璐)

【注释】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06级博士研究生。

[2]本部分主要依据黄炳坤先生口述,由王定贤、靳婷记录整理而成。

[3]位于现在台山市白沙镇。广东台山是我国“第一侨乡”,由于地处沿海,对外交往的时间很早,历史上曾有过四次出洋的高潮,主要是移居美国。参见暨南大学图书馆华侨华人专栏,资料来源于:http://202.116.13.5/news/content.asp?newsid=1305,2006年9月25日访问。

[4]当时中央大学校长几经更换。黄炳坤毕业时校长是罗家伦,法学院院长是马洗繁先生。

[5]南北行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行业之一,1851年(清咸丰元年)之前就已存在。后来成为香港华人商业经济中一股强大的力量。该行业主要经营南北两线货品,南线以经营东南亚各地土产和食品为主;北线则以经营祖国内地出口货品如药材等为主,也兼营日本产品。经营东南亚贸易的有南洋庄、暹罗庄、越南庄、缅甸庄和菲律宾庄等,而经营北美贸易的则称为“金山庄”,整个行业总称南北行。参见香港大学网页:http://www.hku.hk/hkcsp/ccex/text/ studyguide/hkecon/glossary.html,2006年9月27日访问。

[6]疑即为上野图书馆。

[7]1935年7月,蔡廷锴与李济深、陈铭枢、蒋光鼐等在香港组织“中华民族革命同盟”,以争取民族独立、推倒南京蒋介石政府、建立人民政权、组织联合战线、武装抗日为己任。并创办了《大众日报》,作为窗口传播他们的理念。

[8]据黄炳坤先生讲述,这位汤姆森教授还曾因为在课堂上讲述马克思主义而被人起诉,诉由是意图发动工人推翻美国政府。

[9]“二战”结束波兰被解放后,Oscar Lang又回到了波兰,并曾被任命为波兰驻美大使。

[10]美国“华美协进社”成立于1926年,是由胡适先生和其导师教育家杜威先生创办的,主要活动是介绍中国文化,举办中美文化交流活动等。

[11]参见清华大学网页:http://rwxy.tsinghua.edu.cn/htmls/xi/Philosophy.asp,2006年9月27日访问。

[12]OSS是美国自华盛顿总统起就设立的一个情报机构。罗斯福总统又进行了改组。“二战”后该组织被撤销。但是杜鲁门总统很快就又设立了一个类似的组织。1947年7月,美国政府根据国会制定的《国家安全法》,正式组建了中央情报局,也就是著名的CIA。因此也可以说OSS是CIA的前身。

[13]在美国行政机构设置中,财政部的重要性仅次于白宫和国务院。

[14]此次会议中国代表团由代表、专员和工作人员等组成。参加制宪大会的中国代表有代理行政院院长宋子文(首席代表)、驻英大使顾维钧、国民参政会主席王宠惠、驻美大使魏道明、前驻美大使胡适、民社党代表张君劢、青年党代表李璜、前南京金陵女子大学校长吴贻芳、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大公报》总编辑胡霖等。参见中国网网页: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lhg60n/974487.htm,2006年10月3日访问。

[15]张君劢(1887~1968),原名嘉森,字士林,号立斋,笔名君房,出生于江苏嘉定县(今属上海市)一个儒医兼经商的家庭。1910年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获政治学学士学位。1918年,随梁启超赴欧洲考察,并留在德国研习哲学。主要著作有《中西印哲学文集》、《新儒家哲学发展史》、《思想与社会序》、《民族复兴之学术基础》等。是著名的民主宪政运动人士,并被认为是早期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

[16]顾维钧(Wellington Koo,1888~1985),江苏嘉定人。民国时期著名外交官,1915年出任中国驻美国公使时年仅27岁。1919年和1921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在巴黎和会上,为我国对山东的主权问题,据理力争,和与会西方列强代表激烈辩论,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利益。“二战”时曾出席旧金山会议,参加联合国宪章起草工作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1956~1967年,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

[17]1945年10月,在竺可桢、李浩培等的策划和筹备下,浙江大学法学院成立。李浩培先生出任浙大法学院首任院长。当时浙大法学院名师云集,声名鹊起、引人瞩目。

[18]刘渠,原为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组建法学院后又任法学院院长。广州解放后,人民解放军接管中山大学。广东省军管会任命该校教授刘渠、丁颖等组成临时校务委员会,并任命刘渠为副主任兼秘书长暂代主任职务(1950.1~1951.9)。

[19]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中山大学政法、财经类系科转入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当时中山大学这几科的老师也分别调入各校。

[20]参见[德]曼弗雷德·A.道西斯:《空间法的新问题》,项克涵译、黄炳坤校,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4期,第26页。

[21]黄炳坤:《在教学中如何对待国际法的新发展》,武汉大学法律系1985年油印本,第2页。

[22]黄炳坤手稿:《国际法新发展的形势下,在研究和教学上应如何作出反应》,第3页。

[23]参见黄炳坤:《在教学中如何对待国际法的新发展》,武汉大学法律系1985年油印本,第10页。

[24]黄炳坤:《访美感受——兼论国际法在美国的发展趋势》,武汉大学法律系1986年油印本,第5页。

[25]参见余敏友:《研究当前国际法律问题的开拓性著作——评黄炳坤主编的〈当代国际法〉》,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4期。

[26]黄炳坤:《论国际协议》,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第7页。

[27]参见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33~38页;黄炳坤:《条约法讲义提纲》第二章“缔约能力”。

[28]黄炳坤:《论国际协议》,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第8页。

[29]黄炳坤:《论国际协议》,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第8页。

[30]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21页。

[3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21页。

[32]黄炳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前景——兼论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载武汉大学法律系内部资料《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2期,第1页。

[33]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20页。

[34]参见黄炳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前景——兼论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第1~2页。

[35]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20页。

[36]参见黄炳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前景——兼论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第5页。

[37]同上,第6页。

[38]同上。

[39]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36~450页。

[40]有人认为,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公法没有实用性,学习国际法就好像学习如何杀龙一样,世界上本没有龙,因此屠龙之学也就徒有虚名而无用武之地。

[41]黄炳坤:《我国宪法与国际事务》,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3~4期,第27页。

[42]同上,第28页。

[43]同上,第29页。

[44]同上,第32页。

[45]黄炳坤:《我国领海自然资源开发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6期,第134页。

[46]黄炳坤:《我国领海自然资源开发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6期,第140页。

[47]黄炳坤:《国际法专题研究》讲义之《我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1984年10月油印本,第6页。

[48]同上,第8~17页。

[49]See Huang Bin-kuen,State Responsibility;State Immunity,Hu-Guang Railway Bond Case,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Wuhan University,1984,pp.10-12.

[50]参见黄炳坤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序言第1~7页。

[51]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0~331页,“经济特区”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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