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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十年回顾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十年回顾□ 徐 宏[1]目 次一、积极参与,扩大影响二、加强合作,维护权益三、加大投入,官民并举四、“一国两制”,特色突出附: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的活动大事记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截至2007年正好20年。

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十年回顾

□ 徐 宏[1]

目 次

一、积极参与,扩大影响

二、加强合作,维护权益

三、加大投入,官民并举

四、“一国两制”,特色突出

附: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的活动大事记(截至2007年底)

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截至2007年正好20年。20年来,我国的国际私法,无论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此相对应,我国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一国际舞台上,也从一名旁观者,迅速成为一个重要的参与方,在自身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与国内国际私法的发展紧密衔接,相互促进,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积极参与,扩大影响

我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初,一般都是“多听少说”,重在了解和借鉴外国经验,对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往往只表达原则意见,而较少参与实质性讨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利益交织日益突出,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也迅速提升。国内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快速发展,更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提供了强力支撑。这种影响力的提升,突出体现在:一方面,各方均高度重视我国地位和立场。在近年的外交大会或特别委员会会议中,我国代表多次担任主席团成员。除参加历届正式会议外,各类核心起草小组、工作组等小范围磋商中,都有中国专家参与。在起草《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等公约期间,欧盟和美国分别要求与我国就谈判走向等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专门磋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范鲁先生、副秘书长邓肯先生先后访华,与我国有关部门和国际私法学者面对面交流。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联合在香港主办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亚太区域研讨会。另一方面,我国的参与能力和在决策中的分量也不断提高。我国代表团多次提出提案,得到会议采纳。我国主张改进工作方法,强调协商一致,也得到广泛支持。

二、加强合作,维护权益

我国十分重视利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个平台,加强与各成员国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分别于1991年和1997年批准《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这两项公约大大拓展了我国在民商事领域开展司法协助的对象国范围,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我国又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为进一步做好涉外收养工作提供了扎实的法律依据。我国参加了有关公约实践情况的历次特设委员会会议,就公约适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阐明我国的主张,并联合立场相近国家,反对某些国家的霸权行径,维护我国权益。我国还多次答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调查问卷,加强了与各成员国的相互理解和沟通。通过这些活动,我国注重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也促进了国内法制建设。

三、加大投入,官民并举

近年来,我国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部门日益增多,并且政府部门重视与学术机构、律师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主管部门在确定谈判或会议立场时,十分重视听取学术和实务部门的意见。在《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谈判过程中,外交部条法司多次就公约草案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律师界的意见,并向大型企业征集调查问卷的答复和数据,还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在赤峰和武汉举行包括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公约谈判对案研讨会。在研究加入有关公约可行性等问题上,学术机构做了大量有深度、有针对性的研究,主动或应约提供法律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国际私法泰斗李浩培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费宗祎教授,武汉大学黄进教授、肖永平教授、郭玉军教授,上海外贸学院徐国建教授(律师)等还以专家身份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有关会议,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了中国学者的风采。由于采取上述举措,我国在处理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的问题时,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理论与实践、具体条文与国家利益、国内法规定与国际趋势等各方面的关系,既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四、“一国两制”,特色突出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我国妥善解决了港澳两个特区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活动的问题,在国际上独树一帜。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两个特区政府均派出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有关会议,并就涉及两特区的问题在会上发言。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与两个特区政府保持经常性沟通,交流立场,协商确定与会方案,确保在满足各自不同关注的同时,不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产生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公约在两个特区的适用情况,与内地也不完全相同。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精神,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评价。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有关公约,也为我国解决内地与特区的区际国际私法问题提供了借鉴。例如内地与香港达成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内容。

回首20年来的历程,成绩十分突出。展望发展前景,潜力更加巨大。随着我国海外利益的增多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丰富,我国的国际私法一定会得到更快的发展,我国倡导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制订并善加利用于我有利的国际私法规则的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建议:(1)更加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将它作为了解世界的窗口,促进合作的渠道,维护权益的舞台,优化资源,加大投入。(2)进一步提高参与力度和参与水平,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主动提出符合我国利益、顺应世界潮流的议题,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未来发展中施加影响。(3)在完善国内国际私法立法的过程中,注意吸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注意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并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参加更多的海牙公约,扩大有关国际合作。(4)继续坚持“官民并举”的原则,形成合力。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应当重视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数据收集工作,建立相关机制,促进科学决策

附: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的活动大事记(截至2007年底)

1981年起,我国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系。

1982年,中国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修订195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特委会会议。

1983年11月,中国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修订195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二次特委会会议。

1985年5月28日至6月1日,外交部条法司彭金瑞副处长、王捷作为观察员参加海牙取证公约特委会会议。

1985年10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法司袁振民、王振甫、胡克明作为观察员参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外交大会。

1986年10月23日,中国申请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986年11月17日和1987年3月30日至4月11日,外交部条法司唐承元处长、赵勇参加起草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一、二次特委会会议。

1987年6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照会我驻荷兰使馆,表示该组织已同意接受中国为海牙会议成员国。

1987年7月3日,中国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递交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的文件,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其后,指定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为负责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进行联系的“国家机构”。

1987年9~10月,外交部条法司唐承元处长、赵勇首次作为正式成员参加起草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三次特委会会议。

1988年1月,外交部条法司唐承元处长、段洁龙参加“总务和政策特委会”会议。

1988年10月,外交部条法司王厚立司长率团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死亡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外交大会,并在通过该公约时投赞成票。

1989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张克宁副处长、徐宏参加海牙送达、取证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

1990年6月,外交部条法司官员参加起草跨国收养儿童国际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会议。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1991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官员参加起草跨国收养儿童国际公约第二次特委会会议。同年9月参加起草委员会会议。

1992年2月,外交部条法司张克宁处长、缪建兴参加起草跨国收养儿童公约第三次特委会会议。

1992年6月,外交部条法司段洁龙副处长、胡杏兰、杨正、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黄进教授参加总务及政策特委会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包括中国在内的少数国家组成的工作组,研究制定新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的可行性。

1992年10月,外交部法律顾问李浩培、条法司处长张克宁参加起草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工作组会议。

1993年5月,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唐承元率团参加制订《跨国收养和保护儿童公约》外交大会。

1994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薛捍勤处长、李林梅参加专家组会议,讨论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适用于难民儿童的情况。同年10月,外交部条法司赵勇副处长、马新民参加同一问题的特委会会议。

1994年5月,外交部条法司赵勇副处长、杜振权参加关于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保护特委会会议,讨论修改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有关问题。

199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法官、外交部条法司王月华参加起草民商事管辖权与判决执行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会议。

1995年2月,外交部条法司赵勇副处长、马新民参加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次特委会会议。

1995年8月,外交部条法司陈佩洁副处长、李振华参加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次特委会会议。

1995年11月,外交部条法司段洁龙处长、杜振权参加讨论涉及扶养义务的海牙公约及《域外取得扶养费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

1996年6月,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副处长、驻荷兰使馆肖建国参加起草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问题第二次特委会会议。

1996年9月,条法司副司长刘大群、陈佩洁、郭晓梅、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白萍、驻荷兰使馆肖建国参加修订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的外交大会。

1997年3月,司法部司法协助局副处长高建新、白萍,最高人民法院助审员金民珍、外交部条法司胡斌、驻荷兰使馆易先良参加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执行情况第三次特委会会议。

199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费宗祎、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副处长、郭晓梅、驻荷兰使馆易先良参加起草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第三次特委会会议。

1997年6月,驻荷兰使馆易先良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荷兰司法部和荷兰比较法学会等共同主办的“因特网与国际私法”研讨会。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公约于1998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1997年9月,外交部条法司陈佩洁副处长、胡斌参加保护成年人公约特委会会议。

1998年3月,外交部条法司薛捍勤副司长、胡斌、最高人民法院董丽萍参加起草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第四次特委会会议。

1998年11月,外交部条法司孙昂副处长、胡斌、最高人民法院王玧法官、香港特区律政司国际法律副首席政府律师潘英光参加起草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第五次特委会会议。这是香港特区政府第一次派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

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座谈会,研究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谈判对案。

1999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孙昂副处长、朱勇参加审议1956年《追索扶养费的纽约公约》执行情况及讨论1958年和1973年《承认和执行扶养义务的判决的海牙公约》和1956年和1973年《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修订问题的特委会会议。

1999年4月20~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范鲁应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尹玉标邀请访华。访华期间,范鲁除在北京参加有关座谈和学术活动外,还赴武汉大学进行了学术交流,赴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了访问。

1999年6月,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处长、田妮、最高人民法院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代表参加起草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效力公约第六次特委会会议。

1999年8月,外交部条法司再次就《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学会、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意见。

1999年9月,外交部条法司朱勇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的“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国际私法问题专家会”。

1999年9月,驻荷兰大使华黎明、条法司副处长陈佩洁、三秘朱勇参加《保护成年人公约》外交特委会。华黎明大使当选会议副主席。华黎明大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会议最后文件。

1999年10月,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处长、田妮、最高人民法院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代表参加起草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效力公约第七次特委会会议。

2000年2月,外交部条法司田妮、最高人民法院代表、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参加在渥太华举行的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的工作组会议。

2000年5月,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处长、田妮、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及政策特委会会议。这是澳门特区政府首次派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活动。徐宏当选会议副主席。会上,徐宏处长就修订议事规则、改善工作方法,特别是强调协商一致的重要性,以及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等提出意见,受到会议重视。

2000年10月,外交部条法司胡斌和香港特区官员参加美国主办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非正式磋商会议。

2000年11月,驻荷兰大使华黎明、外交部条法司郭晓梅、郭阳、民政部代表、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出席《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

2000年11月30日,驻荷兰大使华黎明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2000年12月,外交部条法司胡斌、田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在海牙举行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争端解决替代方法工作组会议以及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非正式磋商会。

2001年1月,外交部条法司胡斌、杨屹、外经贸部、中国银行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起草工作组会议。

2001年1~2月,外交部条法司胡斌、刘小燕、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联合主办的“国际私法与知识产权论坛”以及《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知识产权问题专家组会议。

2001年2月,外交部条法司田妮、刘小燕、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与加拿大政府在渥太华联合举行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电子商务问题工作组会议。

2001年3月,驻荷兰大使朱祖寿、外交部条法司徐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

2001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孙昂处长、田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在英国爱丁堡举行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起草问题磋商会。

2001年5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香港举行“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谈判对策协调会。

2001年6月,驻荷兰大使朱祖寿、外交部条法司胡斌副处长、田妮、最高人民法院、外经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九届外交大会。朱祖寿大使当选会议副主席。在本次外交大会上,《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未能按照预期取得进展。

2001年11月和12月,外交部条法司代表分别应约与欧盟理事会代表和美国代表就《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谈判的未来走向问题进行磋商。

2001年12月,香港特区政府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在香港共同主办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亚太区域研讨会。外交部条法司胡斌副处长、刘小燕与会。

2002年1月,外交部条法司张红虹参赞、刘小燕、证监会、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中介人持有证券准据法公约》特委会会议。

2002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田妮、张坚、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参加“总务及政策”特委会会议。

2002年7月,外交部条法司张红虹参赞、刘小燕和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参加在日本举行的《关于中介人所持证券的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亚洲地区研讨会。

2002年9月,驻荷兰大使朱祖寿、外交部条法司田立晓副处长、孙劲、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国际儿童诱拐的民事方面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会前,徐宏参赞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交了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就涉及上述公约的调查问卷的答复。

2002年10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参加《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非正式工作组会议。

2002年11月10~2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副秘书长邓肯应邀访问香港、北京、武汉。

2002年12月,驻荷兰大使朱祖寿、外交部条法司张红虹参赞、周露露、证监会以及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出席《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外交大会。朱祖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大会最后文件。此次外交大会前,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区有关官员在香港召开预备会,商讨对案。

2002年12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澳门就《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对策问题举行协调会。

2002年,中国政府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捐款1万欧元;香港特区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名义捐款5万港币。

2003年1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参加《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二次会议。

2003年3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参加《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建议将公约名称改为《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并提出工作组建议的公约草案。

2003年4月,驻荷兰使馆孙国顺和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参加“总务与政策”特委会会议。

2003年5月,驻荷兰大使朱祖寿、驻荷兰使馆孙国顺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起草《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会议。

2003年5月,外交部条法司就《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武汉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系的意见。

2003年10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田妮、司法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海牙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会前,徐宏参赞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交了涉及上述三项公约的调查问卷的答复(包括内地部分、香港特区部分、澳门特区部分)。

2003年11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珠海就《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谈判对策问题举行协调会。

2003年12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田妮、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参加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会议。

2003年,中国政府再次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捐款1万欧元。

2004年1月,驻荷兰使馆参赞易先良参加起草《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下设起草委员会会议。

2004年3月,外交部条法司就起草《扶养义务公约》有关问题征求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意见。

2004年3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在华盛顿举行的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磋商会。

2004年4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香港就《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谈判对策举行协调会。

2004年4月,驻荷兰使馆参赞易先良和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参加“总务与政策”特委会会议。

2004年4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田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晓力助理审判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姜丹明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肖永平教授参加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二次特委会会议,并参加了特委会期间的起草委员会及有关工作小组会议。

2004年5月,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交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关于扶养义务问题的问卷答复材料。

2004年6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刘小燕、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起草《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此前,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了特委会下设的行政合作工作组会议。

2004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外交部条法司联合在赤峰举行《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研讨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民四庭、商务部条法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中心的官员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40余人与会。

2004年11月,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参赞、田妮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办的电子商务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研讨会。

2005年2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澳门就起草《扶养义务公约》问题举行协调会。

2005年2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代表参加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外交大会预备会议。

2005年3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刘小燕参加总务与政策特委会会议。

2005年4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刘小燕参加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会议。

2005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副处长参加《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起草委员会会议。

2005年4月,外交部条法司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联合在武汉举办《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谈判方案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代表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20余人与会。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2005年5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就《排他性法院选择公约》谈判方案问题在北京举行协调会。

2005年6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段洁龙副司长、孙劲副处长、田妮处长、最高人民法院高晓力、董丽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姜丹明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上海外贸学院徐国建教授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薛捍勤大使当选会议副主席。会上审议并通过《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

2005年8月,外交部条法司陈佩洁处长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与马来西亚政府共同主办的“亚太地区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法治问题”研讨会。

2005年9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陈佩洁处长、万雅君、民政部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此前,徐宏副司长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交了有关调查问卷的答复材料。

2006年4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田妮副处长、陈冠桥参加总务与政策特委会会议。

2006年5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香港举行《扶养义务公约》谈判对策协调会。

2006年6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刘小燕、万雅君、司法部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会议。

2006年9月,国务院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

2006年9月,外交部条法司田立晓一秘参加“扶养义务公约”起草委员会会议。

2006年10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徐宇副处长、陈冠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执行情况特委会会议。此前,徐宏副司长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交了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就上述公约事宜的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复材料。

2006年10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澳门举行《扶养义务公约》谈判对策和《儿童诱拐公约》特委会与会对策协调会。

2006年11月,外交部条法司田立晓一秘参加起草《扶养义务公约》法律适用问题工作组会议。

2007年2月,武汉大学法学院郭玉军教授参加“外国法查明”问题研讨会。

2007年3月,外交部条法司徐宇副处长和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参加在伦敦举行的《扶养义务公约》行政合作工作组会议及国家概况小组会议。

2007年4月,驻荷兰使馆易先良参赞参加《总务与政策》特委会会议。

2007年4月,中央政府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官员在香港举行《扶养义务公约》谈判对策协调会。

2007年5月,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外交部条法司徐宇副处长、万雅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起草《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会议。

2007年6月,外交部条法司田妮副处长、陈冠桥、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澳大利亚政府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共同在悉尼举办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亚太地区区域会议。

2007年8月,徐宏副司长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提交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提供的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选择规则问卷的答复材料。外交部条法司就该问卷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贸促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意见。有关被咨询单位还向基层法院、仲裁机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作了广泛的调查。

2007年11月,以驻荷兰大使薛捍勤为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徐宏为副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1届外交大会。会议谈判并通过了《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公约》和《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23日,中国代表团签署了会议最后文件。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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