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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程序的一般性规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人设立程序的一般性规则法人设立程序的一般性规则是指在设立法人时,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以及履行何种手续。即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的原则。法人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对于法人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德国普通法也采用同样的规则使团体组织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一、法人设立程序的一般性规则

法人设立程序的一般性规则是指在设立法人时,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以及履行何种手续。历史地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意愿,不必满足任何形式要件,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或限制。(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的许可。(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即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法人在获得批准之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4)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即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具备法定要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5)强制设立主义。即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的原则。(1)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针对不同的法人,法人的设立程序大不相同。法人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对于法人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德国普通法也采用同样的规则使团体组织取得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人制度最早是采用自由设立主义。只要有当事人设立长久目的的团体的行为,根本不需要国家的介入,团体就可以成立并且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自由设立主义对于法人的设立是很方便简单的。但是由于对法人的设立流于放任,因此产生不少弊病;而且法人的设立不需经过许可或登记,导致法人与合伙难以区分。(2)

罗马法在奥古斯都时代开始采用国家特许设立法人的特许主义,德国于普鲁士帝国时代开始采用国家特典许可设立法人的制度。但这种许可制度与现代国家宪法所保障的人民结社自由相违背,仅能在例外情形下采用。(3)特许主义曾经特别盛行于法国。由于这种制度对于法人的设立所持要求过严,而且几乎导致中央政府的工作量无限增加,那么对于法人的大量设立来说显然是不可行的。(4)目前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许可主义、准则主义或者严格准则主义,例外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和特许主义,除了个别立法例外,基本不采用自由设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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