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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测绘人员的权利特点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三,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执业权是注册测绘师最为重要,具有核心价值的一项权利。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二、作为测绘人员的权利特点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这是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总体规定,其核心要旨是“依法测绘”。依法测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从事测绘活动应该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二,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条件。其三,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以上对测绘活动的人员、标准及作业规范所作的要求,也由此充分保护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最基本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也对测绘人员的基本权利作了较为明确的要求,意见提出,要“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继续推进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测绘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以测绘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队伍建设,形成一支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队伍。大力改善野外测绘工作条件,对野外测绘队伍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册测绘师是我国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骨干力量。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行准入制度,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要由注册测绘师来充任,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一般情况下他人无权修改”(4)。可见,注册测绘师在我国测绘专业技术领域具有独特的地位。

注册测绘师是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质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由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颁布了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配套实施办法。2009年3月,经注册测绘师资质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公示,我国首批注册测绘师日前通过考核认定正式诞生,633人获得该项资质。”(5)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中第34条明确规定了注册测绘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称谓的权利。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注册测绘师在法律上是一个专门的称谓,并明确了其英语译文为:RegisteredSurveyor。因此,使用该称谓即表明对该职业资质的取得。

2.使用注册证、执行印章的权利。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3.从事测绘执业活动的权利。执业权是注册测绘师最为重要,具有核心价值的一项权利。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活动,行使执业权并不是个人行为,注册测绘师必须是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也有规定,包括: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要从事测绘执业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要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4.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注册测绘师是一项专门职业,必须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教育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5.劝告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注册测绘师可以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7.申诉权。对于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申诉。

(二)生产技术人员

测绘生产技术人员是指在一线从事测绘生产任务和作业的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测绘行业特有职业或工种所确定的测绘人员。包括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工程测量员、地籍测绘员和房产测量员等。这六个测绘行业特有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同制定。

测绘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是从业人员从事测绘行业特有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测绘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为进一步促进测绘技能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测绘技能劳动者队伍发展壮大打下了良好基础。由此,他们的法律地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之外,我们还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确定。

测绘生产技术人员主要的权利有:

1.平等就业权。是指测绘生产技术人员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权是指测绘人员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测绘人员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测绘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周期长,得不到很好的休息,这是测绘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需要企业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制定灵活的休假制度,如根据测区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假时间,或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轮休等,以真正落实和保护测绘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测绘工作,特别是在一线的野外作业人员,经常要面对艰苦的工作环境和严酷的自然条件,不仅要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还要能保证安全卫生与健康,这对生产单位来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课题。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随着测绘新技术的发展,测绘继续教育越来越重要。《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指出测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测绘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因此,接受职业培训等继续教育,是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有效手段。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测绘人员还享有其他劳动权利: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生产过程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生产中遇有紧急情况时采取避险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测绘生产技术人员还包括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等,其权利内容的特别之处可依照其特定适用法律,如《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认证办法》等。

(三)行政管理人员

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包含的范围也很广,这里主要介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测绘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质。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测绘法律法规,测绘行政管理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测绘管理人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测绘管理人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其职责相适应的。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该权利是指国家实行职务常任制,测绘行政管理人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身份保障权。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测绘行政管理一方面基于公务员的身份产生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职责,另一方面基于自然人的身份产生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获得工资报酬权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同时,测绘行政管理人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也是一种调动积极性,促使其圆满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激励措施。

4.参加培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测绘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国家管理的事务不断增加,测绘行政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工作环境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测绘人员的工作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的特点,只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强调这一权利,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任何机关的领导人都不能压制测绘行政管理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是指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处分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行政机关的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7.申请辞职。测绘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辞去公职。国家赋予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发挥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增强人事管理的生机与活力。由于测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不同,其实现辞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与一般从业人员的辞职权不同,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测绘行政管理人员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测绘管理人员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使得其权利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体现了权利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四)教学科研人员

测绘教学科研人员包括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人员,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等,是开展测绘教育和科学研究,培养测绘专业人才,推动测绘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开展测绘教育与科研的测绘人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测绘教师最基本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剥夺在聘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测绘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其教学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6)

2.从事科研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测绘教学科研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国家鼓励测绘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于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如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给予宽容。

3.获得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休假,是测绘教学科研人员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4.参与管理权。测绘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5.接受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的权利。测绘教学科研人员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测绘教学科研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他们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6.健康卫生保护权。测绘科技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7.学术职业平等权。测绘教学科研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青年、少数民族、女性等在参与教育教学、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8.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权。测绘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创办或参加科技团体,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测绘人员自律和维护测绘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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