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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性概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间性概念很多法律概念都是将一组条件与一组后果联系在一起的中间性概念。比如说,在一种与认为“所有人”是法律的一个中间性术语类似的方式上,人们可能似是而非地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是一个伦理学的中间性术语。人们并不清楚判决“行为A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是完全描述性的而不是完全规范性的。但是几代的法学家们已经察觉到这是一个要求过高的理想。

二、中间性概念

很多法律概念都是将一组条件与一组后果联系在一起的中间性概念(intermediate concepts)。这一理论的要点是把规范性结论与描述性结论结合起来,从而以一种简练的方式[27]重构法律材料(legalmaterial)。对此,阿尔夫·罗斯给出了如下的图解:img14

每一个Fi表述了一个可能的法律依据,据此x能主张对y的所有权。每一个Cj表述了x对y拥有所有权的其中一个后果。O(对所有权而言)仅仅代表着体系化的联系(systematic connection),即通过它使F1,F2,F3…Fp承担了全部的法律后果C1,C2,C3…Cn。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来表述,即在一系列规则中,通过陈述产生了所有权之事实的方式,而在另一系列规则中,则通过陈述产生了所有权承担之法律后果的方式(Ross 1956-1957,820;Ross著作的英译本1951)。

Lars Lindahl和Jan Odelstad(2000)已经提出了一种使用数理性框架(algebraic framework)的中间性概念的分析。在很多案件中,他们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在描述性言词(descriptive speech)与规范性言词(normative speech)之间的极其细微的转换(imper-ceptible shifting):

被休谟所观察到的极其细微的转换可能源于中间性术语的使用。比如说,在一种与认为“所有人”是法律的一个中间性术语类似的方式上,人们可能似是而非地认为“符合公共利益”(to be in the public interest)是一个伦理学的中间性术语。人们并不清楚判决“行为A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是完全描述性的而不是完全规范性的。他们宁可相信,“符合公共利益”似乎部分是描述性的,部分是规范性的。(Lindahl and Odelstad 2000,273)

尽管中间性概念的理念被首先阐发于一种相当实证主义的环境下(positivist environment),它在其他语境中仍然是有用的。在一种实证主义的意义上,相关的条件(the conditions)并不需要都是真实的。根据一种广泛的和受约束的反思平衡即一种需要某些权衡的程序,这些条件可以被很好地表述。相关的后果也不需要是合法的,它们可以是非常符合道德的。这些后果通常是可以废止的,并且这种废止(defeat)可能建基于某个法官的一个良善的判决之上,亦即一种自发的而不是从法律体系的一种瞬间状态中(the momentary state)可以推导出来的判决。被准确限定的条件与后果是一种理想,比如说,就像19世纪的概念法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所追求的理想那样。但是几代的法学家们已经察觉到这是一个要求过高的理想。因此,原则的等级(the ranking of principles)不是被完全预先安排的(pre-programmed)(Larenz and Canaris 1995,304)。再者,原则是不确定的,而且需要通过更少抽象的亚原则(less-abstract sub-principles)使之变得“具体化”(同上,305以下)。最后,法律的“内部系统”是“开放的和碎片化的”(open and fragmentary)(同上,314以下)。一个法学家因此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来调整中间性法律概念所指出的条件与后果。但是,硬币的另一面是——再次是——他不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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