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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的逻辑学与诡辩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法律论证中的逻辑学与诡辩论人们可能需要新的分析性工具来论述可废止性和权衡。诡辩论和逻辑学在论证的这一方式上结合了起来。这些模型使得根据规则和例外来塑造法律成为可能。这即是说,这种可能性促进了法律学者、法律人,以及公众之间的一种稳固的共识。但是,无论此类哲学性争论的结果是什么,它都不能否认法律学说有空间去容纳逻辑学和诡辩论。

六、法律论证中的逻辑学与诡辩论

人们可能需要新的分析性工具来论述可废止性和权衡。运用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研究者们已经阐发出了模拟法律论证的工具(比较Gordon 1995;Prakken and Sartor 1996;Hage 1997b and Verheij 1996)。他们已经建立了一种领先于(on top of)单调逻辑(monotonic logic)的可废止性推理。一种“逻辑的非单调性(nonmonotonicity)意味着对某种理论的一种新信息的补充使得过去常常基于一种更狭隘的理论(the smaller theory)方可推导的判决具有了独创性(underivable)”(Hage 1997a,199)。

我们注意到旧的信息没有被删除:它还留在这一理论之中。对法学家来说,这是重要的,因为这适合于(congruent with)制定法解释的实践。一个法学家可能从根本上重新解释了所讨论的某个制定法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还处在该法律体系之内。仅仅是在某些极端复杂的案件中,权衡才会导致将某一规范剔除出该法律体系[部分废除(desuetudo derogatoria)]。

在一种非单调性逻辑中,一组逻辑前提的某种扩展能够导致一组结论的某种收缩。实质的问题是这些逻辑前提是可废止性的。

非单调性或者可废止性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论证能够被更强的抗辩(counterarguments)所废止。新的论证废止了一些旧的论证。在一种单调逻辑中,这可能意味着新的一套逻辑前提是不一致的,进而意味着人们能从中推导出任何的结论[爆炸原理(ex falso quodlibet)[5]]。但是所有不履行的论证(default argumentation)意味着爆炸原理不再被当做一条逻辑规则。再者,以一种使推导出更多的理由以支持或者反对某个结论成为可能的方式,非单调性逻辑使扩展一种理论成为可能。

特殊预测(Special predicates)被用来说明规则的有效性,以及规则的适用性等问题。比如说,推导规则(rules of derivation)规定:一个规则——如果被适用——就会产生一个理由,一个结论——如果支持它的理由超过(outweigh)反对它的理由——就会获得支持,等等。

这些模型能够变得相对简化,但是它们也要能够包括引入言词行为(speech acts)和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等内容的形式辩证法(formal dialectics)。(比较Freeman and Farley 1997)。因此,阿尔诺·诺德(Arno Lodder 1999)提出了一个详细说明了如下内容的模型:

●参与者;

●游戏的步骤;

●举证责任;

●承诺的作用;

●对话的作用;

●对话的层面(levels)。

对话的规则决定了该如何进行游戏。这些规则规定:

●这是哪个玩家的回合;

●一个步骤是否被允许;

●根据承诺之有效步骤的后果。

诡辩论和逻辑学在论证的这一方式上结合了起来。逻辑上的强制性论证(compelling arguments)是允许的,其同时还是心理学上被设计用来说服的论据。

针对法律学说的一个一般性策略可以是这样的:首先,从演绎开始,尝试严格的理性模型。如果这些模型导致了琐细的或者违反直觉的(counterintuitive)结果,再将这一套方法扩展至某种非单调性逻辑。如果这样仍不足以跨越琐细和对直觉之违反的界域(threshold),就尝试对话游戏。如果即便这样仍无法满足一个法律人的要求,再换成人性论述(humanistic discourse)和形而上学(metaphysics)。智力工具仅仅只是工具。它们不能消除法律学说的不确定性。虽然因为其提高了一种稳定共识的可能,它们可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因为所有这些模型都依赖于非决定性规则(non-conclusive rules),所以没有什么模型能完全消除法律论证中的不确定性。这些模型使得根据规则和例外来塑造法律成为可能。但是一个模型的设计者,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它的使用者,必须决定何种新的信息产生了一个例外。这个决定并不总是在法律内部作出,这意味着其可以由制定法或者先例所确立。这些模型仅仅只是引导不确定性,并且在引导的过程中指出那些在直觉上需要被判断的“地方”。尽管如此,对这些“地方”而言的某种共识之可能性仍然足以充分地保证——对于这一塑造过程而言的——某种高度饰情矫行的(rhetorical)价值。这即是说,这种可能性促进了法律学者、法律人,以及公众之间的一种稳固的共识。

在这一语境中,人们还可以反思诡辩论的认识论价值,比如说,根据Stephen Toulmin,以及ChaimPerelman和Louise Olbrechts-Tyteca等人的研究。但是,无论此类哲学性争论的结果是什么,它都不能否认法律学说有空间去容纳逻辑学和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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