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所有权理论的转移

所有权理论的转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学理论——所有权的转移向上越过大西洋,人们就登上了另一个星球。现在,与T1的论述相反的是,所有权的变化不再被理解为一个影响全部所有权的瞬间事件,而是被理解为很多阶段的一系列事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似乎也有理由宣称从T1到T2的改变已经成为了一种科学进步的表现。

二、法学理论——所有权的转移

向上越过大西洋,人们就登上了另一个星球。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学家们专门承担那些相对缺少戏剧性的课题。他们描述制定法和案例——财产法的外部体系。他们甚至论述一些规范性观点,但却很少在哲学的第一性原则之下规整它们。

如果他们攀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抽象层面——不是寻找规范性建议而是发现分析性真理的层面,那么,为了对实在法的复杂内容进行体系化,他们或许会使用一些由哲学所得出的分析性工具。

举例来说,Aulis Aarnio(1997,265以下)已经讨论了有关继承人和所有权法律地位的理论。他没有提及经典的哲学家,而是讨论了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取代了在特殊语境中对财产结构的讨论。法律学说长期使用传统的理论(T1)——根据这一理论,所有权存在于一个所有人对所有物的不受限制权力的原则中。任何时候,所有权的所有方面只能属于一个人,并且仅仅是一个人——实体上或者法律上的人。即使几个人共同拥有同一件物品,他们中每一个人仍将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方面,但是仅仅是对所有物的一部分,以实物的或者抽象术语的方式——比如百分比——所确定的一部分。一次出售将因此导致瞬间的和全部的所有权转移:最初卖方是完全的所有人,然后是买方。但是,这种传统的观点在例外情况下遇到了不少麻烦,比如,当动产分配增补了一个悬而未决的条件或者条款——根据这个条款,所有权将不会完全转移给受让人(assignee),直到后续的特定行为或事件出现。在这个过渡时期(interim period),卖受人(assigner)不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受让人也将不会得到完全的所有权。因为这个原因,除了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之外,某些辅助性理论得以发展。因此,过渡时期的情形被认为具有一种潜在权利、期待权利,或者有条件所有权的特征。

除了其他人的表达或论式(Ross 1958,170以下;Wedberg 1951,246以下)[9],根据阿尔夫·罗斯提出的更新的“分析性”所有权理论——T2,“所有权”是一个衔接两套规范的“中间性”(intermediate)概念,第一套规范决定成为所有人的条件,第二套规范设定成为所有人的法律后果。如果A出售或者继承了一份财产,或者作为礼物得到这份财产,他随后将拥有这份财产。如果他拥有这份财产,他随后可以使用或者出售它,或者采取法律行为以对抗任何将要对这一使用或出售行为进行干预的人。现在,与T1的论述相反的是,所有权的变化不再被理解为一个影响全部所有权的瞬间事件,而是被理解为很多阶段的一系列事件。人们现在可以把所有权的转移解释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一个人随着时间逐步取得了越来越多方面的所有权(比较Ross 1958;Zitting 1959,277以下)。[10]Aarnio的评论:

T2的概念设置(conceptual equipment)——比相应的T1的概念设置——使它可能获得对相关问题的更加详尽的分析。这意味着更加详尽的问题,而且更加详尽和丰富的答案。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似乎也有理由宣称从T1到T2的改变已经成为了一种科学进步的表现。(Aarnio 1997,272-3)

所有权理论的一个有趣的应用涉及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基于德国法的法律秩序中,遗产在死者(decedent)死亡之后,立即转移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共同继承人(co-heirs),他们获得共同的属于死者的财产所有权。有关共同所有权(joint ownership)之共同继承人权利的两个理论已经获得了发展。不可分割的所有权理论(T1)认为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基于死者的死亡,将共同拥有不动产的财产,即使单个的继承人对不动产的一部分有继承的权利。在可以分割的共同所有权T2的理论中,每个继承人都将拥有一个关于每个不动产单独标的(object)的设想,即理想的(imagined,ideal)部分(或份额)。相应地,继承人的权利将组成一个他的设想部分的集合体(conglomeration),而且,有多少标的物就有多少设想的部分。这两种理论限定(entail)了相同的后果:单独的继承人不可以放弃不动产中的标的物。

这两种理论在随后可能让位于第三种理论(T3)——通过这一理论,所有权被最好地表述为由各个组成部分所构成。每一个部分在各种情景中以各种方式易受影响地改变。Aarnio将这种改变看做一种范式(paradigm)的转换:“如果T1和T2被看做是一个概念论者(conceptualist)的法教义学范式的清晰表达(articulations),那么,与上述一致,T3是一个分析性范式的明确无疑的清晰表达。”(Aarnio 1997,267)

T1和T2仅在一个非常抽象的——几乎是哲学的——方法上彼此各不相同。T3也在一种哲学的方法上与T1和T2不同,因为它不再将所有权看做是不可分割的。但是T3也在其他方面与T1和T2有所不同,也就是说,T3是考虑到了根据T1和T2理论,不可能以概念的方式出现的规范性解决方式。按照Aarnio的论述,T3是可以考虑到这一点的,因为将所有权当做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观念太不精确,以至于不能在动态的社会中解决复杂的法律冲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