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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了还能追回损失吗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险的概念(一)关于保险概念的各种观点关于保险的概念,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分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三个流派。“择一说”,该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

一、保险的概念

(一)关于保险概念的各种观点

关于保险的概念,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分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三个流派。

1.“损失说”[1]

“损失说”以损失补偿观念作为保险理论的中心,其中又分为:(1)“损失赔偿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补偿合同;(2)“损失分担说”,该说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3)“风险转嫁说”,该说把被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视为保险的性质。

2.“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的损失补偿观念未能完全包括保险所具有的各种性能(尤其是不能解释人身保险),因此在损失补偿观点以外寻求不同的解释立场,但也是众说纷纭,颇不一致,包括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经济确保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主要流派。[2]由于“非损失说”试图在保险定义中完全回避损失,有可能会把保险的最本质属性抛掉。

3.二元说

“损失说”与“非损失说”都力图对保险作出统一解释,而实际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出现了“二元说”,又称“统一不能说”。该说主要可分为两派:(1)“否定人身保险说”,该说认为,不论从经济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损失这个概念都不能阐明人身保险的性质。(2)“择一说”,该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在文字使用上,保险应当将insurance和assurance区别开来,insurance是指任何不确定事件可能造成损失的合同,assurance则是指事故必然发生或造成损害的寿险合同。

“择一说”的观点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日本的商法典就是以“择一说”为基础对保险加以定义。我国《保险法》第2条实际上也是以“择一说”为基础,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但是,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来看,“择一说”的缺点在于将保险与保险合同完全等同起来,只是法学上的解释,而没有从经济上揭示保险的内涵。

(二)经济与法律视角中的保险

科学的保险概念,应从与“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去考察。从社会全体看,保险是一种为达成某种效能的经济制度。就个别行为而言,保险也是保险合同。

第一,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这一经济制度是以处理可能发生的特定偶然事件为目标,以确保经济生活安定为主要机能,以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为经营方式,以合理计算而公平负担所必需的资金为经济基础,并且在本质上具有持续性特征的经济制度。[3]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保险是当事人一方负担保险赔款或保险金支付责任的法律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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